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之:女辅警是不是反腐“女英雄”?

李旭之:女辅警是不是反腐“女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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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这几天“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新闻热了舆论,迫于人们的议论,据说灌南县法院撤回了网上的判决书。这事是当地警察的作法让人气愤,打电话给在微博转发判决书的人要求删除帖子,目的还是怕引起人们关注,但既然害怕,又为何把判决书先予网上公开?二审终审,一审是尚未果,先予公开,确是草率,或者说太业余,说白了这个法院是稀里糊涂。追着不放地打电话逼人删帖,不免让人质疑这案件会有什么欲盖弥彰的东西怕人知道,即使没有,也难以说清了。

  但就这起案件的一审情况,这女辅警是个人物,向九人能敲诈到372.6万元,别说在灌南,就是在大城市,这都不是小数。但因追着人删帖这事,就不得不让很多人对这名女辅警产生同情,有人说她是揭露贪官的“女英雄”,也有人为她抱不平,说判决不仅没收了她到手的372.6万元,还被判罚金500万元,有期徒刑13年,真让那局长、所长、校长、工会主席什么的九个公职人员白嫖了。“白嫖”这一说法好像尤让很多人同感。

  事外之人不好对案件作更多评论,不知详情就很难说能公允。但人都脱离不开社会,人人都受社会的影响。有人说那几个官员哪来那么多钱,那个派出所所长三次给讹走100万元,凭他的工资可能吗?此处也不能想当然,也许会有隐情。公职人员尤其身有官职的人,其最大的软肋是怕因丑闻而丢官罢职,如何面对家庭倒还在其次,这是贪官们最大的一个共同点,如果出了事,钱不够他会去贪更多,或去借债,或变卖房产,总要先把丑闻的窟窿填上。也不排除先前已贪了不少的,能拿得出来。所以那些钱到底是哪来的,庭审应该是清楚的,但判决书也不该写这些,否则画蛇添足。

  以当今社会分析,可以判断出此女辅警也不是纯无辜,有个叫什么鲍鹏山的人说:“这个女辅警睡的,第一全是公职人员;第二全是与自己职业有关的上级。不奇怪吗?如果只是为了敲诈,她咋不睡一个当地民营企业家呢?江苏那地方,民营企业家很多的。所以,我怀疑不是她睡人,是人家睡了她。还罚款500万,判刑十三年,一帮流氓合伙欺负弱女子是吧?她入狱了,800多万让她母亲卖菜还啊?”此人明显在拉偏架,是为此女喊冤。

  干了这事的几个公职人员是不是好人先不论,但绝对是好色之徒,可能有人还是贪官。至于鲍氏说她睡的全是公职人员,真要敲诈,怎么不睡民营企业家?这其中的常识,如鲍氏这样的人怎会不明白呢?是装傻充楞而已。只有公职人员遇到这种事最怕被人声扬,偷偷花钱消灾最好,能保官位才是首要,这是敲诈他们最顺畅的道理所在。如换成民营企业家,纵然那老板再有钱,好像现在社会也不能把老板怎样,官员有被二奶弄翻的,没听说有老板被二奶、三奶搞进监狱的,只要老板不犯重婚罪就行,随便玩,除非大老婆争风吃醋,否则威胁不了他。

  鲍氏说的第二个,全是与职业有关的上级,这更为简单明了。依鲍氏的意思,怎么不是民营企业家?莫说女辅警,就是女警官,恐一辈子也难接触到真的有钱人,因为越有钱的人、越有钱有势的阶层,离底层越远。何况一个小小的县,本没有什么特别悬殊的差距,辅警倒是可能常见同职业的所长之类的,作为一个女人,接触到县乡镇里的妇幼保健院院长、小学校长、卫生院药房人员,是不困难的,而接触不是一个圈子里的有钱的老板,反而比较难。

  所以要说,案件涉及的人,男的图色,女的图钱,而且不图小钱,是敲诈勒索大钱,手段是以性为工具来敲诈。这也是一审判决书中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而不是如鲍氏所说言的什么“合伙欺负弱女子”。此女子决不弱,她完全是处在极为“优势”的位置上敲诈他人。

  九男不值得可怜,而此女也不值得同情,更不是什么反腐“女英雄”。

  二

  今天的中国社会,仍是一个将女人看做弱势的社会,但现在这已是完全错误的认知了。因为中国社会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本文无意挑起男女性别之争,但无可否定的是,人的社会是由男人、女人组成,没有谁都不行,但男女的问题亘古以来就是个永恒的话题,有时遇到纷争也难以说清谁对谁错,这其中就因为一个人首先有性别之分,所以在谈论问题时会本能地站在本性别一方,而要做到公允则比较难。尽管有些难,但总不缺明事理之男女,所以道理还存在且也能讲一讲。

  近代西方思想进入中国后,就开始追求男女平等,民国后来有了男女同泳,同校。新中国建立后,男女经济地位平等,婚姻自由,实现了最大程度的男女平等,“妇女是半边天”成了共识。但那时是公有制经济,没有贫富差别,所以还看不出男女平等还会制造出什么麻烦,而普遍认为它完全是历史的进步。

  后来不承想中国社会发生大变革,出现了贫富分化,贫富差距遍及社会角角落落,且差距也越来越悬殊,伴随而来的是新的男女不平等,这次不再是男尊女卑,而是女强男卑,女权主义处处显示其中,表现在婚恋上的最为典型,无需详述,当下中国社会的婚恋上女强男弱的状况,很多人当有感触,如若不很了解,各电视台有很多相亲节目,不管故事真假,但其所反映出来的“男女不平等观点”却正是当下社会主流所存在的。

