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再审事由之“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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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再审事由之“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7)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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