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穆臻 | 毛主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光辉思想(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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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和列宁看来,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保留的和商品经济同一原则的等价交换、按劳付酬。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提出了在消灭剥削阶级所有制的同时也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消灭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的习惯势力;二是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逐渐实现全民所有制取代集体所有制,并限制工资、等级差别;三是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无限制地发挥其消极影响,打击资产阶级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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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主席是伟大的无产阶级理论家,他关于解决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学说,他创立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是对“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的创造性发展。这一光辉思想,是毛主席创造性的运用唯物辩证法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的重要成果,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证明了其彻底的真理性。

  毛主席的原创性贡献主要有三点:(1)创造性的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消灭的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包括资本主义所有制带来的一切腐朽习惯;(2)首次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科学概念,指出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消灭剥削、但是还保留了两种所有制、保留了商品制度、没有在所有制领域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时期,要注意通过逐渐扩大全民所有制的因素来限制商品生产,逐渐缩小商品生产的范围,逐步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从而彻底在所有制领域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并限制工资差别,以防差别扩大、剥削复辟;(3)精准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保留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基础因素、无时无刻不催生自私自利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分子——如不打击资产阶级法权的腐朽影响、不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会催生大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分子、扩大其范围、实现剥削阶级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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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毛主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讲:“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可见,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指的是刚刚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也就是这一阶段在分配领域保留的、和商品交换具有同样原则、使价值规律还可以发挥作用的按劳付酬。按劳付酬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表象,和商品交换具有同一原则、使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矛盾的价值规律则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

  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流通所以能够打破产品交换的时间、空间和个人的限制,正是因为它把这里存在的换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和换进别人的劳动产品这二者之间的直接的同一性,分裂成卖和买这二者之间的对立。说互相对立的独立过程形成内部的统一,那也就是说,它们的内部统一是运动于外部的对立中。当内部不独立(因为互相补充)的过程的外部独立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统一就要强制地通过危机显示出来。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的具体的劳动同时只是当做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这种内在的矛盾在商品形态变化的对立中取得发展了的运动形式。因此,这些形式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资本论》:《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同样在还没有实现按需分配、还存在等价交换原则、存在按劳取酬的不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个人劳动成果还需要通过满足社会需求来存在。保留了和商品交换同样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不发达共产主义社会,无疑还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个人劳动价值的实现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存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

  可见,马克思所讲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不发达的共产主义阶段取消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全面实现了全民所有制、不存在商品交换之后,还保留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的和商品交换同一性质的等价交换原则及其带来的个人和社会的矛盾。后来,列宁在《国家与革命》对资产阶级法权做了更清晰的论述。

  列宁说:“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没有完全取消‘资产阶级法权’,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 ……‘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在这里首次把不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定义为社会主义社会,后来毛主席首次定义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达阶段和不发达阶段。列宁指出——资产阶级法权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消灭、商品交换也不存在了,但是同样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和商品交换本质上是同一性质的、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价值规律还发挥着作用的等价交换、按劳付酬还存在。正如列宁所说,按劳付酬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遗留产物,是价值规律的延续,是生产力不发达的表现,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部分。

  列宁深知——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的劳动成果还需要通过和社会的交换来实现价值、个人需求还需要通过等价交换来满足,所以仍然存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劳动究竟是为了社会利益还是为了个人利益呢?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劳动者,无疑会变成面临个人和社会利益矛盾时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集体利益的资产阶级分子。对此,列宁也是有警觉的。所以列宁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而实现这个任务的一切步骤愈多样化愈好——应该详细地记载下来,加以研究,使之系统化,用更广泛的经验来检验它,并且定为法规。我们的目的是要使每个劳动者做完8小时‘份内的’生产劳动之后,还要无报酬地履行国家义务。过渡到这一点特别困难,可是只有实现这种过渡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彻底巩固。”(列宁:《苏维埃组织的发展》)列宁这里所说的“无报酬履行国家义务”,无疑是他希望焕发群众奉献精神的体现,无疑是他对按劳付酬、有劳必有酬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的突破。可见,列宁已经有了打击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消极影响、培育群众不成为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分子的意识。但是,列宁并没有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就过早去世了。

