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判的戚本禹、造反派五大领袖等人,谁“拒不认罪”?谁“认罪态度好”

被审判的戚本禹、造反派五大领袖等人,谁“拒不认罪”?谁“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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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龙山大概是“拒不认罪”最强硬的。

  舒龙山“不仅拒不认罪,而且公然叫嚣他是“被诬告人”,他是“原告”,甚至诬蔑证人,蔑视法庭,诽谤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时至今日,他仍然继续抱着要与我们二十年后见分晓的极其嚣张的反革命态度”。

  舒龙山与黄金海形成鲜明对比。

  黄金海“对过去我们所犯的罪行,给全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应向真理低头,愿以自己的劳动汗水来洗刷自己的罪过”。

  戚本禹

  戚本禹,中央文革小组成员,在文革初期是“王关戚”三人之一,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红旗》杂志副总编辑、中共中央办公厅代主任。人称戚大帅。他的文章得到毛主席的赞赏,也得到毛主席的亲自修改。

  1965年12月8日在《红旗》杂志第十三期发表《为革命而研究历史》

  1966年第7期《红旗》杂志发表《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

  1967年3月30日《红旗》杂志第5期发表《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评历史影片〈清宫秘史〉》(该篇文章经毛主席亲自修改)

  1968年1月被中共中央隔离审查,并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是中央文革小组“小三”王力、关锋、戚本禹中最后被隔离审查的。

  1980年7月14日被逮捕。

  1983年11月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和聚众打砸抢罪,依法判处戚本禹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1986年初,戚本禹刑满释放。他被安排到上海市图书馆收藏部当图书管理员,至1990年代初退休。

  根据《历史的审判 续集》(群众出版社,1986):

  关于批驳被告人戚本禹的发言,公诉人 孙成霞(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被告人戚本禹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种种辩解理由,中心内容是否认他犯有反革命罪,他一再讲什么“我没有一件活动是自己发明创造的”,“我都是按康生、江青、陈伯达的指示、讲话、布置办的事”。这种辩解不仅不能为他开脱罪责,反而恰好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他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是属实的。他还说:“有些事是他们下边干的,我不知道。”这纯系推卸罪责,也必须予以揭露。

  ......戚本禹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时候说:“首先批判刘少奇,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你不把他在群众中搞臭,就是个祸根、隐患,”“将来这样的人一旦上台”,“什么聂元梓一派,什么师大派,什么地质王大宾,什么谭厚兰,统统杀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629号:

  ......被告人戚本禹供认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不承认犯反革命罪。

  舒龙山

  原230厂工人,文革中任230厂的造反派负责人。曾任第七机械工业部核心小组成员。

  《历史的审判 续集》:

  对被告人舒龙山所犯罪行的发言,公诉人高文玉(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他不仅拒不认罪,而且公然叫嚣他是“被诬告人”,他是“原告”,甚至诬蔑证人,蔑视法庭,诽谤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时至今日,他仍然继续抱着要与我们二十年后见分晓的极其嚣张的反革命态度。因此,我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舒龙山依法从重惩处。

  关于批驳被告人舒龙山的发言,公诉人高文玉(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对被告人舒龙山在法庭上,诬蔑证人,诽谤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咆哮公堂,蔑视法律,破坏法庭秩序的事实,我提请法庭予以严重注意。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中刑字第39号: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舒龙山在证据面前进行抵赖,拒不认罪。

  ......判处被告人舒龙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聂元梓

  聂元梓,造反派五大领袖之一,原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为北大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北大革委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委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聂元梓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季学全 史兰生(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被告人在这两天庭审中,能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庭提问,回答问题,态度基本上是好的。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中刑字第1436号:

  在庭审中,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

  ......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迟群

  迟群,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三四一部队宣传科科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书记。清华大学革命委员会主任。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迟群辩护的辩护词,律师赵玉林:

  迟群能基本上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他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有一定的认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中刑字第94号:

  判处被告人迟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蒯大富

  1967届清华大学工程化学系学生。在文化大革命中,蒯大富和北京大学的聂元梓、北京航空学院的韩爱晶、北京师范大学的谭厚兰以及北京地质学院的王大宾统称为北京造反派的五大领袖。

  1968年7月28日凌晨,毛泽东召见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谭厚兰和王大宾“五大领袖”。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蒯大富辩护的辩护词,律师高生云:

  被告人蒯大富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时,于1980年11月27日曾出庭作证,面对面地揭露并证实了张春桥企图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我认为,这是被告人蒯大富的立功表现。

