鉴定程序是指保证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和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而依法制定的鉴定步骤、方法和规则。鉴定程序包括提请鉴定、决定鉴定、受理鉴定、鉴定材料的提取及保存与复制、实施鉴定、制作鉴定文书等。鉴定程序违法可发生在鉴定程序的各阶段,如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就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而法院仍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不依法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等。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是指鉴定的步骤、方法和操作规则等的违法。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中,鉴定人没有依法回避就属于较严重的一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无论是否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都不予采纳,这项规定的价值取向是特别强调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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