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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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记者今天从民政部举行的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等情形,暂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报告,并由民政部门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临时监护。

《意见》首先解决“谁报告”问题,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针对“向谁报告”的问题,《意见》明确受理部门是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般情形,向民政部门报告,便于民政部门妥善照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与未成年人失散的,向公安机关报告,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查找、核实身份。

围绕解决“如何报告”问题,《意见》明确,热线电话是报告的重要途径,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陆续开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通过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外开展工作。

关于“谁来照料”的问题,《意见》明确,民政部门负有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有妥善照料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介绍,下一步,民政部将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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