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曾严厉警告:(改革)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这是底线,这语气很重的!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然把这严厉警告只当耳边风,一吹而过!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几乎天天都遇到破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案例,破坏者不是别人,正是我党领导下的部委部门或地方政府。本想给老大写一份专题报告的,但怕误会成告状或打小报告,只好坐马桶上随便吐槽一下了。
村集体建设用地被政府部门“偷占”是全国性的普通现象
笔者几乎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全国各地的乡村行走,每到一个村庄,第一个要问的是村庄有多少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内蒙等极少数省市区的乡村干部能基本讲清楚自己乡镇和村庄有多少集体建设用地,绝大多数省份的乡村干部是不知道的,或者他们的回答非常干脆利落:除现有宅基地外,村集体基本再无可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2014年前后,中央统一部署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理论上讲全国各村有多少基本农田、一般农地、水面、林地、生活配套建设用地、生产配套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等,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且是发了所有权证的。但非常遗憾,全国80%以上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给各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可能有部委不认同我“至少80%”的说法,要不我们联手抽样调查一下呢?你敢吗?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生产生活配套用地,宅基地、道路用地、教育卫生用地、农产品生产和仓储加工用地等等。一般而言,按照村庄人口多少和村域面积的大小,集体建设用地是配置一定数量的。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及农民集体,乡村振兴的第一资源是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及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建设用地可用或根本就没有建设用地可用,就等于什么事都只能想,而没法做。这样的情况下,何以振兴乡村呢?
不禁想问农民及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去了哪里呢?
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吧,很多村庄的小学废弃了,但是小学是村集体的可用建设用地。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废弃的小学大有用途。可是,很多废弃学校的操场“神不知鬼不觉”的被变成了农地,建设用地(指标)去了哪里?农民及集体是不知道的。千人以上的村庄,十多年前一般都有可用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上百亩或数百亩,现在呢?基本没有了,建设用地去了哪里?被政府部门及企业老板给2万或3万一亩“买”走了,甚至在图纸上变个颜色就被“偷”走了。很多村庄的村干部经常变动,许多新上任的村干部,只知道自己村庄有多少地(主要是农用地),根本就不懂自己村庄配套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少,自己的建设用地被“偷”走了,根本就不知道。这样的村干部占绝大多数!
中部省的一些村庄,有很多已婚且有了孩子的新农户没有宅基地,政府部门不再批宅基地了,问为什么?回答说: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了?可是这些省的县市区政府,这些年每年收储村集体建设用地超万亩的很普遍,收农民及集体的建设用地(指标)2万或3万一亩,卖出几十万一亩,赚的钱是政府的收入。这是以牺牲农民及农民集体的发展权、新农民的居住权等为代价获得的政府第二财政收入。我朋友的机构在北京郊区租用了一个村的集体农场,占地有一百多亩。80年代以来,这个村集体农场的配套建设用地有3亩多(工具房、生活房、果品库房等),2018年一阵风把集体农场的配套建筑物拆了,并强行把建设用地恢复成了农地。法院判政府拆错了,但拆了就拆了,想再建?永远不会批了。请问村集体农场的3亩集体建设用地去了哪里呢?谁都知道的,不赚钱谁去拆呀!在不少地方,政府强占或偷窃农民及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几乎变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了,农民和村干部没有任何申诉渠道,敢怒不敢言,一点脾气都没有。
集体企业(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造,绝大多数地方都在搞私有化
巩固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一号同志为核心的党对乡村振兴顶层设计的核心内涵。二农部为壮大集体经济部署了“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一般的做法是把集体经济股份划到村民个人,个人持有集体经济股份后,可转让、买卖或继承,股份制大股东一股独大,这样的股份制改造实际上就是一场对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私有化运动嘛!
集体所有的土地及集体经济的收益,是按成员权享有的,成员权生有死灭,不能买卖和继承,实行一人一票权。你把成员权改造成了股份权,不就是消灭了成员权嘛,消灭了成员权,还有什么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及共同富裕?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实际就是逐步虚化土地集体所有制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不向土地所有者(集体)交钱,承包者不承担农田水利建设义务,还享受补贴。承包权可继承。土地三权分置。承包期到了再延三十年……上述这些改革,你慢慢体会,这是在干嘛?土地所有者(集体)的任何所有者权利都没有了、掏空了,这就是农地制度改革的本质。一号领导划的底线及提的目标要求,顶层设计都是很明确的,但实际在一线操作的改革却是完全相反的!乡村振兴,谁的乡村?谁来振兴乡村?为谁振兴乡村?振兴谁的乡村?现在都是问题了!不忘初心,其实挺难的!
文 | 李昌平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