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打人路虎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青岛打人路虎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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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的事件引起全国网民关注和议论。

  9月3日,青岛公安局发布了较为详细、全面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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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中称: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规定,决定对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

  同时,通报中还称,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

  对女司机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网友们对《情况通报》的解释,产生质疑。

  《情况通报》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这样解释的: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句话就是打人女司机“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是,有网友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以上解释,凡符合以上任何一条,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此事件。

  青岛女司机本身就逆行插队(违法在先),与正常行驶的退伍军人林某润发生纠纷,嚣张的女司机王某,多次下车跑到在林某润的左车窗和跑到右前门,并拉开车门对林某润进行殴打。

  作为一位退休军人的林某润因车上拉着客人和小孩子,一直没有还手。自己却被打得满脸是血。

  8月29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这是不是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女司机的这种行为,还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问什么行为才算构成“寻衅滋事罪”?

  难道,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就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吗?

  还有网友质疑:2018年7月,河南洛阳32岁常某驾车偶遇同村的初中老师,想起20年前被体罚,常某连打老师4巴掌并拍摄视频,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

  这两起事件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前者只是打了老师几巴掌就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而这位女司机多次殴打林某润,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难道两地不是使用的同一部法律?

  第二,难道男的打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女的打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难道打老师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打退伍军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也请广大的网友评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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