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直播很火,但是娱乐甚至消极的成份居多。而在司法领域,庭审网络直播也逐渐红火起来,只是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律师们可不是为了争当“网红”,这关涉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开审判,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
庭审网络直播是一个新事物,自然会遇到新问题。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被告人有权申请或者要求庭审网络直播吗?这个问题在刑事庭审之中的“斗争”更为激烈,很多被告人非常渴望进行直播,但是部分法院却不愿或者不敢进行直播。
例如“王成忠枉法裁判案”:11月8日吉林辽源中级法院二审时,王成忠反复询问法官,是否进行网络直播,审判长多次答非所问,只回答是公开审理,最终基本是“迫于无奈”才告知是网络直播,王成忠又提醒审判长检查直播设备是否连接良好。
又如“张扣扣故意杀人案”:11月16日陕西汉中中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据媒体报道,张扣扣向法院提出希望对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否则将在开庭时保持沉默。
法院还会继续对这两起刑事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吗?对此,我个人持比较悲观的态度。庭审网络直播究竟是什么,它是法院的权力,还是被告人的权利?
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等少数情形以外,其他绝大多数都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对应的是秘密审判,其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不言而喻。
传统的公开审判主要是指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法官的审判活动,其局限性显而易见:普通案件,公民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即使法庭敞开大门,也没有多少人有闲工夫去旁听;热点案件,法院因法庭旁听席位有限,往往又无法满足广大公民的旁听需求。最终,公开审判往往会流于形式。
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法院常常会以旁听席位有限为由,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来“限流”,有的甚至会找一些“群众演员”来挤占旁听席位,如此,法官就可以“控制好”庭审活动,以避免节外生枝。
而庭审网络直播或将彻底打破这种僵局。一方面,在直播镜头面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各方的行为将得到更好地规范;另一方面,摆脱了时空限制,公民可以随时随地观看庭审,司法的参与度和透明度也将获得显著提升。
客观地说,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庭审网络直播带来的压力是空前的。在以前,法官在庭审时的一些瑕疵,即使被告人和辩护人纠缠不放,往往也会不了了之;而在今后,在庭审网络直播面前,法官的行为即使稍有失范,也能引发网络舆论的地震。
近年来,最高法院一直都在大力推广庭审网络直播,并且在一些司法文件之中规定了庭审网络直播的内容,这些成为了庭审网络直播的司法依据。
2010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2015年,最高法院修订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仍重申: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按照上述规定,庭审网络直播不仅案件范围较小,而且法院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另外,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都是比较主观的标准,法院在实际执行之时完全可以自由裁剪取舍。相反,被告人和辩护人并不享有任何庭审网络直播的申请权。
令人欣慰的是,庭审网络直播的尴尬局面也将很快打破。2016年,最高法院开通了“中国庭审公开网”,并且率先宣布对其所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该网站进行互联网直播。2018年,江苏高级法院也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要求“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实现所有案件、所有法官、所有法庭全覆盖。
其实,庭审网络直播并不是法官的“独角戏”,在依法治国的征程之中,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是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都应该为庭审网络直播做好充分的准备,都应该扮演好各自的法律角色。
毫无疑问,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新时代已然来临。庭审网络直播是公开审判的新载体,同时也是最好的公开审判,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而言,法律应该赋予其依法享有这一全新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