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追问女婴坠楼:对不配做父母的人,真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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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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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10日电(彭宁铃)河北石家庄,一名4个多月大的女婴从5楼坠落,因为落在1楼上方的防护网,孩子万幸保住了生命。
这一惊险事件还有更令人错愕的细节:孩子已是二次坠楼,父亲多次拒绝救治……舆论一片哗然,愤恨的网友们也在思考一个法律问题:对那些“不配”做父母的人,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
一起引燃舆论的女婴坠楼事件
最新情况:女婴入院治疗,公安机关立案
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一名女婴从5楼坠落,事发后,坠楼女婴被快递员救出的视频在网络上刷屏。
“女婴母亲患精神疾病”“父亲拒绝救治女婴”“女婴已是二次坠楼”“父亲直言重男轻女”……随着更多信息被媒体披露,此事也渐渐引燃舆论。
事发第9天,12月8日,这一事件终于有了较为完整的官方通报。当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在通报中介绍了整个事件的发展脉络:
——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女婴坠落事件发生后,当日下午即由所辖友谊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专班,每日到其家中看望,督促治疗,并全力以赴开展救治。
——因女婴父亲拒绝治疗,专班工作人员分别于12月2日和12月5日带着女婴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均被其父亲带回家中。
——经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于12月4日下午14时将其母魏某送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7日晚22时将女婴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女婴生命体征平稳。
此外,对于舆论关注的司法介入和社会救助,上述通报也给出回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程序对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
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官网截图。
两点疑问:
这事谁干的?他们还“配”当父母吗?
在官方通报之前,女婴从5楼坠落这件事已经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多日。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女婴父亲表示,事发时他并不在家,家中只有孩子和她妈妈,“孩子妈妈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是她把孩子扔下楼的,现在孩子状态很好,已经从医院回到家中,只需要在家中养病就可以。”
女婴父亲直言不讳地表达了自己“重男轻女”的想法,“有闺女和有小子,那感觉根本不一样。”
显然,女婴坠楼事件中多个重要问题目前还是疑云重重,而女婴父亲在采访中“无所谓”的态度令不少网友愤恨:“刚出生没几天,孩子到底是怎么坠楼的?”“拒绝就医,这明显是不想要孩子?”“这个时候不剥夺抚养权等啥时候啊?”
眼下,此事在舆论中的焦点疑问有两点。
第一,4个多月大的女婴坠楼,这事儿到底是谁干的?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认为,基于孩子非常年幼,父母照顾不周就落至楼下的可能性很小,二次坠楼表明,这个事件并非只存在于民事层面。
“如果没有亲眼看见,仅凭父亲说是母亲抛下孩子,就能排除父亲的嫌疑吗?”安翔认为,父亲的嫌疑只有在公安机关侦查后才能清除定性。
从官方通报可以看出,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女婴母亲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真相只是时间问题。
第二,父亲屡屡拒绝给孩子治疗,对于这样的父亲,能否剥夺其监护权?
监护权争议终究是个法律问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生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对于女婴的监护权问题,需先进一步调查了解坠楼事件以及与监护义务相关的事实。
“比如女婴母亲是否完全无行为能力?如果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事件中的父亲才是唯一的监护人。”
杨洪生说,如果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仅有“拒绝治疗”这一行为,虽然有可能侵犯了女婴的救治权利,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可以介入,但在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也就是女婴父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强行直接剥夺其权利。
资料图:检察官们看望福利院的孩子(图文无关) 。李晓明 摄
儿童受伤害事件频发
律师:“亲密伤害”应有更严重的罪责
虎毒不食子,孩子居然能被亲生父母伤害,这看似不可思议的事,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发生。
“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亲妈及其男友虐待险丧命”、“陕西2岁半男童遭父亲抱摔抢救无效死亡”、“广东7岁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临截肢”……这些新闻都发生在今年。
作为至亲的父母,为什么对孩子下手如此狠毒?
“长久以来,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孩子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忘了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杨洪生认为,这与人们之前对家暴问题的认识相似,即使是实施了超过法律允许的伤害行为,也认为是自己的家事,他人无权过问。
而在现实案例中,安翔介绍,考虑到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过去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还涉及现实问题。
“比如,考虑到父母都坐牢,孩子谁来照看、谁来监护?现实中有的反而判的较轻,而惩罚其实应当与伤害并重。”安翔说,比起没有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的陌生人的伤害,原本应当施加更多保护和爱的监护人,那种“亲密伤害”反而更加恶劣。
“这种伤害的罪责应该是更严重的。”安翔说。
其实,早在2015年,中国就出现首例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11岁女童被生父性侵,父亲被判入狱11年,母亲对其不管不问,最终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这是在“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但在不少专家看来,在实践中,一方面出于法律的谦逊原则,另一方面,考虑到孩子之后的去处,司法机关行使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力时十分谨慎。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
家更不是法外之地
一起起发生在家里的伤害出现后,随着时间过去,孩子们身上的疤痕也许已渐渐痊愈,但在孩子们心中的伤痕,恐怕很难退去。
那么,要如何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以及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两者组合起来可以对未成年做到更好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只要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实,均可申请公权力介入,比如去公安机关报案。”杨洪生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当地政府的多个相关部门都可以直接介入,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安翔认为,还要打破大众对“家”的传统理解。
“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表明,法律是应当、而且有权介入到公民的家事中。尤其是家里已经存在恶劣的暴力伤害行为时,法律必须要施展它的强制力,对于弱者进行保护。”
安翔表示,要加大惩治力度,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一些裁判尺度和标准予以明确和统一,让人们真正感受到这一行为的恶劣,已经超过了普通的伤害。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家’更不是法外之地。”杨洪生也强调,所有家长或即将成为家长的人,都应当承担家庭责任,学习科学育儿,而法律永远是人的行为底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