  上述内容可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揭示了不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内部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残余,也就是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商品交换之后还存在的、表面上不是商品交换但是实质上和商品交换具有同一性质的等价交换、按劳付酬——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列宁在《国家与革命》指出了资产阶级法权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等价交换、按劳付酬,并在《苏维埃组织的发展》对群众提出了无报酬履行国家义务的要求、希望群众“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焕发出舍己为公的意识。这些都为毛主席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科学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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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范畴的辩证发展

  主席发展这一学说是在和前人的正确认识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北戴河会议决议中,主席加写了一段话。主席指出:“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58年,六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主席这里继承了马克思和列宁的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保留按劳取酬和社会分工,到共产主义社会取消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按需分配实现的时候,人类的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才会消失,而全新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才会产生。

  但是,主席也坚决指出:“资产阶级的法权,一部分必须破坏。比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跟群众接近,不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不是靠工作能力来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这方面必须破除,坚决要破,经常要破,破了又生,生了又破。去年和今年,我们对这方面给了很大打击。”(《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58年,六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列宁曾经指出,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包括按劳取酬,而且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席这里发展了列宁的认识。主席指出,“脱离群众”、“不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这些国民党的资产阶级作风,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腐朽习惯产物,也属于必须消灭的资产阶级法权;“靠资格,靠权力,不靠工作能力吃饭”,属于不劳而获,无疑也属于私有制、剥削阶级的范畴,这样的资产阶级法权也必须破除。上述内容可见,主席进一步发展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在主席看来,必须消灭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带来的一切腐朽作风。单单消灭了剥削阶级所有制是不行的,还要消灭剥削阶级所有制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习惯势力。

  无疑,主席看的更为全面、更为彻底。列宁说消灭私有制是在经济上消灭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而毛主席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基础上要消灭剥削阶级私有制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上层建筑领域也要消灭剥削阶级所有制的腐朽习惯产物。这里也可见毛主席最彻底的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毛主席的这一思想,也是对《共产党宣言》中的“两个决裂”的创造性发展。《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而毛主席提出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也包括在上层建筑领域消灭资产阶级习惯,正是把消灭剥削阶级私有制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和《共产党宣言》的“两个决裂”高度结合之后创造出的光辉理论成果。

  主席还指出——资产阶级法权只能破除一部分,也就是资产阶级私有制及其一切上层建筑腐朽产物。同时,主席提出还要保留另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主席指出:“资产阶级法权只能破除一部分,例如三风五气,等级过分悬殊,老爷态度,猫鼠关系,一定要破除,而且破得越彻底越好。另一部分,例如工资等级,上下级关系,国家一定的强制,这些还不能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有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时代是有用的,必须保护,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58年,六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主席所坚持消灭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一直是剥削阶级私有制及其一切腐朽的习惯产物,而不是消灭按劳分配、等级工资制、上下级关系、社会分工这些还不能彻底消灭的资产阶级法权。主席清晰的掌握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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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毛主席“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光辉思想

  三大改造胜利完成之后,我国只是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消灭了剥削阶级,但是还没有根本建成社会主义,还没有彻底在所有制领域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毛泽东时代,我国人民已经不受任何剥削了。但是那时我国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度,于是存在商品交换。所以,毛主席讲:“郑州会议划了五个标准才算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要全面地完成全民所有制才算是建成社会主义。”(《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58年,六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有不同的所有制,就会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所以,马克思所设想的在所有制范围内彻底消灭商品生产本身、仅仅在分配方式上存在和商品生产同一性质的等价交换,这样的社会主义阶段,列宁和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以及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是没有进入的。商品生产的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无疑也是所有制上没有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体现。

