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外国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就是赤裸裸的危害国家安全

让外国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就是赤裸裸的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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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这本身就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

  关于黎智英,关注“韬闻”的老铁们,自然是非常熟悉了。

  这个黎智英也是求生欲望满满,今年10月因欺诈科技园案被判处有罪。11月24日,在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他“求情”时,为了减轻刑罚甚至是脱罪,居然说出了“黎智英教育程度不高”这种笑话来。

  可是,接下来是更大的笑话,这就是黎智英所涉及的更重的罪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

  黎智英所涉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案,将在12月1日开庭审理。而黎智英,找的律师居然是来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Tim Owen 。

  你没看错,英国的御用大律师Tim Owen 专门跑来香港为黎智英辩护来了,而黎智英所涉的罪名还偏偏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

  这明显的是违反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音,甚至是赤裸裸的对香港国安法的挑衅啊!

  香港律政司对次几次上诉,可是均被香港的法官们给直接驳回。很清楚,香港的法官们就是要让来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来参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案件。

  最终律政司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11月28日,香港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和霍兆刚颁布书面判词,再次驳回律政司,准许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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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法官的理由、依据,也足够搞笑的,居然是所谓的“下级法院讨论过了”,居然是什么“基于公众利益的原则”。

  终审法院法官们的逻辑是不是很奇葩呢?难道下级法院错了,终审法院就要错上加错?难道为了所谓的“公众利益”,就要置国家安全于不顾了?

  让一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这本身就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

  对于终审法院的这个违反香港国安法立法本意的裁定,香港法律界人士纷纷表态,表示直接的、强烈的反对。

  香港法学会交流基金主席马恩国:国家法案件涉重大公众利益,警惕外籍大律师会否外地泄密。

  立法会议员黄英豪:外籍大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违立法原意。

  香港法学会交流基金副主席傅健慈:希望终审法院维护国安法尊严,因为外籍律师处理国安案件会在角色和利益上存在冲突。

  自由党副主席陈晓峰:不让外国律师负责国安案件符合公众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外国大律师不应该参与国安案件审讯,这样是扭曲了立法原意,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

  全国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黄玉山:国际上涉及国安的案件,很少会由外国律师来做。

  有港媒对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三大疑问,一是如何保证外国律师不泄露国家机密、不危害国家安全?如何保证外籍律师不曲解国安法?如何保证外籍律师不利用国外法例转移视线?

  还有港媒点新闻则认为如果最终让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参与涉国家安全案件的过程,会严重影响到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权威,且后患无穷。认为香港终审法院是在“将程序凌驾宪制”,并对香港终审法院提出10问。

  一是终审法院如何履行司法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二是终审法院在明知外国律师国安案件辩护势必会损害国家安全却仍允许,岂不是严重的自相矛盾?三是终审法院罔顾特区的司法运行必须遵从基本法与国安法的法治原则,

  是否违背甚至侵蚀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四是终审法院以普通法系的程序驳回基于国家法系的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则,是否是在用地方法权质疑中央事权?五是扬言推崇普通法终审法院为什么偏偏无视美西方国家从无外国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的事实,偏偏作出有违国际惯例的裁决?六是终审法院为何在明知本案黎智英勾结英美外力的情况下允许英籍律师参与辩护?七是终审法院明知若然驳回律政司终极上诉势必会引发特区管治的宪制危机,那么终审法院的司法裁决是否具有潜在的政治动机?八是终审法院如何确保英籍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并无利益冲突?九是终审法院以冠冕堂皇的程序理由驳回律政司上诉,有无考虑如何维护特区的司法公义?十是终审法院作出如此不通法理的裁决,有无顾及到本港法律界的感受?有无损害本港法律界的正当利益?

  那么,对于香港终审法院的错误裁定,特区政府有无应对、解决的办法呢?

  有,就在香港国安法里。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将案件交由内地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特区无法制止外国律师参与国安案件,黎智英是有可能被直接交由内地审理的。

  除了交由内地审理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释法权!

  香港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意味如涉及重大的法律原则问题,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或在香港特区的提请下释法。

  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已经行动了。

  11月27日,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他将向中央政府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释法,根据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香港各界纷纷对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释法表示支持。

  民建联常委、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黄国恩:终审法院的裁决忽略用外籍律师存在的国安风险,认为人大有解释权去纠正错误。

  新民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香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上出现漏洞,赞成特区政府向人大寻求释法。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质疑终院未有准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亦未有完全理解中央对国家安全立法的精神及要旨。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梁美芬:特区政府可要求法庭暂停审理黎智英案件,待释法程序完结。

  香港各团体也行动起来,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其中香港政研会总监邝慧明发起市民联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为《香港国安法》释法,禁止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国安法审讯,彻底解决争议。

  香港政研会认为国安法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如果有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极有可能出现效忠及泄密风险,国安处调查的过程、掌握的证据、取证的办法等,都可能涉及更多国安案件,如果被泄露予敌对外国政治势力,将可能造成对不利国安法执法的情况,所以绝对不能让外籍司法人员参与。

  对此,国务院港澳办重磅发声指出:必须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

  发言人特别点名黎智英案,指出:近期,在部分涉香港国安法案件特别是黎智英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象,值得高度警惕。

  发言人强调:黎智英等策动港版“颜色革命”的推手公然乞求外国制裁中国、制裁香港甚至宣称“为美国而战”的罪恶行径。黎智英及其团伙犯下的桩桩罪行,必须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彻底清算。

  发言人非常有针对性的指出:,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香港有关法院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与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

  香港中联办也重磅发声: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法治的宪制责任和必守底线。

  发言人指出:这段时间,香港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对近期出现的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深感担忧,普遍认为准许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抗辩实属罕见,不仅为外国插手干预开了方便之门,而且有损本地律师职业声誉和香港法治形象。

  发言人强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香港国安法,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机构更负有“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法定责任。

  总之,必须彻底禁止外国律师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绝不能让外国势力打着辩护的名义堂而皇之的再次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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