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公平正义的阳光就永远照不进司法领域

张宏良: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公平正义的阳光就永远照不进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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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我们就一直在讲,只要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不发动群众,就永远跳不出官僚、资本和知识精英画出的圈子。不仅跳不出极右势力画出的这个圈子,甚至连越来越多的左翼力量都会被他们拉过去,中国左翼中形成的五毛党就是右派进行反革命统战的典型代表。

  比如这个捍卫民族形象和民族感情的治安条例第34条,就被反革命右派抓住概念太宽泛,法律上的度不好把握为由而加以反对,并最终很可能会反对成功,从法律中删除这一条。表面看来,劳东燕这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删除建议,好像是一个舆论民主的认识问题,实际上与认识问题完全无关,而是一个反文明反人民反人道的立场问题,甚至是一个品质问题。为什么说是一个品质问题呢?因为既然是清华法学院教授,就不可能不知道美国的公民陪审团制度,完全是由一批身份证号码抽签产生的法盲判决被告有罪无罪,比中国这个第34条的宽泛程度更加宽泛得无边无际,但是无论美国的司法界人士还是法学精英,都没有因此而否定美国的公民陪审团制度。而第34条关于损害中华民族形象和损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入罪条款已经清晰到了不能再清晰的程度,根本不存在法度难以掌握的问题。如果是一般人这样讲情有可原,如果是法学教授这样讲那就是丧尽天良。

  暂且不说我们还是挂着社会主义牌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就算只是一个东方文明大国,也不能把我们立法和司法的标准降低到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之下,甚至把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司空见惯的司法政治文明,变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反而遥不可及的目标。这不仅仅是当今中国的耻辱,也不仅仅是全体社会主义国家的耻辱,更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耻辱,甚至站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在维护一种落后得不能再落后的落后政治文明。当美国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印度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俄罗斯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甚至所有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全都高于当今中国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甚至当今中国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政治文明已经落后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文明时,那么中华民族就会失去国家崛起的内在依据,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就难以接受中华民族的国家崛起。这是当今美国敢于纠结北约国家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准备对中国展开战争围猎的一个客观原因。

  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司法改革越来越变成了中国少数司法精英玩弄概念、亵渎文明、践踏正义的私人游戏,比经济领域私有化改革的私人性质还要更加严重,特别是对人民大众的专政性质越来越严重。本来法律应该是维护道德的工具,是任何一个老百姓都能够理解的简单条文,而在当今中国法律却变成了用一系列所谓专业概念和逻辑包装的没有任何固定内容,不讲丝毫道德伦理,更是悖逆公平正义的复杂游戏。不仅一般老百姓看不懂中国法律,就是法学界人士和那些基层法学知识分子,也弄不清楚构成中国法律内容的基本元素究竟是什么,更是弄不清楚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义,法律和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学精英把法律这个原本应该是任何老百姓都能够懂得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任何老百姓都弄不明白的复杂游戏,这绝不是随着法治的发展法律越来越具体化系统化的结果,而是中国法学精英故意把中国的法律条款变成无论是官员还是老板根本就看不懂的东西,更不要说一般老百姓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法律这个公共约束系统变成他们个人的自留地,由这些法学精英任意解释,变成他们随心所欲欺压民众的工具。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剥夺了法学精英对新中国司法的控制,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法学精英专政的原因。当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由于坚持精英政治而反对大众政治,结果把美国法律制度完全变成了极少数司法精英的个人自留地,把法律越来越变成了少数法学精英“依法犯罪”的工具,把美国社会完全变成了没有任何正义阳光的黑暗地狱。所以美国才幡然醒悟,向司法精英控制的法律体系开刀,吸收了中国文革时期以四大自由为代表的“有罪推定制度”,以群众专政为代表的“公民陪审团制度”,真正贯彻贫富平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穷人和富人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赔偿,表面上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没有丝毫平等的富人专政),以及吸收新中国档案制度而把时间纳入破产法的新型法律制度,真正把破产变成了富人的灾难而不是像中国这样破产成了保护富人的制度……等等所有这些司法改革,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原则,建立穷人对富人的法律约束制度,而不像当今中国这样法律完全变成了富人约束穷人的制度,比如恶意讨薪罪、罢工违宪罪等等富人专门对穷人实行专政的法律制度。

  可见,要想真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法律领域,就必须建立人民群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否则,无论司法改革怎么折腾,也永远跳不出法学精英的手心,无论官员还是老板都会被司法精英关进法律笼子里束缚住手脚,至于广大民众更是永远也沐浴不到公平正义的法律阳光。

  2024年3月13日

  关联阅读:《劳东燕:我反对第34条第2-3项,建议删除为妥》https://mp.weixin.qq.com/s/sSNDSfr_EKZszypAYeJP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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