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民土地被占自发维权,时隔六年后反被追究刑责

新疆农民土地被占自发维权,时隔六年后反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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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年末,我们团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位来自新疆的农民一直关注吴老师的公众号,因自己的亲属蒙冤被抓,所以联系到我们团队寻求帮助。最初并未打算接下这个案子,但经过沟通、了解相关情况,一方面,我们认为本案的确存在问题和疑点,另一方面,也确实觉得眼前的农民朴实、真诚,便决定帮助他们。

  

一、案件发生背景及基本情况

  本案并不复杂,事情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下面的一个小村落——奎苏台,村民们原本过着安稳的生活,却被一个突如其来的砂石厂打破了平静。2006年,奎苏台出现一座砂石厂在红河坝内采砂。2009年奎苏台村民的三百亩耕地(机动地)被莫名强行划拨给一个外村人马某耕种。砂石厂严重破坏了当地土壤及周边环境,加之马某平日横行霸道,欺压百姓,村民平日敢怒而不敢言。

  2013年6月的一天,奎苏台村民安某童发现自家的耕地(责任田)被马某的砂石厂给侵占修建搅拌站及生活区。安某童在向派出所及政府报告同时告知其亲属安某成及其他村民,之前马某侵占耕地,村民们忍气吞声,如今,马某又在耕地上修建搅拌站修建生活区,加之村民们早已对马某多年来的欺凌忍无可忍,这次便决定一同前去讨要说法。双方对于土地归属争执不下,马某有采矿许可证,村民也有土地证书及村委会证明。民警及政府部门均出面调解,并要求马某的砂石厂暂先停工,待事情调查清楚解决后再开工,马某也表示同意。然而,民警和政府人员离开后,马某的砂石厂便继续作业,全然不顾政府和警察的要求及自己的承诺。村民们见状,再次前往,要求砂石厂暂时停工,马某不听劝阻,村民们便将砂石厂作业的铲车轮胎放气,拆卸了部分作业工具(事后均予以归还),使得马某砂石厂无法正常开工。在警方和政府的调解下,马某主动向奎苏台村民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款120万元,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此事也以治安调解的方式结案。

  随后,村民们以为一切风平浪静,继续自己的生活,然而,六年之后,即2019年,当时涉案的主要相关人员安某童、安某成、窦某等6人突然被警方带走,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3月6人被巴里坤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巴里坤县法院起诉。时至今日,涉案的部分人员仍在看守所羁押。

  

二、村民前去找马某“讨要说法”的行为是维权还是犯罪?

  案件发生于2013年,治安调解结束后村民与马某之间未再发生冲突,本以为相安无事,马某却于2019年对村民进行刑事控告,安某童、安某成、窦某等6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立案。如前文所述,案发起因是外村村民马某侵占了奎苏台村民的土地,村民前去“讨要说法”引起。而村民们前去讨要说法的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蓄意闹事,成为了本案如何定性的关键。

  

(一)马某修建砂石厂生活区所占的土地究竟是谁的?

  马某之所以能够理直气壮的占用农民的耕地、破坏奎苏台的土地和环境,就是因为其拿到了采矿许可证以及自然资源局的证明。而奎苏台村民之所以感到愤怒,因为其祖祖辈辈生活在奎苏台的土地上,有土地证明、有祖辈历史、有村委会记录(证明土地系奎苏台耕地),却不知何时起自家的土地和耕地被划拨给外村人修建搅拌站及生活区。而马某是如何取得的许可证和证明的呢?是否合法合规取得?其取得的奎苏村的耕地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也重申了这一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因此,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

  而奎苏台的土地并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院长赵某鉴以国有土地的名义将三百亩耕地直接划拨给马某。

  自从马某在奎苏台经营砂石厂后,奎苏台的土壤及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2019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部发布文件,因国土规划研究院院长赵某鉴违法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设置矿权,对赵某鉴等人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而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了马某是违规取得砂石厂的采矿权和经营权。既然如此,马某所占用的土地实质归属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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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开设砂石厂后奎苏台土地现状

  

(二)安某等6人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必须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同时符合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也就是说,主观上具有扰乱的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这是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

  在这里要说说立法上设置本罪的目的。一个行为是犯罪的,必须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以及故意蛊惑群众,制造恐慌情绪,形成了聚众闹事的人。回到本案:

