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有一名律师到天津两家法院分别代理了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都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房屋的,一家法院是按件收的诉讼费,另一家法院是按诉讼标的收的。这名律师很困惑:同是天津法院,同一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咋不一样呢?
从7月15日开始,这名律师的困惑就不会有了,因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这一天起正式实施。今后,在天津市范围内,同一类型的案件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造成这名律师困惑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较为原则,且该办法发布至今已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类型案件,这就导致天津市各级法院对于部分案件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掌握不统一。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1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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