  记录中国历史上至夏商周三代下到民国初期的几千年的文字中,主角都是男性,很少有女性,有记录也几乎都在篇幅很少的后妃部分,要么再就几个祸国殃民的祸水红颜。所以新中国解放妇女时,总拿古代红颜祸水作为对女性搞压迫的典型。五千年中,政治上、社会管理上、文化建设上、军事战争中都只给男性,而将女性束缚在家庭,作贤妻良母、三从四德、相夫教子,就此批判古代男性社会给妇女套上四大枷锁。所以在浩瀚的历史记录中,对普通女性的记载几乎看不到,顶多记录皇后、妃嫔们的一些大事小事而已。而宥在家庭中的广大普通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若非本家人,谁也不知别人家的女人怎样。因此中国在漫长的社会演进中,就形成了男人要关爱、保护、怜悯女性的社会价值观,如什么“怜香惜玉、好男不跟女斗、要让着女人、可怜红颜薄命”等等。

  女人同男人一样,都具有相同的人性,人性本不以性别而有分。以前所批判的如将妺喜、妲己、褒姒视为红颜祸水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迫害,那么可以反问,如果这三个女性是好人的话,那么妺喜跟夏桀一起作乐观赏把人酒醉后放老虎进来看他们受惊吓的样子,妲己与纣王作乐观赏把人赶上抹了膏油烧红的铜柱上赤脚走的惨状,褒姒与幽王烽火戏诸侯,此三女为何不做制止,劝谏暴君莫做此等恶事,反而却与暴君淫同此乐。女皇武则天当初为登上皇后之位,残忍地亲手掐死襁褓中的亲生女儿以栽赃陷害王皇后,也说成是男性社会对她的迫害,于理讲不通。所能解释的,人性无分男女。后人所能看到的主要是男人本性之暴露,而女性本性没有更多的舞台去暴露,反而在家庭的局限里被客观地隐藏起来看不见而已。

  但也不完全被压抑下去而无一点暴露。现举一例,在明冯梦龙编著的《古今笑史》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东汉时有本书《风俗通》记载,齐国有一女,两家一同前来求婚,东家之子丑却富有,西家之子貌美却贫穷。女子的父母犹豫不决,便让女儿用袒露一臂的办法选择嫁给谁。于是此女便袒露两臂,父母疑惑不解,问她,她说,想到东家吃饭,西家睡觉。可见无论男女,从来都想兼得,跟现在男女选择对象时的心态一样。男人也是同样,冯梦龙接着又说,以前有人言志,一人说“我愿腰缠万贯”,一人说“愿为扬州刺史”,一人说“愿驾鹤仙游”,末一人说“我与诸君之志大不同,但愿腰缠万贯,骑鹤仙游。”男人的本性暴露,如在贪婪,痴迷,愚蠢,不学无术、怪癖、嫌贫爱富、骄奢淫逸、谄媚、残忍、污秽等等方面有五千年间的大小故事,可以看看冯梦龙的这本《古今笑史》,虽说是笑话,但很多故事却让人笑不出来,纵然能生笑意,但也是苦不可言之笑,让人含悲带泪的笑。比如一个短小的,说苏五奴的妻子善歌舞,也很有姿色。有人邀请其妻去歌舞,苏五奴则随之。有人想趁苏五奴酒醉时调戏其妻,因此就常劝苏五奴多喝酒。而苏五奴则说,只要肯多给我钱,即使吃饼我也能装醉,不需用酒醉我。这与多年前有男人用自行车驮老婆去卖淫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味吗?可见男人的本性暴露以及暴露后的性状,都存在了下来,到今天无非是换了个时间和道具而已,本性古今一个不差。相反,古代女性本性之暴露只在家中,又缺文字记录,而在政治、社会管理等原专属于男性领域里的本性没有暴露机会,给人形成了错觉,以为男人多恶而女人多善。时值近现代,女性同男性一样同等地活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舞台上,其本性的暴露不再受约束,而舞台是同样的大小,都同等地展现于世人之眼前了,再言哪个性别好哪个性别不好,才真的是搞性别歧视。

  但不能就此真的忽视了性别的天然差别的存在,比如男性天然比女性的力气大,所以劳累活、打仗主要该由男人干。而女性则天然的占有更多主动的性选择权,比如有女人傲气地说,女人出去浪还用自己花钱吗?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爱本能地站在本性别立场上论是非对错,这就容易把问题搞乱。无论男女,首先以性别群体来说,无所谓好坏,但论到个体,群体中总有好人坏人,不能以好而好全体,也不能以坏而坏全体。同时,任何一男或一女,都生活于有男有女的社会关系中,男有女助,女有男帮,而且谁都有男女家人之亲,故此以性别论是非,以性别论强弱,以性别论善恶都是错误的。

  所以再回到前边的话题,什么“白嫖”,什么“弱女子”,不论所言者是男是女,都是错误地在拉偏架。此案中的男男女女,都不象什么好人,是贪官的就要究查,是抢男霸女的就该打击,是敲诈的就判敲诈,而不是什么“女英雄”和“弱女子”。

  男性之本性古今都同样地暴露着,而女性之本性在男女平等观念下才刚开始全面暴露,什么时候不再有“怜香惜玉”,“弱女子”等陈旧的传统观念,就至少在人性上不再以男女而分了。“怜香惜玉”可以用于情侣,“呵护、照顾”完全可以用于家庭及亲人间,而一概无差别地用于社会,则是在当今社会搞新的男女不平等。而人性之外的如人之阶层、地位、贫富之分,则是另外一回事,那是归属于社会制度方面的问题了。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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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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