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母以及其他一些人的"丑陋和罪恶",被彻底地暴露出来了。他们再也装不下去了,但被暴露出来的代价是却是一个孩子的生命。
在此之前就没有人,亲戚也好,非亲非故也好,能为孩子说句公道话,做一些事情吗?
如果相关部门能主动及时介入,如果孩子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刑事自诉"立案,如果法院能够确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再有"立案难"这样的事情,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
社会真的会吃人。既然社会真的会吃人,它就不会只吃那孩子一个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哪怕是出于自保,也要共同努力改造这个社会呢?
好在还有"恶有恶报",还有"共做共受"。孩子的不幸,也必然是每个人的不幸,只是表现形式和时间不同罢了。比如,孩子那一对无良父母的日子恐怕就不会好过,恐怕他们会耻于说出诸如:他们把生出来孩子,孩子就应该感恩;他们毕竟还养了孩子四年才把孩子卖掉,孩子起码应该感恩他们养了四年吧,等等。这是一些无良父母常用的"逻辑"。这套"逻辑"往往是建立在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上面的。有了这套"逻辑",孩子再合理的要求也成了不合理的了。让他们经历一番孩子的遭遇,或许就不会说出这种"屁话"了。
有同情心不是坏事儿。同情心是为了别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强弱是相对的。一个人现在强了,未必将来也强;一个人现在弱了,未必将来也弱。绝不可以"鼠目寸光"地助长"欺软怕硬"这股歪风邪气——谁弱小,谁不善于言辞,谁没有话语权就"网络霸凌"谁。
刘学州之所以被贩卖,之所以需要抚养,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孩子的弱小。父母应该懂得,是父母有意无意的一次"结合"才使得一个弱小无辜的生命毫无选择地降生到这个世界上。干都干了还耍赖,想不负责,就是父母的不地道了。把一个未必高尚的生理生育过程高尚化就更是"自欺欺人"了。为人父母的,绝不可以对自己的骨肉搞"欺软怕硬"那一套。即便是你的父母曾经如此对待过你,也不可以这样。冤有头债有主,应该是个起码常识。连常识都不懂,还生孩子,是有些急不择路了。
也由此可见,同时管好上半身和下半身,做到知行合一,对婚姻家庭是多么的重要啊。
把上半身和下半身分开管理,似乎是当代自我身体管理上面的一个发明创造。不知道是否可行,是否有意义。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提供管理的可操作性。与比管好上半身相比,管好下半身的可操作性似乎更强些。从现实情况来看,做到同时管好、做到知行合一并不容易;只管好下半身,似乎也不容易管好。但是,管不好就容易出事儿。
具体到本案,如果管好了,无论是上半身还是下半身,最起码应该可以做到等到那孩子长大再重新结婚吧。说这是为孩子做出牺牲也好,说这是把孩子负责到底也好,总之都是应该的吧。为了孩子,即便是树倒猢狲散了,真的"高尚"一回又有何妨?现在看来,那孩子的父母还是太急了。事情本身已经说明,他们替自己打算的太多了,为孩子着想的太少了。啥事儿值得如此着急呢?搞来搞去,翻来覆去,不就是那点儿事儿嘛。经历过一次婚姻,多少成熟一些才是。
从其他相关报道中知道,孩子曾想通过"刑事自诉"来维权。具体到本案,可以看出,哪怕有一点而办法,孩子也不会走诉讼这条路。诉讼维权是走投无路的必然选择。但是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刘学州自己通过起诉维权却又是不可能的。孩子维权根本离不开周围人的帮助。具体到本案,孩子的父母是不会帮助孩子起诉他们自己的。其他人会帮助吗?看来不会。
首先,这孩子没有钱,年龄也才15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没钱还想打赢官司?没有诉讼能力还想打赢官司?难!其次,即便是没有这些或许根本无法逾越的困难,就是下面这些就会使得孩子根本无法立案:
一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比"民事案件"立案更难,虽然这种"立案难"是一些法官的违法所导致。
二是一些法院的"立案庭"会以孩子还活着、还能去法院立案、还看上去阳光等等去非法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并以缺乏"情节恶劣"的证据而不立案。虽然法院在立案阶段进行这些"实质审查"是违法的,虽然针对遗弃罪的"情节恶劣"有明确的不能再明确的司法解释。可是,一些法院的"立案庭"就是这样"知法犯法"甚至犯罪的。
三是那孩子的"无良父母"会通过腐败法院来阻止立案。想当婊子立牌坊,想杀人不见血,一定会通过腐败法官等方法去阻止孩子立案。即便是不主动腐败,相对于未成年人,他们也是强者,而孩子是弱者。有不少人是欺软怕硬的。这也同样会置孩子于不利地位。
四是孩子没有上街乞讨,没有被饿死,法院不会认为遗弃行为到了"情节恶劣"。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行为犯",什么是"危险犯",什么是"结果犯"。人性泯灭的人,无法真正搞懂的法律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当然也可能是他们在假装不懂这些。这是现实。
难道只有等到孩子上街乞讨了,被饿死了……,法院等相关机关才会去适用相关刑法条文吗?
当今中国社会的罪恶丛生,是和依然十分严重的司法腐败分不开的。司法腐败不除,诸如刘学州这样的事情不会少。是司法腐败残害了这些孩子们。仅仅通过舆论压力是不可能铲除司法腐败的。
孩子最终没有能走到立案这一步,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自杀"比"自诉"容易。
面临巨大困难时,一个小小的帮助或许就是一次"救人一命"般的"雪中送炭"。可是,喜欢"锦上添花"的人多,愿意"雪中送炭"的人少。这也是现实。最不该讲钱、讲关系的地方却讲起了钱、讲起了关系。
如果我们的教育中再多一些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哪怕是多一些武松式的英雄教育,"躺平"的孩子也会少很多。孩子也不至于走到自杀之路上。
对此案件,如果还有可能,公诉机关不应该仅仅以"不作为犯"的罪名起诉,还应该以"故意犯"的罪名起诉才符合本案实际。
此案还有被追诉的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