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抚养费上面的枉法裁判

又一个抚养费上面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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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看到了一个抚养费判决的小视频。小视频的来源是——《女孩要求离异父亲继续支付其上大学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这则新闻报道。

又一个抚养费上面的枉法裁判。

相关媒体这个时候报出这则新闻,应该是有其良苦用心的——刚上大学的孩子十分不容易,应该给予最低层次的法律支持,这个世界上不是没有无良父母。父母也因为有极少数无良父母的存在而未必一定是一个美好的称谓了。

新闻报道应该附上判决书。已经互联网时代了,网络新闻,增加上一个判决书的链接并不难。新闻报道附上判决书,更便于舆论对法院判决的监督。法院应该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中的“法院审理认为”是这样说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小马已成年,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中提到了“民法典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第53条规定”,但是,该判决错误适用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并据此“法律错误适用”认为,因为小马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法定情形,所以,小马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样的错判,显然是因为,不知道什么原因,法官错误使用了“司法三段论”。

下面就是法官的错误“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则)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小马是“大学生”,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
结论(法律判断)是:小马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为上述“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错了,其相关法律判断自然错误。

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在孩子18岁前,父母无条件支付抚养费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这个18岁的规定,绝无不保护“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意思。

新闻报道中还有,“法官表示,《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小马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美好的生活。同时,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马某与小马的血脉联系、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马某虽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小马步入大学这一人生重要阶段,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其早日自立。”

法官上述表示,根本解决不了小马的实际问题。小马需要的是通过法院判决索要到抚养费,法官应该做的是给孩子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不是充斥着自相矛盾的表示。

现在是小视频的时代,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和小视频下面都有留言,小视频的更多些。下面是一些小视频下面的留言:

留言1

抚养费留言1

留言2

抚养费留言2

留言3

抚养费留言3

留言4:

各种各样的留言,支持的、反对的、都有;清楚表明支持什么的、清楚表明反对什么的,也都有。但是,既然议论的是判决是否合法,就应该集中到法律层面,当然,能在议论前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就更好了。从留言的整体数量分布看,支持给小马抚养费的更多。如果加上沉默的大多数,支持给抚养费的会更多。也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网民参与审判既可能又可行。网民参与审判或成为合议庭成员,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

这个世界上,既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无良父母”,也有忘恩负义的“不肖子孙”。只要法律允许,父母或孩子都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人父母的,仔细想想不难懂得,法律保护的层次是很低的。法律意义上的孩子抚养费,只是抚养孩子所必须付出中的极小部分,其他更多的付出根本无法用金钱衡量。父母离婚孩子无辜。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数额一般是父母一方收入的20%-30%,连在收入中占比不高的抚养费都不给,恐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该支付而不支付的父母,就是“无良父母”了。无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更坏、更深远。法官的判决应该有利于阻止父母的一错再错。

看到有人议论小马抚养费的数额多了——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网友对抚养费数额的高低也各有评论。争议比较大的是9000元的电脑和3000元的手机。议论具体商品价格,犯错误的风险会比较大,不同用途的电脑和手机,价格相差巨大。又比如,同样吃食物,有人吃的是有机绿色食物,有的则不是,此两种食物的价格就相差巨大。再比如,为了治病,综合考虑,有些药品不得不从国外购买。诸如此类比如还有很多。总之,仅从价格可以了解的东西实在太少,很难判断是否合理。面对相对复杂案件,法律能搞清楚的东西实在有限,现实的审判实践更是如此。但为了解决问题,有时候也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小马就应该属于这个情况。

审判是公开的,而且这个案件也被媒体报道了,就更公开透明了。小马敢写出来自己的诉求,就不怕审判更不拍议论,更何况,这个诉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决定权在法官而不在小马。议论是好事。此事得以报道应该不是法官努力的结果。不少法官是害怕媒体报道的。议论是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对小马和她父亲的监督,甚至也是对小马母亲的监督,因为,小马虽然18岁了,但实际上没钱、没有诉讼能力是大概率的,不排除是她母亲在帮助她起诉的可能。抚养费数额确定不是审判的难点和焦点。审判小马是否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本案的关键。

抚养费的多少是相对的,这个抚养费数额对有的家庭是高的,对有的家庭却不高。抚养费数额是针对一个具体个人的,千篇一律不符合生活实际。一般来讲,如果不给予小马其他帮助,如果真的让小马独立生活,小马的这个抚养费数额应该也不算高。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小马的抚养费诉求中没有提到医疗等意料之外的费用。诉讼程序漫长,而生活在不断变化,例如生病时会急需钱。总不能让小马因抚养费不够用了而再诉讼索要抚养费吧。小马的抚养费诉求数额,不仅不算高而是相当低。良心父母绝不会让孩子的生活水平低于父母的生活水平。各个城市都有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评论者没有当地的实际生活经验,可以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考去评论抚养费的高低。多个参考或许会好很多。

