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15年3月5日电 (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这些案件。指定再审,即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案件。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
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量减少再审纠错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一是坚持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提高再审纠错的有效性。二是依法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确保纠错的及时性。三是尽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坚持再审案件的审理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提审与指令再审的标准不尽相同,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造成驳回申请容易、再审难,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的局面。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司法解释划清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最高法、各高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指令再审;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
同时,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司法解释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此外,司法解释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并对审判纪律以及责任提出了要求,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