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个多月进行了一次诉讼
这一个多月,我不能上网,被迫进行了一次维权诉讼。
去年11月,我上不了网,电话不通,经过十多天维修后,通了。当时以为是技术故障。但不几天,2020年12月11日,又电话不通,上不了网,维修员当天来了,以后就不再来,我用妻子手机,两天打了二十多个电话给他,都是说通话忙,显然是不接电话。15日两次讯问网络运营商总经理,被告知是执行市政府“老旧城区优化网络”通知,对何时恢复,公司无法确定。
“优化网络”却无限期断网,是全世界未有的奇闻,显然是个借口,真正原因可能是我文章让某些人不舒服,但又不能公开反驳,于是出此下策,断了我的网络。但这就触犯法规了。我可以通过其他工具和方式发文,通讯,但是,这样做太妥协。我坚持依法维权。
运用法律,需要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合理合法。虽然网络运营商说是执行市政府通知,但拒绝出示通知,未经市政府证实,不能为据。所以,我先先找了市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被告知他们不知道此事,或说这是公司行为,政府不干预。但我刚回家,有政府部门来电话,说明天解决问题。果然,次日即12月23日下午近6时,网络通了。但我刚上网,发了一篇《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着重点》,在26日刚发出《好不了也再坏不到哪里的中美关系》后,网络又断了。我问网络运营商,回答说“按市政府通知,继续优化网络,停了你的网络。”肯定“没有市政府通知,不能恢复我的网络。”
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12月29日,我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首先起诉断我的网络的网络运营商。
法院告知通过诉讼解决,可能要3个月时间。我知道,按民事诉讼法,简单程序是规定三个月审结,如果是一般诉讼程序,还是六个月内结案。过去,我发表的博文被网管屏蔽,就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主权利,但苦于屏蔽者身份不明,找不到起诉对象,事情又发生在外地,我既无钱也无体力到北京去。这次事情发生在本地,对象明确,正好通过这个案例,对多年来政府部门的随意封播封网这类行为,以法律判决方式分清是非。所以,我不在乎时间。为此目的,我还接受了法院要我删掉诉讼请求中的判决被告“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讯服务”一项。因为,起诉书保留了结束语写的:“事实表明,被告多次无限期中断我的网络和通讯服务,说是执行市政府‘优化网络’通知……而市政府又否认,彼此推诿,原告无法知道内幕,但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三)款是已成事实,损害了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和通讯权利。因此,首先起诉直接违法侵权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根据法庭调查揭露的问题,保留追加其他诉讼要求的权利。”只要法院受理诉状,问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暴露和解决。
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走诉前调解程序。决定时间在2021年1月26日。但在调解前一天,法院来电话说运营商讲今天恢复网络,请我考虑撤诉。我不同意这样不明不白了结,提出必须被告当面讲清楚事实,分清是非,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种事故。
26日上午,在法院进行调解。鉴于被告已于25日恢复网络,并在调解中一再道歉,保证以后不发生非技术性停止原告网络使用情况下,我签署了接受被告赔礼道歉,同意撤回本次诉讼,不再追究被告其他责任的《调解协议》
这次诉讼,断网的真正原因没有搞清楚,诉讼目的没有完全达到,但在被告釜底抽薪,于调解前恢复网络,调解中赔礼道歉,并做出保证情况下,只能这样有利有节。
我上网后,看到我12月11日发表的《必须实行两个“结合”》,不知被什么人发布“该内容被禁止访问“,被屏蔽了。在保证言论自由上,总是问题频出。但是,做出“禁止访问”的处置者,一直不公开身份,投诉没有对象。我只能通过媒体向上反映,诉诸公论。
《必须实行两个“结合”》讲“做任何事,必须要理论与实际结合;做国家的事,必须要领导与群众结合。否则,什么事都做不成,做不好。任何正确的决策,都是理论与实际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形成的,实现的。认真总结党的百年经验,也必须实行这两个‘结合’,否则,是总结不好的”,是中国共产党党性要求,所举例证,是对毛泽东领导时期党风的肯定。“被禁止访问”,在反对什么?
党一再强调依法治国。
首先,要指出一个事实,即同一篇《必须实行两个“结合”》,在其他网站一直挂着,并不“被禁止访问“。这说明,这种处置不是出自统一的政策,而是行政者个人行为。用流行语叫“政出多门”。这种现象,有碍于国家的统一。
即使是《必须实行两个“结合”》有严重问题,如果属于违法犯罪,也应当依法通过法庭审判,追究责任,如对抢劫犯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只是制止其抢劫行为。从只“被禁止访问”看,是一种行政行为。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必须实行两个“结合”》被禁止访问,是在依法行政吗?
行政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明不白禁止阅读《必须实行两个“结合”》,是滥用权利,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准人民向党建议和提出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需要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经常沟通。向党建议的《必须实行两个“结合”》在某网站被禁止访问,经常发生的一些网络平台和管理者,对不同意见的封闭打压,群众的想法不让表达出来,结果只会是表面的统一。统一可以通过权力强制实现,但一致是互动的结果,不交流,不解决认识分歧,不可能达到一致,只能加深不一致。
无论领导与群众,都可能会有错误的认识。这应当通过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禁止一方发表意见的方式。真理不唯上,不唯书,只为实,社会实践是经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这里,我再一次提出,对于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应当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分清楚是非,统一于真理。动不动就用封网断网的手段,是中国共产党反对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主观主义。不仅无助于民众思想与党一致,而且障碍认识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反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行为。希望领导者对此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建议人大对宪法第三十五条,制定具体的实施法规。
刘金华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