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应不应该允许有“剥削”现象的存在?

社会主义应不应该允许有“剥削”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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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并不是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看到这个标题,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问题还要问吗?凡是有一般常识的人,都会认为社会主义是不能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但事实却有出乎一般常识认知的情况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近日看到一个叫“老碗哥”的网友发布的一个视频,视频里作者说了三个“震惊遇见”,一个是遇见一位大学教授,公开带着一种愤愤不平的表情对马克思提出的消灭私有制进行否定。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作者说这位教授把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概念混为一谈,并表现出对马克思的消灭私有制理论的一种不屑情态。这种现象竟然出现在大学教授身上,真的是不可理喻。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以前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问题专门做了一个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主要想聊聊下面这个问题。

  老碗哥说到的另一个“震惊遇见”,就是一个公共知识问答题,这个问答题是:社会主义决不允许剥削现象存在吗?居然选择的答案是“错误”。并且给出的解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但不存在剥削制度,也不会产生剥削阶级。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看了这个解释不禁让人愕然。这其实是一个涉及重要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问题,是不能随意扭曲或篡改的。作为公共知识问答题它应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知识,是容不得半点偏差的。公共性知识如果出现错误,必然会谬种流传,以讹传讹,把人们带入认识的误区。因此,还有必要予以澄清。

  对上面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就是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加以正确理解,第二个问题就是剥削和剥削制度的理解。

  对社会主义的解释,不少领袖人物都有过大同小异的论述,比如,马克思提出了三大特征:生产资料全部社会占有;生产要素由社会中心统一调配;消费品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

  毛主席则认为,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没有剥削和压迫,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

  一般理论上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解释也是,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地进行巨大的社会改造,进而达到消灭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在推翻了资产阶级政权以后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的政权。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只是社会主义的开始,以后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并对传统的社会制度进行巨大的改造,达到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对立和消除阶级本身,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由低级走向高级,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过程。

  尽管说法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社会主义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要求解决社会阶级矛盾和消除社会剥削现象的社会制度和理论。

  根据这些意思,社会主义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的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建立的一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消灭剥削现象消除两极分化的制度保障,离开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都不可能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不管是五千年来的中国,还是世界历史无不如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有剥削现象的存在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但‬不存在‬剥削‬制度‬,也‬不会‬产生‬剥削‬阶级。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说法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从社会主义的基本概念、特征来看,就已经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不能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不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都是不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最根本的区别。如果允许存在剥削现象,就不能叫社会主义。

  那个公共知识测试题,以及那个解析是对社会主义的扭曲。社会主义是决不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这是最起码的认知常识,这种认为社会主义“允许存在剥削现象”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按照那个社会主义“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逻辑推理,那么,这种“剥削”究竟可以剥削到什么程度?多大范围内的剥削?恐怕谁也不能界定吧。既然可以“允许剥削现象存在”,那又怎么能叫社会主义呢?

  那个公共知识题,实际上是没有弄清楚什么叫“剥削”,什么叫“剥削制度”这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一种别有用心,试图以此来混淆社会主义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关于“剥削”和“剥削制度”的理解,我们认为,“剥削”就是通过所占有生产资料肆意剥夺他人的权益的行为。而这种剥夺他人权益的行为成为合法化,也自然就形成了剥削制度。实际上“剥削”、“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它们都是相互依存的。

  马克思对剥削的定义是: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利润平均化规律”作用下,一般生产过程所生产的价值增长量(即剩余价值)与所投入的价值总量(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之和)成正比。这就必然形成一个自然的剩余价值分配规律:一般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价值量(即剩余价值)将会要根据主体所投入的劳动力价值量或生产资料价值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价值增量都由劳动者创造,,都来源于“活”的劳动价值,由于生产资料中所内涵的劳动价值是一种“死”的劳动价值,并没有对价值增量产生贡献,生产资料的投入者并没有付出劳动,却得到了剩余价值,这是一种“无偿占有”,是一种“剥削行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具体定义。

  “剥削”是人类从原始社会以后的奴隶社会一直延续至今,“剥削”是私有制的一种产物。私有制与“剥削”是一对情侣,私有制是剥削形成的前提条件。从人类历史来看,无不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剥削的标志之一。有剥削的存在,就必然出现剥削阶级。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翻私有制,消灭剥削现象。

  说允许剥削现象,而又不会产生剥削阶级,那只是自欺欺人的荒谬逻辑。从人类历史来看,只要有剥削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再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就是承认和允许剥削制度的存在。所谓“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这就是给“剥削”披上一层遮羞布而已。这种理论说穿了就是“剥削有功”论换了一个马甲,为“剥削”换上了一件漂亮的外衣,以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招摇撞骗。这种公共知识题的解读,不仅是对公众的误导,更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歪曲。

  这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并不是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一些人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允许剥削现象”存在,这完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理论的一种曲解。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社会主义允许剥削现象存在,那么,无数革命先烈们为什么还要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就是因为推翻几千年来的剥削制度是无数革命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目标。革命烈士夏明翰面对敌人的屠刀,慷慨激昂地发出“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悲壮誓言。这个“主义”就是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大同世界。

  总之,真正的社会主义是决不允许存在剥削现象的,更不用说了说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只能是利用资本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绝不能通过剥削社会来为资本服务。所以,社会主义永远都是不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的。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存在剥削现象的理论是与社会主义理论完全相悖的荒谬理论,是完全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相抵触的,这是和平演变的一种新花样。对这种现象,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明辨是非,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思想认识,千万不能让这种歪理邪说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引入歧途。尤其是高校的教授们,由于他们的声望和影响,会对一些盲目崇拜者造成严重的误导,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因此,当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特别是对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教育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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