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这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一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规定了哪些内容?在操作中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又会对医患关系带来什么改变?
首先,《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分析,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强调了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
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此次《条例》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并且明确“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对于两个概念的区别,郑雪倩分析:“民事纠纷在民事调解中是一个宽松概念,但是在行政处罚中应该是一个严的概念,放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所以这次可能把医疗事故调整为专门处罚医护人员的概念,即在民事范围内要承担民事赔偿,这是用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医疗损害的概念。当要追究医护人员责任时,必须是医疗事故的概念。”
此外,《条例》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但由于鉴定主体不同,鉴定方法、流程不同,鉴定意见往往差别很大,影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条例》针对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了规范,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制、主体资格、方法规范、出具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分析,《条例》规定了协调、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条例》在制定时没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从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入手,构建了协调、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具体而言,体现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等内容。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条例》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由于医学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多么好的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指出,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手术失败未必仅是医生的过错。但当风险发生时如何分担风险?在他看来,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究谁的责任,而是应该建立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如果建立一系列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并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能让公众认识到在风险社会里应该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加以贯彻。
《条例》还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按照《条例》,若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
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郑雪倩认为,这实际上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而且站在一个中立立场上处理,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缓解了法院压力,能够有效将医疗纠纷通过调节手段快速解决。
申卫星认为,《条例》立足于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同时也充分吸收了地方先行立法尝试中的经验成果,致力于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他表示,通过创设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增设人民调解的非诉解决途径、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做法,相信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紧张关系,避免医患纠纷升级乃至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