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修法的前前后后

劳务派遣修法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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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要修法?

  很多人老以为政府决策者不读报不上网,不了解下情,不清楚派遣工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和巨大怨气。大概他们把决策者想像成古代深宫里闭目塞听的昏君了吧。其实,政府有宽广的渠道来获取信息,许多事都比普通老百姓知道得多。

  拿劳务派遣来说,全国总工会2009年起会同各部门进行全国性调查,2010年10月出了报告(没公布)。后来媒体引用的“全国6千万派遣工”就是全总的估计数。一些地方发布了自己的报告,讲到了很多问题。

  一年半前,全国人大财经委谈到修法动机时说:“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这说明,修法是为了党和企业的利益,并且提到了“执政基础”的高度,可见上层有多么重视!立法的思路是:规范化;清理皮包劳务公司;指导央企依法签订派遣协议(即,派遣工继续派遣),并建议“择优转正”(只是建议,并且只建议让少数人转正)。谈到“公平对待”、“同工同酬”,则含糊其辞。后来的修法结果出入不大。许多派遣工把自己的“良好愿望”投射给立法者,以为他们当真要取消派遣制,让大伙统统转正,至少要实现同工同酬吧。结果大失所望。

  修改了什么?

  新《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劳务派遣部分做了修订,要点如下:

  1、劳务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及其它条件,要申请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

  2、把同工同酬解释为“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倡导性的“一般”,改为限制性的“只能”。“临时性”确认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等。

  4、限制使用派遣工的比例。

  第一点针对皮包劳务公司。但现实中,不管是正规大公司,还是皮包公司,往往都跟当地劳动部门、人社部门甚至公安机关的官员关系密切;注册资本并非不可动用的保证金或基金,注册完即可抽走。不少代理公司称,只要花点小钱就可以代为注册。因此,这个条款的作用是可疑的。

  第二点“同工同酬”最受各方关注,国企派遣工的呼声特别高。可惜它已被“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根魔术棒化成了泡影。该条款意味着,只要用工单位订出同一套薪酬制度(而不是给正式工、派遣工分别订制度),就算符合“同工同酬”,工资差别再大都不违法。至于正式工和派遣工在社保、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往往相当大,国企尤其如此,但劳动法规对此并无限制。我们且来看看人社官员的公开解释。

  重庆人社局7月8日称:“酬”只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各种补贴、福利不算在内。

  8月1日,广东人社厅某官员在网上回应:(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下)“因为劳动者学历、技术等级、工作业绩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将核算出不同的工资金额”。

  8月21日,人社部官员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并不包含福利待遇和社保待遇。这需要一个逐步实施完善的过程。”几时完善?也许要大家退休后,进火葬场以后吧……

  9月1日人社部某官员:“在福利待遇上企业对于正式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标准上,还是可以自己掌握的”。

  难道不该怒吼一声“人社部官员们,你们就是这样肆意曲解同工同酬的呀!赶紧回家卖红薯去吧!”?

  为了避免让派遣工“钻空子”,不少单位着手“清理混岗”,把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分开。这样一来,既然不“同工”,何来“同酬”?

  “三性”,尤其是辅助性岗位问题,也是要害之一。但究竟如何界定“主营/非主营业务岗位”呢?新法规定“只能”在三性岗位搞派遣,这固然比旧法严格,但同时,人社部公开表示:“由企业自己来界定岗位性质”。派遣工又是只有挨宰的份。

  这次修法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有关部门真要下手的话,确能够据以整顿劳务派遣市场,要求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规范化”,但派遣工维权时,新修订的条款几乎都用不上。

  比如,派遣工想打官司要求同工同酬,即工资奖金、福利社保与正式工相同,只有前者可能得到支持。当然,假如是集体找领导讨说法,那就完全可以拿自己所理解的同工同酬、所受的不公平待遇,来跟领导们对质,要求提高待遇,增加福利社保等。

  人社部官员的其它言行

  新法出台后,人社部门上上下下的官员忙得不亦乐乎。据6月13日北京青年报载:“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启动‘律•动中国FESCO2013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将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题与企业的HR们开展多角度的深度解析”。

  他们到处召开培训会,向各地各单位的人头贩子(劳务公司)和工头(人事部门)交代政策,面授机宜,告诉他们“新法并不是要卡死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将会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下一步的发展方向,这样可以转嫁很大一部分用工风险和法律责任”,如此等等,但从未听说他们找哪个单位的派遣工问问意见、听听心声,哎,真是连做秀都忘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政策好,下面不执行?这次,失望的、满腹牢骚的派遣工又纷纷念叨起这些口头禅。但人社部的所作所为表明,这次并不是“上面一套,下面一套”,相反,“上面”怕“下面”另搞一套,把事情搞砸了,所以才这么费心去交流、统一为“下面”做培训。

  为什么大多数地方、单位没动静?

