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房产评估费原被告中的哪一方来支付?
因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在判决前产生的评估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分割。
所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实践中,一般由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先垫付房产评估费。如果原告经济情况不佳,也可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垫付。
评估费,依法可以也应该判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让一方当事人垫付评估费,如果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评估费在裁判出来后支付评估单位,由哪一方或双方支付本不是一个问题,把它搞成一个问题,往往是业务不熟或别有用心。当事人需要注意并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法院应该以当事人的协商和请求为依据处理评估费支付时间和方式问题,而不应该自作主张,因为法院自作主张会不可避免的表现出其不应有的倾向性。
法院在审判应该处于中立地位,不应该有倾向性。当事人可以从法院对评估费的处理中发现法院是否有倾向性,如果发现法院有倾向性,应该及时提出不同意见,维护正当权益。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减少法院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即,评估费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评估费,评估费在法院作出裁判后支付相关评估单位。评估费在裁判后支付评估单位是合理公正的。评估单位,因是法院指定的评估单位,事实上已经有了很大的特权。这些特权评估单位如果在评估费等问题上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做到严格遵守包括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不能依法完成好相关评估工作,甚至会狐假虎威地做枉法评估。目前,评估工作依然是极易出现腐败的一个环节。
作为法院指定的评估单位,在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前,在评估报告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先将评估费支付给评估单位做法,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根据。
作为评估合同的一方,原、被告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相关评估单位协商评估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有做出相关释明的义务。相关评估单位有义务遵守已经颁布的司法评估规定。评估单位评估过程违法,不能做出合法的评估报告,还要求当事人在判决前支付评估费,是一种强盗行为。法院如果不予制止,就是助纣为虐,就是狼狈为奸,就会因此而失去了其审判应有的合法性。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在法院,法院有义务解决好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