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说:“如果司法独立仅仅意味着法官听凭自己的喜好决定案件,不受其他官员的压力,那么,这样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显然并不会以公共利益为重,人们也许只是换了一拨子暴君而已。”
说得好。
法官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司法接受监督和“司法责任制”和“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并不矛盾。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实际上搞得还比不上“司法独立”。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比“司法独立”更好的司法制度。
比如,起码应该立即切实履行《人民陪审员法》,真正做到随机选择陪审员,杜绝“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立即普遍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细化参审工作流程。
用“程序正义”保障和促进“实体正义”。切实履行《人民陪审员法》是对审判员的分权,是监督。为了更好地监督,合议庭的评议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如果连《人民陪审员法》都无法落实,“法院”重回“人民法院”的性质就不可能,“人民司法”就是空谈就是欺骗。“人民司法”而不是“官僚司法”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所决定的。
落实力不强,执行力不够,甚至拒不落实,拒不执行,依然是目前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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