  新法颁部之后,实施日期过去很久以后,大多数地方、单位却一直毫无动静。许多派遣工感到奇怪又惶惶不安。但结合上面的分析,不难明白,多数单位需要做的仅仅是:

  1、自订一套确认辅助性岗位的标准;

  2、通过编制“岗位说明,岗位职责”,就可以声称混岗的工人“级别不同”,或者从事的是“不同工作”;

  3、编出“同一的薪酬制度”。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差距多大都没关系,企业怎么订就怎么算数,法律上就不违反同工同酬了;

  4、如果派遣合同(协议)没到期,单位就不受“三性”和“比例”限制。某些单位强迫派遣工重签合同(日期填到2012年12月28日之前,合同期拉长)以增加“过渡期”;

  5、派遣比例太高的单位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2年内“整改”完毕……

  这些事,都不用告知派遣工,管理层内部搞出来就行。就算企业酝酿搞外包,或伺机裁退派遣工,也不会提早告知大家。结果看起来,就只有少数单位“有消息,有动静”了。

  用参与立法研讨的专家的话说,他们“整体上采取了‘软着陆’的方式”,“立法者为企业设立了数道缓冲带”。这同时意味着:广大派遣工的地位和待遇将不会有什么变化。

  图左文字:正式工名额已满。

  图右文字:急招临时工。

  老板老总会给派遣工好处吗?

  至今为止,极少听到新法给派遣工们带来什么好处。偶有加薪、转正的报导,都水份多多。但这又有什么奇怪呢?老板老总要是肯给大伙们好处,当初何苦搞派遣,甚至尽量压低派遣工待遇呢?难道法律禁止给大家转正、增加工资福利了吗?

  新法比起旧法确有严格之处。派遣比例高的单位迟早要出手的。除了上面说过的办法,他们还采取了变相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承包之类)、注册空壳公司安置派遣工、真假外包等手段。我们没有理由低估剥削者的智慧,何况他们还有人社官员和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呢!

  推进修法也好,呼吁严格执法也好,都不能改变现状。资方只会按自己的利益“绕开”法律,不管会怎样伤害工人/派遣工。假如工人不能在雇佣和解雇、用工方式及工资待遇各方面争得发言权,就只会任人宰割。

  有企业趁机清退派遣工,工人在市里堵路。一家央企推广外包,某省多县员工集体抗议,拒绝与外包公司签合同,要求“还我编制,同工同酬”。鉴于相关事件导致不少的群体上访、怠工,人社部要求各地“1、不能形成规模性清退,造成失业问题;2、不能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大概是唯一的好消息吧。

  劳务派遣——限制还是取消?

  话说回来,有觉悟的派遣工不应当支持“符合三性即可派遣”的洗脑。劳务派遣本来就是坑害工人的。凭什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职工就活该被派遣呢?企业单位为什不能跟他们直接签合同,非要劳务公司来插一杠子呢!支持“辅助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意味着赞同老板老总们分化工人的队伍,意味着出卖派遣工当中更“弱势”的派遣工(他们同样有权拒绝劳务派遣)。其他工人维权时,他们就可能消极旁观,甚至很容易被资方利用来充当工贼。

  “限制派遣工比例”同样意味着认可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容许一部分工人继续被派遣。就算老板老总不搞外包,而是增加转正名额,也只会引发派遣工的内斗,也就是踩着其他派遣工的肩膀甚至尸骨去争抢有限的转正机会。不难想像,转正名额主要将会留给关系户、走后门的,和“听话”的人,这又意味着在派遣工队伍里制造巴结领导的风气。

  因此,从工人团结的原则来看,不应支持“限制劳务派遣”。派遣工以至全体工人的口号应该是:“废除派遣,抵制外包;发挥创意,反抗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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