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 论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 | 论土地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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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中国革命的官方历史编纂学中,土地革命意味着将土地分给农民,也就是建立实际上的小私有制。土地国有化由此成为一种“左倾”路线,《井冈山土地法》也于是被视为一种最初的探索。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急切的提出土地国有化是不利于动员农民的,但“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的真理性同样也不容否认。在70年代末期,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农业产量的提高,开始有人提出要逐渐把人民公社纳入全民所有制。这无疑符合马克思关于土地国有化的论述,但这一需要长久艰苦努力的进程,尚未真正开始就被人打断了,所谓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局限性也于是展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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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注: 在草稿上这句话的前面标有“第一点”几个字。——编者注]

  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注: 在草稿上这句话的前面标有“第一点”几个字。——编者注]

  我不想在这里给自己提出一个任务,即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全部论据,我仅仅指出,第一,他们都花了不少精力用“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这一原始事实。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末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在历史进程中,掠夺者都认为需要通过他们自己硬性规定的法律,来赋予他们凭暴力得到的原始权利以某种社会稳定性[注:在草稿上不是“稳定性”,而是“承认”。——编者注]。

  于是出现了一些哲学家,他们宣称,这些法律是得到人类[注:在草稿上不是“人类”,而是“社会”。——编者注]公认的。如果土地私有制确实是以这种公认为基础的,那末,当社会的大多数人不愿意再保存这种私有制的时候,显然它就应当被取消。

  然而,我且不谈所谓的所有“权”,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些情况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抗拒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拥护所有权的言论都无能为力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我们所需要的,是每日不断增长的生产,而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生产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但是,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既然从经济观点来看[注:在草稿上“从经济观点来看”这几个字删掉了。——编者注],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方式下),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那末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难道不会给生产的发展以更大的推动吗?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都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种是在国家的监督下[注:在草稿上接着是“由国家出资,并为了国家的利益”。——编者注]并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

  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时发言的所有公民,都主张土地国有化,但是他们所持的观点极不相同。[注:在草稿上没有这句话;这句话看来是杜邦加的。——编者注]

  人们常常援引法国的例子,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注:在草稿上这句话的前面标有“第五点”几个字。——编者注]的确,在法国凡是买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获得土地,但是,正是这种情况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由资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人来耕种。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他被束缚在土地上,为了获得相当少的一点收入,他必须把他的全部精力投在土地上,他不得不把大部分产品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的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他对于自己小天地之外的社会运动一无所知;尽管如此,他仍然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和他对这块土地的纯粹有名无实的所有权。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

  既然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目前情况下的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地方。

  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协作社,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引起地租的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

  1868年,在国际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我们的一位朋友说过:

  “科学注定小土地私有制要灭亡,正义则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须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未来将解决这个问题。”

  与此相反,我认为[注:在草稿上,下一句话原为:“未来将决定,土地只能为国家所有”。——编者注],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注:在草稿上不是“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是“它们所由产生的经济基础,而社会将变成自由生产者的联合组织”。——编者注]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注:在草稿上不是“全国性”,而是“自然”。——编者注]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注:在草稿上“人道”一词删掉了。——编者注]目标。

  卡·马克思写于1872年3—4月 载于1872年6月15日“国际先驱报”第11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国际先驱报”,并根据草稿校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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