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企业相比产权企业有四个基本区别

按劳分配企业相比产权企业有四个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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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劳分配企业,与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的生产成果由投入劳动的员工来分解;而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由投入资产的老板或股东来享受或分解。

  在公众号交流时,有位网友就按劳分配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某新产品市场价格一百元一个,某工人生产了一百个。请问该工人得多少才算按劳分配?

  首先,按劳分配是在劳动者进行集体生产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如果劳动者是个体经营,那他生产经营的成果直接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配问题。只有在多个劳动者共同进行生产时,才有按劳分配的需要和存在。

  其次,实行按劳分配的企业,首先要在生产结果中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价值量,同时扣除管理费用等成本项目;然后再进行国家税收、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积累基金、包括扩大再生产的准备金等项目在内的公共需要方面的扣除;最后才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价值量。在这里,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实质上就是首先把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与劳动集体新创造的价值量分离出来;然后把新创造的价值量按照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进行适当比例的分配,既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够较好地满足个人消费需要。

  第三,按劳分配企业在进行生产的同时,必须采用适当的劳动计量形式(例如工分)来及时记录劳动者为集体生产提供的劳动量,然后在分配前对每个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进行累计。然后根据劳动集体的劳动总量与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的价值总量确定每个劳动时间单位的价值(例如在采用工分制的条件下就是工值),最后把个人劳动累计量(如工分累计量)乘以工值,就得到个人收入总额。

  按劳分配企业,与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的生产成果由投入劳动的员工来分解;而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由投入资产的老板或股东来享受或分解。按劳分配的企业,所有人凭借其劳动投入量来说话,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按资分配企业则是按照每人投入的资产量的多少来说话,即多资多利,少资少利,没有资产投入则不能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

  在现实中,工分制是与股份制相对应的按劳分配制度。

  在股份制企业中,如果把某个股东所占有的股份除以企业的总股本,那就得到这个股东的占股比,这就是股东的量化状态的资本。

  在工分制企业中,如果把某个员工的工分累计量除以企业的工分总量,就得到这个员工的工分比,这就是这个员工的量化的工本。

  作为资产者的老板或股东,凭资本来享受企业生产成果;作为劳动者的员工,凭工本来享受企业生产成果。这就叫做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

  与实行按资分配的产权型企业相比,按劳分配企业有四个基本区别:

  一,分配主体具有劳动所有者与资产所有者的区别。如上所述,按劳分配企业是劳动者凭借投入的劳动量的多少来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而按资分配企业则是资产者凭借投入的资产量的差别来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

  二,分配所体现的权利性质不同。顾名思义,按劳分配是属于劳动所有权,而按资分配则是属于资产所有权。因此,在产权型企业体现的是资产者对产权的要求;只有在劳权型企业才是体现劳动者对劳权的要求。产权型企业不存在按劳分配。

  三,两种企业的基本制度不同。产权型企业建立的是产权制度一一即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而劳权型企业建立的是劳权制度一一即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在股份制企业,管理上建立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体现的是资产管理权;在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管理上建立的是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的是劳动管理权。在股份制企业,股东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参与企业净收益的分配,体现的是资产分配权;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凭工分的多少参与生产队年终净收益的分配,体现的是劳动分配权。在股份制企业,没有股份的员工拿的是以成本形式出现的工资,是没有权利参与企业净收益的分配的;在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所有参加劳动的社员都可以凭借工分来参与企业净收益的分配,而不参加劳动的人是没有权利参与分配的。在股份制企业,员工是没有权利来选择谁来总经理的;在工分制的生产队,管理人员是社员选出来的。因此,社员是具有双重职能的:他既是生产队的劳动者,又是生产队的管理者,他在按照队干部统一安排下参加生产队劳动之外,他还具有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选择和监督生产队干部的职责。这是劳权企业员工区别于产权企业员工的根本点。

  四,两个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同。产权企业实行的是按资分配,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因此,它的经营机制就是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过程和表现形式,我们称为按资分配机制;劳权企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因此,它的经营机制就是消费价值规律的作用过程和表现形式。这两种机制的明显不同之处,就是产权企业由资产价值量的盈亏波动来引起股东们对企业管理状态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行为;而劳权企业则由劳动收入的波动引起员工们对企业管理状态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行为。

  另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

  其一,工资是按资分配企业把劳动者的收入限定在劳动力价值范围的价值支付方式,是按资分配的一个“配件”,是按资分配实行的前提;而不是按劳分配的方式。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形式是一个误区。

  其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并非斯大林所说表述的规律,而是与剩余价值规律相对应的消费价值规律。斯大林所依据的是苏联模式,而苏联模式只是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它只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之间的过渡经济模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

  限于篇幅,关于这两个问题这里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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