  关于批驳被告人蒯大富的发言,公诉人梁东园(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被告人蒯大富冗长的辩护发言,避开了本院指控他的犯罪事实,采取了颠倒是非,转移目标的手段,企图达到他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特别是应该严正指出,被告人蒯大富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为他的反革命罪行进行诡辩,他还故意把我们党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错误和他的罪行,这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问题搅在一起,借以混淆视听,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认为,把被告人蒯大富的辩解,归纳起来,就是他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受蒙蔽者,一个盲目执行者,借以掩盖他的反革命目的,从而否定他犯有的反革命罪。他把他诬陷迫害干部的罪行,说成是“错整了好人”。他还采取歪曲历史事实、曲解法律的手段,妄图全部否定本院指控他的罪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中刑字第1124号:

  被告人蒯大富供认了大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反革命罪。

  判处被告人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韩爱晶

  韩爱晶,造反派五大领袖之一,原是北京航空学院学生。“文化大革命”前期为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韩爱晶辩护的辩护词,律师程进璋:

  被告人韩爱晶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是比较好的。被告人韩爱晶对自己的问题,早在一九六八年就曾作过交代,并揭发了戚本禹的一些犯罪活动。在羁押期间,能主动作一些其他犯人的思想工作,曾经揭发过在押杀人犯郑建新私藏凶器,准备继续行凶的情况,从而避免了另一起可能发生的案件。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中刑字第1155号:

  被告人韩爱晶推卸罪责,把犯罪说成是犯错误。

  判处被告人韩爱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刘庆棠

  刘庆棠,原是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剧团演员队副队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任中共芭蕾舞剧团核心小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文化部副部长等职。

  《历史的审判 续集》:

  关于批驳被告人刘庆棠的发言,公诉人李文孚(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

  刘庆棠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制造借口,把自己装扮成一个盲目的追随者,显然是徒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因此,刘庆棠妄图否认他犯了反革命罪,是绝对办不到的。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中刑字第437号:

  被告人刘庆棠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处被告人刘庆棠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徐景贤

  徐景贤,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写作班党支部书记。“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历史的审判 续集》:

  徐景贤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2)沪检刑诉字第二号:

  被告人徐景贤也供认不讳。

  为被告人徐景贤辩护的辩护词,律师李树棠,庄胤森:

  要考虑到他......坦白、认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高刑字第1号:

  考虑到徐景贤尚能坦白交代策动武装叛乱罪行和在庭审中尚能认罪。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徐景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王秀珍

  王秀珍,原是上海第三十棉纺织厂技术员,“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为被告人王秀珍辩护的辩护词,律师赵珪,杨勇:

  但能坦白交待,表示认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高刑学第2号:

  考虑到王秀珍尚能坦白交代策动武装叛乱罪行和在庭审中尚能认罪。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王秀珍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朱永嘉

  朱永嘉,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写作班历史组负责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写作组负责人。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朱永嘉辩护的辩护词,律师倪彬彬,王一鸣: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经过可以说明,被告朱永嘉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交代,并有认罪的表现。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四人帮”被粉碎后,被告朱永嘉,迫于形势,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坦白交待了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同伙。在本案法庭审理调查过程中,他能如实地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对党对人民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中刑字第377号:

  虑到朱永嘉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朱永嘉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陈阿大

  陈阿大,原是上海良工阀门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工交组负责人,市总工会副主任。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陈阿大辩护的辩护词,律师陈瑞谟,毕道德:

  在审查期间,他陆续交代了反革命罪行,并对其同伙的罪行以及抗拒审查的言行有所揭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陈阿大在法庭上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愿意承担罪责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中刑字第372号:

  并考虑到陈阿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陈阿大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叶昌明

  叶昌明,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市总工会副主任。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叶昌明辩护的辩护词,律师石钟祥,傅玄杰:

  能够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查证,交待属实。特别在这次法庭审讯中,他对所犯罪行,亦已有所认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中刑字第373号:

  被告人叶昌明亦供认不讳。

  判处被告人叶昌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黄金海

  黄金海,原是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财贸组负责人,市总工会常委。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为被告人黄金海辩护的辩护词,律师 李国机,戈仪:

  向有关组织初步交代了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我们查阅了有关案卷和有关材料,证明黄金海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曾经作过交代,表示认罪,并对同伙进行了检举揭发。后来,他虽然有过反复,但是经过这次法庭审讯,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对自己所犯反革命罪行,进行了供认,并有所认识。如他所说:“对过去我们所犯的罪行,给全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应向真理低头,愿以自己的劳动汗水来洗刷自己的罪过。”以上这些话表明黄金海对自己所犯罪行已有认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中刑字第374号:

  被告人黄金海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处被告人黄金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黄金海提出了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82)沪高刑上字第75号:

  判决后黄金海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某些细节有出入为由,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件系终审裁定,不得再行上诉。

  马振龙

  马振龙,男,现年四十二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原是上海搪瓷机修厂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局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务委员。

  《历史的审判 续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2)沪中刑字第376号:

  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振龙供认了部分事实,但拒不认罪。

  从上述被告人在法庭的态度,可以大致判断一个人到底是什么人。

  与什么样的人交往,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都是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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