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灌云县官方真是厚脸皮

这个灌云县官方真是厚脸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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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阳光是反腐最好的药剂。

  今天接着聊聊女辅警陪睡敲诈案。之所以想聊,是因为发现案发所在地的灌云县,被大家骂好几天了,除了当地县委宣传部回复了一条不痛不痒的信息外,其他啥反应都没有。

  真可谓脑袋埋沙、唾面自干,让人不服不行。

  所以,我接着聊聊跟一审判决相关的两件事。

  一、罚金500万是否合理?

  关注这个案件的朋友们应该知道,这个女辅警被判罚500万。

  这是个什么概念?

  我在前天的文章提到过,这个罚金跟需要退还的372万涉案款项,是两回事。也就是说,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这个女辅警不但要退还各受害公职人员372万,还需要向国家缴纳罚金500万。

  500万的罚款金额,高不高?

  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下: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人员,可以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金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金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是合法的。具体该判多少,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只是表示应该按照具体犯罪情节来决定犯罪数额。

  由于在这个案件中,敲诈勒索金额是372万,二倍就是744万。因此,一审法院判决500万罚金,仅从这个条文来看,挑不出大毛病。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案子,跟其他同类案件做对比,就会发现一丝丝不对劲。

  比如,吃瓜群众几乎都知道的吴秀波案,案涉吴秀波女友由于触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判处罚金10万。

  要知道,这个女辅警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万。

  同样是敲诈勒索罪,两者量刑几乎天壤之别。

  而且,在吴秀波案中,涉案金额高达4000万左右,其中300万是既遂,即女方已经拿到手,剩下3700万是未遂,女方没拿到。

  也许,后边巨大数额是未遂,对量刑确实产生了影响,但是即便如此,性质也比女辅警案要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只是被判三缓三,罚金10万。

  而女辅警则是直接被判13年,罚金500万,几乎顶到顶格。

  其实,如果我们去裁判文书网搜索案例,会发现,对于这类敲诈勒索案,很少有判到如此高的罚金金额的。大多数是罚个几万,有些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案件,可能罚个几千。

  我看到有个判例,发生在北京,涉案金额是100万,两个罪犯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罚金都是两万多。

  对于直接照着死里罚的,较少见。

  我们很难讲这个女辅警被判罚500万,就一定是错的。但是,如何解释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是需要司法机关思考的问题。类似的案情,天壤之别的判罚结果,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

  二、一审法院撤回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这个案件发生在江苏省灌云县,但是案件的审理法院是灌南县法院。灌南县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被人拿到微博上传播后,就火速删除了原先的官方公布。

  给出的理由是,这个判决还没生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布的司法解释,不应该公布。我把灌南县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摘抄如下,供大家参考: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这个规定的核心意思就是,如果一个判决已经生效,则法院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

  这其实是对法院最后公布期限的规定。

  而现在,灌南县法院显然是反过来理解了这个法律条文。灌南县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应该在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反过来讲,则意味着在生效前不应该公布。

  所以,灌南县法院急匆匆将一审判决给下架了。

  那么,灌南县法院的理解对不对呢?

  要想准确理解这个分歧点,我们需要将思维拉回到原点,即最高法院强制要求下面各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何在?

  这个答案在前面提到的这个司法解释引言部分,有详细说明,即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所谓阳光是反腐最好的药剂。当你把一切都公开后,腐败现象自然就减少甚至消失了。

  基于这个目的,最高法院规定,下面各个法院最迟最迟,也得在一个裁判文书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公开该判决。

  而现在,灌南县法院把最高法院的这个最迟时限要求,变成了一项最高义务标准。即灌南县法院认为,它只能在一项裁判文书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才能公布。如果早一天公布,它就违法了。

  这就是罗翔老师所说的,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一个天天说自己遵纪守法的人,很可能是个人渣。

  现在,灌南县法院就在以人渣的标准要求自己。

  当然,它也不是一开始就想做人渣。一审判完后,它就把文书放到了网上。可是,当这个文书被传到微博,引起一丁点舆论传播效果后,它可能突然觉得,还是当个人渣更合适。

  生活中有句俗话,叫做我们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群众。现在,灌南县法院正在以低于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

  我在前天的文章提到,对于这个案件,我觉得吃瓜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两个:

  1、这些公职人员究竟有没有贪污腐败行为?

  2、这个女辅警是主动陪睡,还是被迫陪睡的?

  我本来以为,这两个问题应该不难回答。现在看来,还是挺难的。

  当然,也许他们也不觉得难,只是觉得,如果不让子弹再多飞一会儿,把人民群众对体制的信任,再多戳破一点儿,怎么显示他们的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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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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