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种情况,房屋没做登记,所有权也可以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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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比如购买一套房子,只有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产权才归自己所有。但是否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均是以登记生效呢?是否有其他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是要以登记为生效的时间

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及所有的变动,一般情况下是在登记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不登记不变化。

下列3种情形,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也可以生效:

1、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也可以是生效时间

日常生活中,因不动产物权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频发。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也规定了,若实际物权权属与登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物权权属。而且,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委的裁决书生效后,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法院和仲裁委的判决书、裁决书生效时间,就是物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时间,是否再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不影响其效力。

2、继承或遗赠的,自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的财产或者受遗赠的财产,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或遗赠财产开始分割享有的时间。

3、自建取得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比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并实际完成建房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法的拆迁手续办理并完成拆迁时,物权消灭或者转移。

所以,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是物权权属的绝对凭证,抛开是否有纠纷不谈,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继承、合法自建拆除等,均可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生效。

文丨侯正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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