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避免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出现,应该赋予“上诉人”选择“外地法院”作为“上诉法院”的权利。具体如下:
在一审案件中,依然适用“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的规定;在二审案件中,赋予“上诉人”选择“外地法院”作为“上诉法院”的权利。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出现。
同理,在再审案件中,也赋予“再审申请人”选择“外地法院”作为“再审法院”的权利。
之前写过《应该赋予上诉人选择异地中级法院进行上诉的权利》,再有这样的感受和想法并写出来,说明情况并没有变化,依然如旧。
偶然看到《论建立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看来,“异地审理”的呼吁早就有了,是“民之所盼”。比起“秋菊打官司”般的维权之路,“异地审理”,实际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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