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格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问题。很多人认为,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是同一回事,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往往采取相同方式进行处理。其实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以下小编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6号令)正式施行,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理、办结、告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6号令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8月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对价格举报与价格投诉没有细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基本上是一回事,而6号令中将两者严格区分,解决了举报与投诉混为一谈的问题。我认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提起的事项中是否与举报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举报人是否主张赔偿、退款、给予奖励等民事权利。有,就是价格投诉,无,就是价格举报。同时,一些细微和具体的区别,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把握。
定义不同。6号令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或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简称价格举报;6号令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简称价格投诉。
主体不同。价格举报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价格投诉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处理程序不同。价格举报是按照接受登记-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办结反馈的价格监督检查的方法进行;而价格投诉主要是按照行政调解制度进行。
办结情形不同。价格举报的办结是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价格投诉的办结,6号令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撤回投诉、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等6种情形,只要符合任何一种情形,皆视为价格投诉办结。而且办结时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救济途径不同。价格举报的救济途径6号令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价格投诉的救济途径6号令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弄清了两者区别,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很好地区分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就应按照各自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就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风险,更好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