  所以,面对商品生产并没有彻底取消,面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面对所有制上一定要逐渐消灭但是还不能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就彻底消灭的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非常清醒的强调:“商品生产有没有消极方面呢?有就限制它嘛!”(《毛泽东文集》:《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可见,主席讲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含义,就是限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因素,逐渐扩大全民所有制因素,从而逐渐在所有制领域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变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实现这个的办法,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能实现调拨和逐步增加调拨的比例,就必须有雄厚的生产资料,就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和公社需要,增加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必须不断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不断提高这两个部类的生产水平。”(《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58年,六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后来,《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提到:“毛主席说,我同丹麦首相谈过社会主义制度。(注:毛主席在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日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过,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75年,八十二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席在这里说的很清楚,商品制度可以有,工资制度可以有,工资差别可以有,但是必须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不能扩大工资差别、复辟剥削、导致两极分化。如果资产阶级分子上台,不限制这些差别,就会轻易的将这些本来就存在的差别加以扩大,资本主义复辟就很容易,“按劳付酬”这个外壳也会被轻易突破。

  可见,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定义比马列更加精准。毛主席抓住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价值规律的作用、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和列宁讲分配方式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时候,无一不提到的是按劳付酬。而毛主席强调,工资制度、等级差别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些可以是按劳付酬的,也可以是扩大差别、复辟剥削的。商品制度、有差别的工资制度,本身就是价值规律、个人和社会矛盾的体现,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如若不对这些进行限制,如若使其扩大,剥削就会复辟,“按劳付酬”这个“范畴”就会被突破。在保存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限制商品生产,并逐渐随着建成社会主义而消灭商品生产,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实质上和商品交换有同一性质的等级工资制,以防等级差别扩大从而导致的剥削阶级复辟,这是毛主席的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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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毛主席首次精准指出资产阶级法权是催生资本主义复辟、产生对抗性阶级矛盾的经济基础

  在1960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讲话之中。主席指出:“追逐个人名利的事不要搞。我们打了那样多年的仗,没有一个上将,还不是把蒋介石那个特级上将打倒了。工资在四百元以上的干部,永远不再增加工资。党委制打败了一长制。对于资产阶级法权要限制、改造。《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到处强调物质刺激,为什么?一定是没有别的法宝了。”(《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0年,六十七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主席提到的限制和改造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包括在所有制方面逐渐扩大全民所有制因素、限制商品交换因素,也包括打击按劳付酬、等价交换这些分配领域的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消极影响,反对追逐个人名利、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

  为什么资产阶级法权是产生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分子的生产关系基础?如前文所说,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废除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等价交换、商品制度、等级工资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也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在保存资产阶级法权及其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条件下,劳动者无疑同时具有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因素和个人需求满足因素。而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满足因素一旦占据主导地位,这个人无疑就会腐化成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的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法权是资产阶级分子产生、资本主义复辟的经济基础。你不及时打击这个东西带来的腐朽影响、不把政治挂帅放到物质刺激之上,它就一定会扩大、会催生资产阶级,从而导致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复辟。所以,主席强调反对以追逐个人名利为中心、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批判物质刺激、批判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以防资产阶级法权无限制的扩大到剥削阶级私有制。

  在《毛主席的重要指示》中,主席更直截了当的提出了批资产阶级法权的必要性。主席讲:“民主革命后,工人、贫下中农没有停止,他们要革命。而一部分党员却不想前进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对革命了。为什么呢?做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他们有了好房子,有汽车,薪水高,还有服务员,比资本家还厉害。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76年,八十三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有一些干部,正是因为把个人利益放在了社会利益之上,才腐化变质为了个人主义资产阶级分子、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反对批物质刺激。不批判物质刺激、不批资产阶级法权行不行?不行的!不批判物质刺激、批判个人主义,人人为了物质刺激、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就会成为不惜牺牲社会利益、复辟剥削而满足个人利益的资产阶级分子!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和列宁看来,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保留的和商品经济同一原则的等价交换、按劳付酬,本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保留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个人需求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列宁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萌芽;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提出了在消灭剥削阶级所有制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同时也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消灭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的习惯势力,二是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限制商品生产,逐渐实现全民所有制取代集体所有制,并限制工资差别、等级差别,以防剥削阶级复辟;三是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无限制的发挥其消极影响,打击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从而预防等级差别扩大、剥削阶级复辟。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发展,也体现了他对《资本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掌握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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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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