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资产阶级法权还是劳动阶级法权?与荣兆梓教授商榷之六

是资产阶级法权还是劳动阶级法权?与荣兆梓教授商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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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已经有100多年时间了,但到今天我们专业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专家、学者连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都没有搞明白,这是值得我们每个学者认真反思的。

  在《荣兆梓: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的几个理论问题》(2025-01-12 09:08:00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作者:荣兆梓)一文中,荣兆梓教授谈到:“本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与个人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平等劳动’,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等。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组织仍然实行科层等级制,自上而下地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严格计算和监督;其内部劳动分工遵循‘能力主义’原则,不仅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有技术等级的划分,而且有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野;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这里,荣兆梓教授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体现劳动者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并进行按劳分配的权利称为“资产阶级权利”,这显然是荒唐的。

  社会主义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格化的、独立的个性的资产者已经消灭;即使所有生产者都具有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但是,由于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在公有制经济关系中,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既然是平等的所有者,他们的差别只是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那么,这里的生产主体当然是劳动所有者,而不再是资产所有者,这里的基本权利,是与劳动量相关的,自然表现为劳动所有权。难道这种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以劳动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是资产阶级权利?逻辑上说不通吧?

  所谓法权,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资产阶级法权即是法律确定的资产阶级权利。它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产生,它以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买卖过程中,表面上资本家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商品交换主体,劳动者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购买劳动力。但实际上,这种平等交换的背后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这种法权维护着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法律和观念上的体现。就企业的分配而言,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资产者即成为企业生产主体,资产者有权按照资产投入的价值量来参与企业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劳动者则被排除在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的法权,资产所有权或产权不过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简称而已。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人格化的资产者已经消灭,劳动者成为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使所谓的产权失去了意义;相反,由于劳动者在劳动所有和消费需要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或劳权,而不再是产权。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包括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两个方面。而按劳分配正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权利要求。因此,按劳分配属于劳动阶级的权利要求,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就是劳动阶级的法权形式。因此,把按劳分配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显然是错误的。

  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同时也要实现从资产所有者到劳动所有者的生产主体的转变,实现从按资分配到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的转变,当然也要实现从体现资产所有权到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转变,从法权上来说,也就是要实现从资产阶级法权到劳动阶级的法权的根本转变。

  马克思在讲到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在为社会提供一定量的劳动之后,然后通过消费资料的分配取得相应的价值量,其通行的原则与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即一种形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每个个别场合。”

  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呢?

  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一样,虽然是按照同一的劳动投入量决定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的平等原则进行个人收入分配,体现了人人有权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的权利要求,但是,同一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家庭消费需求不一样的劳动者却是不平等的。在这里,用同一标准去衡量不同的人,这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即平等的权利中恰恰掩盖不平等。就这一点而言,按照原则,按劳分配“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在这里,马克思所要表达的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分配上由于是用同一的原则衡量能力和消费需要不同的人,平等的原则依然掩盖着不平等这一点,这在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条件下,两者都是相同的。

  但是,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资产阶级法权确立的生产主体却是资产所有者;按劳分配的权利属于劳动阶级的权利要求,而资产阶级法权确立的却是资产阶级和资产者的权利要求;按劳分配条件下的生产成果表现为消费价值或消费资料,而资产阶级法权适用的却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

  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在内容上有分配的主体不同(资产者和劳动者的性质区别),分配的凭借不同(按资产投入量和按劳动投入量的不同),分配的成果形式不同(剩余价值与消费价值的不同),体现的权利要求的不同:(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的不同)。两者相同的就是平等的权利之中隐藏不平等这一点。在这里,马克思只是指明了内容不同的两个阶级的法权存在着平等的权利掩盖不平等的共性而已。

  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需要仔细体会,反复思考,并用自己的头脑独立思考的。对于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在原则上具有相似性,而在内容上有实质区别,这应该是常识性的东西。我们只有在这种常识性的基础上来理解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说法,才能真正理解其本来的涵义。

  从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已经有100多年时间了,但到今天我们专业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专家、学者连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都没有搞明白,这是值得我们每个学者认真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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