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勋:人治与法治之我见

谢立勋:人治与法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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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

  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法治做的是猫玩老鼠的游戏,以捉到或逃脱为本领,因此人们永远在这个游戏中运动着,而每一个人似乎都没想到或不可能做一个真正的自己。法治时的行为准则不需要考虑是否损害了他人利益,而是考虑是否触犯了法律。因此人们的行为准则“不再看群众脸色办事”,只要没触犯法律,能逃避惩罚,就可以做,良知道德不起多少作用。也因为群众或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重要了,主要是监督管理者的权力具有决定力,因此这时撒钱就能在管理环节中起重要作用了。

  人治需要管理成本小,因为整个社会具有监督力,一件事情的对错很分明,且以人本来就具有的正能量为标准,不需要去以文字和条文说事,加之大家都有一双雪亮的眼睛,处理起来麻烦少,且基本服大多数人心,难有蒙混过关的现象出现。因此对于当事人,不需要花费一些冤枉钱,反正是犯到哪里,就办到哪里!人人都有发言权,个别人或公权力是不敢无视群众意见的,也不能完全左右处理结果。虽然有时权力者也能左右局势,但做了太多的不合理,就会被群众议论拉下台。因此人人都想做一个好人,好人即使被冤枉了,也会有群众出来说话,争取决策者的理解。法治时代因是口说无凭,就需要一大堆东西来证明谁是谁,什么是什么,因此提高了管理成本,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一些形式的材料作佐证。不过这种高成本高消耗促进了社会资金的运转,提高的GDP的值,促进了经济发展,也产生了新的职业和行当,如中介和律师。

  人治时的纠纷,一到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或讲理,就能获得基本的解决;法治时代则只有法院判决才是最终结果,法院不可能清楚具体事件,就需要举证,是否采信,就有许多未知数了,因此就产生了代理人员,即律师。律师费、诉讼费等,还有一些幕后行为要做,最后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样就出现了谁对谁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赢谁输。即使办错了案,也只能说明谁背时与否或办案人员水平高不高。且为了制约乱办案,一般规定错案率不能高于多少,因此就算办错了案,办案人员也一般不会爽快承认或立即纠正,还必须通过许多途径,才能获得解决,到时已经让人精疲力竭了。这也是今天我们许多事情需要闹才能被重视而获得解决的原因,不闹就算过关了。最后就是好人也可以坐牢,坏人也可以坐牢。好人可以说教别人,坏人也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教好人。

  人治是讲究实质,对形式的条文只是一般办事程序,而不一定固守。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不一定会完全按程序办事,具体问题会具体分析对待。因此一般会说人治不公正,因为这没有机械的认可办法,会产生争议。试看今天谁该上谁该下,一般少论政绩,而是以年龄为条件,这样谁也不便说什么了,便于操作。结果能人往往下,而庸人往往能上,导致社会治理水平低下。法治是以程序合法为前提,也就是只要形式上合规矩,即使冤枉了人,或纵容了犯罪也没有错。

  法治工作者最乐道的是美国的辛普森案,全国都知道是辛杀妻,但办案人员是白人,有歧视黑人的倾向,因此法院不能采信这位白人警长的证据,最后宣布辛无罪释放。法治者认为这是法治的胜利,因为完全按程序办的案,是依法依条文办案的典型,对与错并不重要;人治者说,这是法治的悲哀!因为程序左右着实事求是,将案件完全弄错了,致使一个真正的罪犯逃脱了惩罚,那么这样的法治在管理上有何意义!不要这劳什子也罢!这就是二者的区别。

  看来,在人治社会,专做好事的雷锋一定是人们学习的榜样,决不会坐牢;而在法治社会,雷锋同样可以坐牢。因为雷锋在送妇女回家时,妇女见其单纯,涉世不深,就还想获取好处。雷锋一时身上没钱,加之鄙视这种人品,不与理睬,妇女则威胁地说,如果你不给好处,我就告你猥亵我。因有证人证言,还有情节,雷锋果真送入了牢门。众人说雷锋不可能是这样的人,但办案人员说,现有人告状在此,我们不能凭可能不可能来宽容雷锋,我们也只能公事公办。后来弄清了真相,也只能是对雷锋安慰一下了事。甚至为了说自己没办错案,可能还要冠以雷锋某种其他方面的原因,以达到含混不清的目的,最后不了了之。还很可能让雷锋这样的好人也仇视社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好心人与结果的反差太大,让人的思想意识逆转。

  另外基层乐于将小案办大,或将疑案捡起来办,或是小题大做,这也是为了解决经费问题。因为有一件案子,就会带动经费的流动和人员的活动。经办人或多或少会获得一些好处,同时还可以在受害人面前表功,说帮了多少忙。那么何乐而不为呢?这就害苦了一些单纯的当事人!

  条文办事,就有许多缝隙可钻。要知道被认为是社会精英的干部也是上有决策,下有对策,他们可以干一些决策不允许的事,谋一己之私。那么天性就有犯罪意识的人,难道还不会去研究法律,而逃避法律惩处吗?因此从个别现象看,条文办事是科学,但从整体上说,则有许多的难解的结症。这也是法治社会案件层出不穷,或劳改证能横行天下的原因!

  人治犹如是中医治病,在治理社会时,要从整体考虑,辩证施治,因而副作用小,从长远看意义重大,能让最重要的人心得到根治。不过中医需要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智慧以及经验,才能准确判断病情,每一个中医都是一个医学工作者。因此中医治病,需要好医生。那么人治就需要好干部和有能力水平的干部。法治则好像西医,发烧是炎症,发炎是炎症,那么就用抗生素消灭那些病毒,什么炎症用什么抗生素,这也有规定,适不适应不重要,只要按程序办就行,医生水平高不高没问题,即使一个混蛋,只要按程序治死了人也追究不到责任,因此法治时代的干部就是渣滓也可以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并且西医认为感冒是病毒,要用杀病毒的药才能治好,从而否认中医的发汗也可以治感冒的理论。也因中医都是自然中的物质当药,因此人们可以说中医没有进步;西医因医生不重要,就在科研层经常研究出新药,每出一样新药,就说这是一次进步,被人们所乐道。这也是我们经常说人治落后,而爱说法治是进步,或法治时代各种新鲜时髦语不断出现以表明进步的原因。

  这也是法治社会在干部用人问题上,可以随意调配,而不需要考察是否能行,是否适应工作,只要能机械地听话就行。现在的干部做事,哪怕是一个肯定需要做的事,也会说,上面没指示,或上面细则还没下,因此许多好事,就在拖延中耗费了,办事效率低下。法治时代连一个过年假,上级也要下文件,提出要求。这是为了规避风险。结果让各单位领导不要动脑筋,机械如呆物,照办就行。有些本地本单位不需要做的,也必须按照整体要求,在形式上应付,哪怕浪费了财力也不可惜。那么这样的工作会有成效吗?

  其实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自己的思考,也许会认为人类的社会治理过程应该是:从兽治,即强者为王,可以肆虐乱杀,既无规矩,又不讲究人性。——再到法治,即人们认为兽治不符合人的理念,还是立规矩好,从而最早有约法三章的做法,开始规范起管理行为来。——再到人治,这应该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即人人参与治理,人人自律的时代。我们所反对的人治,应该是兽治,而不是真正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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