需要指出的是,抚育孩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单亲家庭更是如此。照顾孩子的一方,能处理好这个事情已经相当不容易了。良心父母不会让诸如“抚养费”这种“小事”再雪上加霜地干扰本已经相当不容易的事情。可就是有无良父母会通过诸如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事情干扰孩子的抚育。离婚父母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是区分“良心父母”和“无良父母”的一个重要标准。

向不抚育孩子一方索要抚养费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中的“反常”事情。不当家不知道柴米贵。分居的一个特点就是分居往往比同居花费更高而且高得多。三口之家的各项费用,平均到每个人身上,比两口之家会少很多。小马去上大学,应该是在外地上大学,各种费用很可能会比上大学前更高。穷家富路也是人之常情。为人父母的,特别是离婚的,不应该不知道这些。“正常”家庭往往不会有法律意义索要抚养费事情以及不得不“精确”计算抚养费数额这样的问题,自然,抚养费到底应该是多少的概念在“正常”家庭中也相对淡薄不少。可是,在抚养费诉讼中,如果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如果说得不详尽,就无法公正判决,就会增加“诉累”。也许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小马连电脑价格都列上去了。把纷繁复杂矛盾解决方法,简化为法律判决,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很多人必须适应的现实。

抚育孩子的一方,往往会通过教育孩子怎样花钱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金钱观。抚养费太少,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绝对不可以因父母离婚而让孩子变得“不值钱”。常听说,中国人的收入比发达国家低,收入低是缺乏人权。国家的事情也许管不了,可是,孩子的抚养费是父母能够管得了的,孩子也是人,孩子也需要尊严、需要人权,在能够做主抚养费上面,父母的好意思连收入的20%-30%都不愿意给孩子吗?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本科毕业”的诉求难道不合情、合理、合法吗?难道不应该让孩子有起码的尊严吗?难道父母不希望孩子上大学吗?

像小马这样要求抚养费支付到“本科毕业”的孩子并不是很多。如此的女孩子已经相当努力争取自立、自强了。本案法官,许多旁观者,在上大学的时候,都未必敢像小马一样,只让其父母支付抚养费到“本科毕业”。如果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为什么不履行呢?既然把孩子生出来了,还是应该养了。如果说一个要求抚养费支付到“本科毕业”的孩子是“啃老”,那为人父母的也就太看不起自己、看不起自己的孩子了吧。如此看不起父母自己十有八九没错;但如此看不起孩子甚至羞辱孩子就大错特错了。

孩子抚养费数额一般是父母一方收入的20%-30%。如果父母收入不多,如果按照20%-30%,抚养费也不多;相反也是一样。按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降低生活水平。按照30%支付抚养费,恐怕也不能算高。只有法官判决小马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可能有抚养费数额的判决。现在的问题是,判决错误地认为小马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前讨论抚养费的是多是少的意义就不大了,就焦点分散了。

为人父母的,把孩子生出来,却不养了。这不是耍流氓吗?“良心父母”都应该是要脸面的人。“无良父母”不应该被孩子起诉吗?如果不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法院就不立案。仅从方便维权这样点看,法院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既允许以孩子名义起诉,也应该允许以父母名义起诉。这种不利于抚养费维权的“规定”应该得到纠正。立案难,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还没有完全解决。

具体到小马的民事诉讼,法官应该依法判决。判决应该给小马应有的尊严。孩子的尊严,不但要从小培养,更要不断培养、处处培养,在法律判决这种事情上面更是应该让孩子有尊严。

摇尾乞怜不属于有尊严的孩子。有尊严的孩子定会“饿死不吃嗟来之食”。在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抚养费的亲子关系下,属于孩子的抚养费,就应该争取,不争取就是没有是非;超出孩子的抚养费之外的,给也不要,要了就没有了自重。讲是非,讲自重,对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在孩子懂事之前,父母应该帮助孩子做到这些;在孩子懂事后他们自己应该做到这些。义务就是义务。亲情也是义务上面的更高层次的东西。连义务都做不到还有什么亲情。如果真有亲情,就应该给予孩子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更多东西,而不是把“义务”混同与“亲情”以拉低“亲情”的高度。把义务说成亲情,想不劳而获,就是欺骗。亲人之间搞欺骗那一套,还有情亲吗?

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养是义务,和父母或孩子是不是已经18岁没有关系。每个孩子都有尊严了,他们将来才更可能成为“良心父母”而不是“不肖子孙”;父母和孩子都有尊严了,才可能建立起来“父慈子孝”的良好亲子关系。不是每个父母、不是每个法官都懂得怎样教育孩子的。教育无小事。法律判决更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不小心。

法官的这个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面对法院的强势判决,孩子是弱者,面对判决结果,或许看似“风平浪静”,但其恶劣影响将难以估量,因为强弱在一直变化当中。“不怕闹得欢,就怕拉清单”,这种敬畏之心,每个人都应该有。从留言中也可以看到这种敬畏之心。

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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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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