  1.在本案中,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马某开办的砂石厂的生活区占用了奎苏台村民的耕地(前文已阐述)。这一点足以说明安某等人本意是为了合法维权,根本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蛊惑群众,制造恐慌,从而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主观故意。即便退一步将,对于占用的耕地权属、性质现在仍存争议,也不能将村民们当时的合法维权行为认定成犯罪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证据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2.从客观手段来讲,安某等人的维权手段也没有超出合法范围,并且这次事件没有也产生严重的后果和影响。村民们前去就是为了“讨说法”,因为自己村的耕地被人恶意侵占,并且村民长期被侵占土地的人欺辱,村民们是为了“维权”,并且村委领导、警察等均在现场,如果采取了严重的违法手段去扰乱正当的社会秩序,怎么可能不予以制止。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从现有证据中,可以非常明确的一点就是当警方、政府领导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时,已经明确说明,在事情查清楚之前,砂石厂不能开工。因此,对于奎苏台村民们来说,他们是听从领导、警方的建议,等待事情的解决,马某也表示同意,但马某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继续施工,已经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那么在这段期间,马某暂停施工所产生的生产损失就不能被认定为系安某等人违法造成的损失。至于村民们当时为了让马某暂时停工,拆卸、拉回的设备后来也都还给马某了,造成的部分损失也都予以赔偿,并且经双方协商后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这更说明马某当时已经对当时认定的损失进行了认可。马某在进行治安调解的时候也是完全出于自愿。

  4.本案是发生是村民自发、自愿的,也是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不存在组织、策划活动,没有人预谋、组织、策划。马某的砂石厂自建成以来,破坏了奎苏台的环境、侵占了奎苏台村民的耕地,引起奎苏台村民的不满,而且补偿款也是补偿奎苏台村民的。

  5.事件发生于2013年,双方均报案,警方也出警并做了笔录,如果安某等人当时真的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当时为什么没有作为犯罪处理,甚至没有作为治安处罚处理,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于在政府、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时隔6年,马某再次对此事件进行报案,在动机上难道不让人产生怀疑吗?时隔6年,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还能完全还原吗?

  

三、案件重启调查,能否彻查真相,还农民以清白?

  回到事件本身,看似简单的事实,却潜藏着更深的问题:马某为何能取得采砂证、砂石厂在严重破坏环境的情况下为何会持续经营、奎苏台300亩耕地为何会划拨给马某,马某为何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损害奎苏台及奎苏台村民的利益;而奎苏台村民为维护自己权益,与马某据理力争,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未造成严重损失,却被以刑事犯罪立案,至今仍羁押在看守所,失去自由。村民被霸凌,维权却被追究刑责,这一系列操作的背后,必然离不开权势的加持、利益的牵绊。据悉,马某与为其批准开办砂石厂的赵某曾是战友、朋友,赵某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未经合法审批、也未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村民甚至从未知晓)的情况下,将村民耕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而对奎苏台村民进行侦办的刑警徐某,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却破天荒地出现在公务员的队伍,成为了公安局长,侦办起刑事案件。马某既有“合法”手续,又有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也正因如此,马某在权势的庇护下肆无忌惮、得寸进尺地欺压奎苏台村民。而马某于2019年举报奎苏台村民是黑恶势力的行为也令人觉得啼笑皆非、本末倒置。

  村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以刑事犯罪处理,那赵某违规批地、马某违规占用村民土地的行为又该如何论处呢?真的就仅仅只是赔偿村民部分损失就足矣吗?马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赵某为马某违规批地,违规为马某办理采砂证等许可证,造成了奎苏台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已经受到了政府部门对其的党内处分,同时赵某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违规批地、马某违规用地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奎苏台村民的经济利益损害,更可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构成刑事犯罪。

  2020年6月,经过村民不断检举举报,该案得到了哈密市纪委的重视,决定彻查此案,让奎苏台的村民们重新燃起希望。2020年9月,村民们接到哈密市及巴里坤县的通知,原巴里坤县公安局长、刑警队长徐某被予以撤职,清除公安队伍。村民们终于感受到了公平公正。

  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即移送法院起诉,因疫情原因,庭审至今未开,前几日,收到巴里坤县法院下发的裁定书,“因受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同时,哈密市刑侦支队扫黑办对本案重启调查,也对涉案的马某和赵某进行彻底调查。为避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要求巴里坤刑警大队回避。得知此消息,内心是宽慰的。一直以来,公众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良民被欺,权势得逞。村民们不甘一直被欺凌,决定反击,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得到了上级哈密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纪委经调查处理了部分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哈密市对于本案的重视与调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彻查,也正体现了法治新疆建设进程的完善。

  案件无大小,本案不比杨松发故意杀人申诉案、不比包头王永明涉黑案,本案只是发生在一个小村庄,并不容易引起大家关注的案件,没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也没有惊心动魄的案情,但正是这样一起平凡普通的案件,背后却能牵扯出一系列不为人知的权力庇护,而这起案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有时也更像身边的种种缩影,普通人面临所谓的霸凌、所谓的权势,能否反抗、能否维权、能否理直气壮的捍卫自己的权益,是否要担心权势的报复,这些其实是每一个百姓所关心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只要不缺席,法治的未来就还有希望。

  (执笔: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吴昙律师)

  简介:专职律师吴昙,女,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目前参与株洲吴某明涉黑案、杨某军涉黑案、沈阳黄某虚假诉讼案、山东枣庄钟某帮信罪案、山西忻州周某福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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