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公安局阻止上访的新创举

昔阳县公安局阻止上访的新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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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红歌会》等网站刊发的《昔阳县公安局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有的公安对待群众上访,常常采取截访、劝返等错误行为。昔阳县公安局的明文阻访,笔者还是第一次看到,可谓一种新创举吧!

  昔阳县公安局可能认为老教师年老致残,不可能去走访,因而没必要去截访。但老教师总是要说话的,只有不让他说话才行。所以,先歪曲法律编造一些不成立的理由,给你一个“不能进入复查程序”的答复,然后以“受理并给你答复”为借口,对你的不服“不能进入复查程序”的多次上访,统统以“不予受理”作出通知,让你永远闭口。相比之下,这种手段比截访更为残酷,截访还可以继续上访,而此在基层就“不予受理”了,你还能再找谁复查、复核?

  首先看,“不能进入复查程序”是怎么样来的:

  老教师三次上访,材料转回昔阳县公安局后,公安局虽然非法维护自身问题,但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最后,还是用黑体字标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向昔阳县政府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

  老教师不接受其处理意见,依法多次向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无果后向国家信访局上访。晋中市公安局出具《受理告知书》,

  奇怪的是,国家信访网上显示的是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下载后却是县公安局出具的意见,违法编造理由告知“不能进入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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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公安局既然受理,表明已经进入复查程序,晋中市公安局就应该履职,给出复查答复意见。可偏偏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答复意见却是被控告单位昔阳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竟然变成了“不能进入复查程序”。这里除了出尔反尔,法定程序错误外,还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之规定。就其“不能进入复查程序”之理由,没有一句话是靠谱的。

  经了解,《答复意见书》中所说的第1407241202100000763号《认定书》至今根本没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故老教师至今不能诉讼维权;其中所说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七十一条规定,……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完全是看着法律歪曲法律。因为该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复核只有一次,老教师已经依法将此申请复核程序走完,昔阳县公安局断章取义让再走这个程序,不是看着法律歪曲法律吗?其中所说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更是指鹿为马。公安局炮制左下肢缺失可以驾驶机动车(这里是摩托车)的假法律依据,能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吗?本来《认定书》上面签字的办案交警是张某,公安局却说该没有参与复核认定。能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吗?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问题的执法行为,能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吗?何况《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并没有如此规定呢!一句话,昔阳县公安局就是信口开河歪曲法律找借口限制老教师上访。

  昔阳县公安局不解决问题,也不让进入复查程序,明目张胆欺负老教师,限制老教师说话,能够服人吗?老教师再次请求晋中市公安局履职复查,有什么不可以?

  不能令人理解的是,老教师两次请求晋中市公安局进行依法复查,材料转到晋中市公安局后,仍旧还是由昔阳县公安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昔阳县公安局代替晋中市公安局告知老教师“不予受理”,没有一点合理合法的理由,只是说“已经受理并给你答复”。这里的“受理”,就是晋中市公安局的受理;这里的“答复”,就是昔阳县公安局上面的非法答复。给出一个非法非理的答复,是不是问题就解决了?对于这种非法非理的答复,有什么依据不能再上访?《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不服处理意见可以向上级申请复查,不服复查意见可以向再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昔阳县公安局并非信访终结机关,有什么权利不让申请复查?《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群众信访,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又有那一条规定可以“不予受理”?又有那一条规定“不能进入复查程序”?

  惹了昔阳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了,不能诉讼维权,惹了昔阳县公安局,连上访权也没有了。昔阳县公安局确实是个惹不起的机关,也是个不讲法的机关。

  《宪法》赋予公民向上反映问题的权利,《信访工作条例》赋予人民复查、复核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公安局可以随便剥夺的!

  公安是人民的公安,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剥夺人民权利的;公安是执法机关,不是违法机关。而昔阳县公安局敢于这么做,一定有其内幕,相信瞒不过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

  一个执法单位,如果为了维护自身错误,连事实都不尊重了,连法律也可以随便歪曲使用了,还有什么违法违纪的事情干不出来?

  昔阳县公安局这种阻止群众上访的新创举,敬请广大群众和网民讨论与评论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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