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混改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者过分强调金融资本作用,使金融资本在劳资关系中拥有的优势地位越来越突出,并不断地侵蚀普通职工的权利。
职工利益被弱化的几种表现
过分追求企业利润而弱化职工权益。有的国有企业在混改的过程中过度市场化,不断地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目标转化,存在通过削减职工权益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的现象。一些主流经济学者过分地强调我国廉价劳动力的所谓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对职工的生存现状进行有意无意的忽视,抬高资本的主权和利益。企业一方面通过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和降低职工福利等手段提高企业效益。另一方面把企业原先承担的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剥离给社会,忽视社会公益目标,比如解决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等等,导致职工权益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忽视,并常常受到侵害。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不再强调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日益忽视职工的参与决策权,与职工政治地位下降相伴随的是职工经济权益维护力度的相对或绝对下滑。
颠倒职工和管理者的关系。有的企业忽视规范企业与广大职工的关系,颠倒广大职工和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管理层成了企业的主体,在一些企业中,厂长(经理)负责制变成了厂长(经理)所有制。企业领导者在企业中的权力绝对至上,拥有对生产资料和工人劳动的日常控制权,致使广大职工实际上在企业管理和维护自身权益上失去话语权。很多企业尽管在宣传中强调职工的主体地位,强调职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实际的改革中,已经将职工的主体地位边缘化、模糊化。
企业职工的归属感下降。随着国企混改的不断展开,利益调整、体制转换、观念更新都在更深的层次上进行。企业中各种利益冲突也日渐增多,职工的思想难免处于矛盾与困惑之中,对国企的认同感、归属感产生下降。据相关调查显示,在一些企业认同“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占被调查者的50.8%,显著多于认同“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人数;64.3%的职工从未参与过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经营方针的制定、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工资薪酬的调整、劳动保护方案的拟定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71.1%的职工认为向企业提出建议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归属感下降,更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展权受到影响。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加大
有的国企高层管理人员收入积极与国际“接轨”,效仿实行年薪制,年薪制的广泛实行使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加大,而作为国有企业中坚力量的普通职工阶层大部分收入则增加较少。企业劳动者阶层与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收入严重比例失调,导致经济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群体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政府职能定位缺位。在国企混改过程中,政府需要由职工权益的直接保护者逐渐转变为职工权益保护的间接调控者。由于当前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清晰,导致职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增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博弈的空间,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失控和无序状态。如,政府缺乏独立于企业与劳动者的公共服务和公平维权意识,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和定位不清晰,在维护职工权益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中缺乏有力措施和手段,甚至出现不知所措和无所作为。另外,片面追求GDP的扭曲政绩观使得许多地方政府极力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和保护,把牺牲职工权益作为交换,如,用降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标准来迎合企业的利益。劳动监察部门还出现了对劳动违法行为迁就放纵等现象。
如何将职工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坚持政治导向,强化“老三会”职能。“老三会”是指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充分发挥“老三会”在企业经营决策、人事任命、监督董事和经理行为、调动职工积极性、调节经理层与职工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企业党的领导、政治导向、党的建设,尤其是党委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力,在政治上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把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发挥职代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主渠道的作用,以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管理,统一思想,凝心聚力,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发挥工会作用,进一步加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力度。
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对待职工对改革发展的意见。避免忽视普通职工的权利和利益,不能把落实职工权益紧紧停留在宣传上,从而挫伤了广大职工参与、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妨碍了职工整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高度重视发挥普通职工的作用,才能进一步调动他们在国企混改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国企混改是一个破旧立新、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会产生不同意见。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企业民主建设、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实事求是地对待职工意见,只有认真听取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广开言路,并采纳职工所提出的“金点子”,才能让大家在企业中找到归属感。
严格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效维护职工的经济地位。要在国企混改中切实加强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在企业管理体制中正确处理经营管理者和普通职工两者的关系,发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面的作用,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有企业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其维护切身利益的内在需求,这方面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首先要拓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其次是要依法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最后要大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职工民主管理的能力。
随着改革的不断前行,有些企业职工收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始终慢于GDP的增长,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另外,一些国企在改革中也人为地造成企业员工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特别是一线工人的经济地位相对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职工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体,理应享有较高的经济地位,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
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密切联系职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职工根本利益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经济利益分配的宏观调控,认真解决国企混改中分配不公的问题,维护全体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同时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广覆盖、有梯次的职工权益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项劳动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使我国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真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轨道。为防止劳动者权益侵害现象的发生和劳资冲突的恶化,需要进一步完善事前预警防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内部应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形成经常性的争议调解机制,同时建立劳动争议民间调解机构,使企业内部调解与外部调解结合起来,并积极探索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改革。
构建职工教育体系,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二是帮助职工进行职业生涯的设计与规划,指导他们进行个人目标的设计,与他们共同勾勒出企业和个人的可预见性的发展前景,将企业战略目标和职工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结成命运同盟体,使职工在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的职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