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锤击感

律师被锤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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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律师被锤击,只是受到了“伤害”,是不幸中的万幸。这貌似孤立的“事件”,反映的实际是社会问题。群众之所以反映强烈,无非是想引起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注意,以求解决,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11月2日晚间,“桐乡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11月2日16时44分许,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上发生一起持械伤人案,附近群众与赶到现场的民警,迅速将嫌疑人控制。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36 岁,河南籍)因纠纷,持械将娄某某打伤,多名群众主动制止曹某某行凶。

  由于被打的是一名律师,于是,引起轩然大波。特别是在律师界,维权云云,反映尤其强烈。

  与律师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的百姓,对于律师的被“锤”,好像少了几分同情,却多了几分微词。

  其实,作为律师行业,应该知道,不仅是律师,谁受到伤害、不法侵害,作为律师行业的从业者,不应该维护吗?为什么独对一个律师同行受到伤害就反映如此强烈?其它有“协会”的行业如警察、法官,受到伤害乃至牺牲,没有看到他们所在的“协会”有什么动作。至于被法律枉判、枉杀的老百姓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或许以为没有“协会”作后盾,自然没有反应。

  难道老百姓不知道曹某某的行为违法?如果这样看待中国的老百姓,那无疑把中国的老百姓看成是了不分是非的“庸众”。

  事实上,发展到那个地步,原因远不是一个“法律”所能够解释、解决的了的。

  在所谓的“法治国家”,号称“人人平等”。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扒掉披在人们身上的各种各样的华丽的外衣,如法官、警察、律师、工人、农民,等等,“人人平等”。各种外衣,不能把某些人,某类人成为具有“特权”的人。某些关系,归根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之所以发生关系,需要特定条件,否则,可能老死不相往来。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任何一个社会,在事实上都存在一个“灰色地带”。道德管不住,社会管不了,法律不屑一管,不够“立案标准”。特别是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甚至无处申诉。任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自由发展,直至铤而走险,双方同归于尽。这时,法律才“姗姗来迟”,“依法办案”,为死者“验尸”、“收尸”,忙活不止。

  娄律师与曹某某,本来素不相识,相互之间本来没有关系,不应该发生关系。是什么让他们之间发生了关系,而且形成了势如水火的关系?是法律。

  如果曹某某,与当初卖给他房子的人,顺顺当当的履行完“合同”,顺利的拿到房子,就涉及不到“法律”,就没有曹某某求助于法律,只要不进入法律的“诉讼程序”,就用不着和律师相见于法庭,也没有法官什么事。

  但是,国家却偏偏进行了这样的“设计”。这,或许是“国际惯例”。让曹某某与法官、与律师之间发生了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法律关系。

  如果不是律师代表的一方的失信,侵害了曹某某的利益,他们之间会发生关系么?相信,这不是曹某某所愿意的。因为,他知道,“诉讼”是需要花钱的。对于曹某某,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本来没有必要的支出。为什么别人的过错,却要自己承担损失?对于曹某某,这已经没有了“公平”可言。但是,法律就是这样的“设计”,曹某某无法抗拒。

  既然律师成为了一方的代理人,就应该预料到代理这个案件会有“风险”。对于“风险”,娄律师显然没有预料,对曹某某没有防范。

  事实上,在时下,没有“风险”的职业恐怕少之又少。即使是“打工”,要比当律师的“风险”大许多。

  既然是“诉讼”,没有人能够打包票会赢。曹某某显然认为自己有“理”,准能赢。他不知道,法庭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那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一介布衣的曹某某,恐怕不知道什么是“证据”,更不懂得怎样运用证据。这,正是法律的不幸与悲哀!

  按照一般人的分析,“买卖合同”的实施很好判断,“合同”期内不能交付,就是“违约”,卖方就失去了主动权。这没有什么可说。更没有什么“理”可辩。但是,法律好像不是这样“设计”,法官好像也不是这样“审判”,这才发生了到底什么是“公平”、“公正”的不同理解,常常出现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情况。

  不服判决会怎样?在现实中,发生什么状况的都有,不断见于报端。。

  老百姓没有受到专门的教育,不懂“法”中那些“弯弯绕”的规定和那些“JQK”的条款,就不要说那些拿不到台面的“潜规则”。即使是“懂”又如何?解释权在法官,不在当事人。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不过,法官也是人,决不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化身。

  在法律关系中,娄律师是曹某某对立面的“代理人”,说白了,就是站在了一条板凳上,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与曹某某在法庭上“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正是这个娄律师。曹某某把娄律师当成是发泄对象,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尽管是错误的,甚至是犯罪。

  可以想象,曹某某要发泄,他能找谁?他能找到谁?只有律师比较容易找到。特别是女律师,更容易得手。这是“弱者”的选择,也是愚蠢的选择。如果他找的是“强者”,可能还没有近身就被制服,就造不成严重后果,受到的惩罚要轻一些,甚至可以免除牢狱之灾。但是,曹某某没有那样的幸运。

  在曹某某一案中,如果曹某某真的失去了“理智”,在法庭上就大吵大闹,或许就以“扰乱法庭秩序”被法庭当场拿下。

  有人呼吁要“理智”?谁要“理智”?谁应该“理智”?怎样才算“理智”?当曹某某要把“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谁能说他不“理智”?是什么刺激了他,让他失去了“理智”?当娄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的辩护的时候,谁能说她就是“理智”的?“理智”,你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忍耐、忍耐、再忍耐,一忍再忍才算“理智”?事实上,只要是个人,只要有一点血性,很难做到那个谁也无法界定的“理智”。当然,做出的反映会有不同,有的可能只是骂几句娘。

  娄律师被锤击,只是受到了“伤害”,是不幸中的万幸。这貌似孤立的“事件”,反映的实际是社会问题。群众之所以反映强烈,无非是想引起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注意,以求解决,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记得在《唐雎不辱使命》中,秦王与唐雎有一段对话。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头抢地尔。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

  曹某某虽布衣,没有以头抢地,却让律师“血流五步”。

  联想到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叫人唏嘘而无奈。

  2008年7月1日,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刺伤多名民警,致6人死亡2人受伤。

  因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而对法官下手造成重大死伤的案件也时不时的能够看到,不一一例举。

  至于对于法官判决认为“不公”,而对当事人实施“灭门”者,也是屡屡发生,不是个例。

  鲁迅先生说:“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

  这是怎么了?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是世道使然?

  那些实施“报复”的人们,面对法律、法庭、法官,不能不承认,他们是“弱者”。而对于被他们杀害的那些无辜者,有的甚至是孩子,不能不说他们又是“强者”。

  同样,为什么那些实施“报复”,灭人满门者,却往往被当成“英雄”?“真爷儿们”?

  谴责他们,惩罚他们,固然是必要的。若止于此,迎来的将是更加暴烈的行为。他们“报复”的不仅仅是相关的当事人,在当事人的眼里,任何人都他是当事人,他们代表的一种秩序。这,不以法官、警察、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善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的意志为转移。

  鲁迅还说:我们听到呻吟,叹息,哭泣,哀求,无须吃惊。见了酷烈的沉默,就应该留心了;见有什么像毒蛇似的在尸林中蜿蜒,怨鬼似的在黑暗中奔驰,就更应该留心了:这在豫告“真的愤怒”将要到来。那时候,仰慕往古的就要回往古去了,想出世的要出世去了,想上天的要上天了,灵魂要离开肉体的就要离开了!……(《华盖集.忽然想到》)

  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真的不希望“真的愤怒”的出现。那时,所谓的“声明”之类,都必将淹没在“愤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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