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现想到了应该使用“人工智能”审理案件

从“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现想到了应该使用“人工智能”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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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在郑州,机动车礼让人行道上的行人了。

据说,能落实早就存在的这个规定,是因为有了摄像头执法。不礼让,拍下来会被罚款。看来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人工智能更公正、更高效。执法过程也更廉洁。

同理,目前的法院审判中有相当多的环节都可以由计算机代替。计算机在审判上,比目前的许多法官做得公正高效。如果程序设计合理,计算机一定是廉洁的。

审判中的相当多环节,甚至相当多主要环节都可以由“计算机”来处理。目前法院相当多法官依然十分腐败,也因腐败,审判的整体水平还比不上一些电商平台的“店小二”。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现代司法,应当像一台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而相当普遍的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而吐出来的是“充满法官私心杂念的胡言乱语”。

说到诉讼费,目前我国的诉讼费不是低了而是太高了,比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要高很多,高到以至于法官可以通过多收或少收当事人诉讼费的来腐败了。例如,对法官打算偏向的当事人法院就少收些诉讼费,至于其他当事人,法官就千方百计多收些诉讼费,为此,法官甚至不惜通过故意错算诉讼费来达到多收诉讼费的目的,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压下当事人的诉求。

居然还有人说要通过诉讼费来防止当事人“滥诉”。法院防止“滥诉”,本身就是借口,就是搞司法腐败。当事人的“滥诉”难道比法院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还严重吗?法院为什么不首先解决更重要自身“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如果法院连起码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这样的程序性问题都处理不好,能让人相信法院能正确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滥诉”吗?

所以,与其让腐败法官审判,不如用“计算机”审判。即便是计算机审判错误了,因为有个法院的计算机判决,也因为有了计算机判决对法官不当参与的制约,纠正起来也容易。

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与司法活动的运行机理存在高度契合性。具体而言,司法活动很大程度上属于理性判断的过程,法官需要依据规则和事实来进行逻辑推理得出裁判结果。而人工智能正好能够模拟人类的思考过程,像人类一样具备感知、推理、判断、学习、交流和决策等能力,由此人工智能与法官在逻辑推理能力层面具有高度的共性。

“人工智能”参与审判,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诸如阿尔法狗战胜围棋世界冠军的事情,只要排除干扰,在目前的法院系统中更容易实现。普遍的定纷止争,普遍的服判息诉,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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