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权、阶级法权、法律及法权的最高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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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曾将“法权意识”分为“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1],而前者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法权”的另类表述,而前者的最高表现形态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后者的最高表现形态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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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曾将“法权意识”分为“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1],而前者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法权”的另类表述,而前者的最高表现形态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后者的最高表现形态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拒绝与支配是具有同等效力的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后来自然异化为阶级法权和阶级权力。法权,意即无须论证的天然合法的权利:有资产阶级法权,也有无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拒绝法权——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和无产阶级拒绝法权——比如“造反有理”的观念,都是在阶级斗争中无须论证的天然合法的权利。

  历史上,支配权力的极端表现是压迫,拒绝权力的极端表现则是革命。革命是人民的无需论论的权利,这种权利集合起来便是“造反有理”。

  故此,拿破仑在康普福米欧和平会议[2]前表示:“法兰西共和国不需要承认,正如太阳不需要承认一样”,黑格尔说:“这句话的涵义,不外指事物实存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保证了承认,更不用人们明白表示。”[3]拿破仑和黑格尔的话说明:运用资产阶级专政天然合理,无需法律论证。

  故此,列宁说:“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马克思也这样说过。革命是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盛大节日。”[4]

  故此,毛泽东说:“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几千年来总是说,压迫有理,剥削有理,造反无理。自从马克思主义出来,就把这个旧案翻过来了。这是一个大功劳。”[5]

  剥削有理”是私有阶级无需法律论证的法权,“造反有理”是无产阶级无需法律论证的法权。

  故此,毛泽东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目的是就弘扬无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法权的最高形态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做出的伟大发现。马克思说:

  致于说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6]

  故此,邓小平同志说:“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7]

  至于法权与法律的关系,法权是阶级无需论证的天然权利,而法律则是对这个天然权利的法学确认。1927年4月12日,毛泽东出席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担任记录。会议主要讨论土地的没收和分配方法问题。毛泽东发言说:“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8]

  我年轻时读不懂这些,快六十了才渐渐明白毛主席的意思,这时才读懂了列宁的两个法权的表述及马克思发现“无产阶级专政”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

  六十不虚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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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宁:《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354页。

  [2]1797年拿破仑第一次意大利战役结束时召开的会议。

  [3][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347页。

  [4]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1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页。

  [6]《马克思致约 · 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2-323页

  [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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