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再审事由之“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7)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发现了错别字? 请选中并且点击Ctrl+Enter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