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大阪G20峰会上,中国宣布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美国共同诉讼制度三大原则之一,是最有效的市场管理制度,是穷人的福音和富人的噩梦。如果能够引入中国股市和和消费品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将有可能会终结今天中国股民被任意宰割的噩梦,消除伪劣假冒商品特别是有毒食品的法律依托,把中国股市和中国市场也同样变成美欧那样干净的市场。由此将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个了不起的重大转变。
但是,如果仅仅是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当今知识产权主要控制在美国手中,那么获益者将主要是美国垄断资本集团。这也是我们感到有些忐忑不安的地方。自中国股市建立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就一直呼吁要引入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美国共同诉讼制度,以此来防止和避免庄家和上市公司坑骗股民、恶意圈钱的罪恶现象。但是资本的力量是强大的,随时能够把鳄鱼变成壁虎。虽然平时资本可以容许一些左派发出空泛的意识形态争论,但是一旦威胁到资本利益,马上就会借助于国家机器,操纵左右两派共同封杀和边缘化,把资本的阻碍力量排除在公众视野之外。多年来我们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呼吁被边缘化,不久前“万亿矿权案”的舆论被封杀,就是最典型说明。
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何具有如此大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美国根据毛主席关于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赔偿制度(虽然美国本身并没有意识到来源于毛主席的矛盾论)。就是法院把道德因素引入司法判决,根据被告有没有违背道德而将赔偿分为两大类:“事故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没有违背道德的违法行为,只进行“事故性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而对违背道德的违法行为,则实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就一条——破产。一般性企业肯定会破产,即便是超大型的跨国公司也会伤筋动骨,所以才称为“惩罚性赔偿”。通用汽车案赔给一家老百姓超过40亿美元,京东一句“老板无辜”的国内公告差点儿把整个京东资产都赔进去,就是典型。
那么惩罚性赔偿的这个所谓道德因素是指什么?主要是两条:一是违法违规者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损失;二是违法违规者是否财大气粗不在乎,就像中国人经常见到的那样挑着大拇指头说:“小子,有本事你告去,爱告哪里告哪里,老子不在乎!”你不是认为自己有钱就可以不在乎穷人,不在乎天理,不在乎法律吗?那好,让你进法院时还是富人,出来时就变成了穷人,看看有谁还敢不在乎!无论是在西方的影视中还是实际生活中,大家很少看到富人挑着大拇指头让穷人上告的镜头,原因就在这里。
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大众政治的萌芽形式,具有两个伟大作用。
一是消除了穷人和富人在司法赔偿方面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同样赔偿100万,对于富人来讲只是九牛一毛,而对于穷人来讲就是灭顶之灾。所以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实行同等数额的处罚和赔偿,等于是给富人以违法犯罪的特权,保护富人违法犯罪。富人有的是钱,能够经得起一次又一次赔偿。而惩罚性赔偿一次罚光,让富人和穷人一样再也没有了违法犯罪的能力 从而真正能够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是恢复了法律的本来功能。法律的本来功能和任务就是惩恶扬善,维护和推动社会道德的发展。如果像目前中国这样法律不讲道德,势必会把法律变成践踏和违背道德的作恶工具。正是有鉴于此,惩罚性赔偿才把违背道德的风险扩大到破产倒闭的无限程度,而不违背道德的违法风险仅以实际损失为限。这样的判决,才能真正起到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才能实现道德对法律的支配作用,才能鼓励大家都去做好人,不要去做不道德的坏人。而此前的美国和当今的中国一样,道德品质在法律判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法院只管结果,不管道德。
在此或许有人会问,如果富人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整治穷人,那么穷人岂不是更要倾家荡产没有活路吗?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问题,保证司法改革向着有利于穷人而不是有利于富人的方向发展,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外,还有两大原则,就是有罪推定制度和公民陪审团制度,共同组成了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三大原则。
有罪推定是与无罪推定相对立的一种司法原则,是指老百姓和富人官员打官司时,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由富人官员去法庭自证清白,证明不了就是有罪。这一点与当年中国老百姓贴大字报差不多,区别只在于中国老百姓大字报是贴在墙上,如今美国老百姓的大字报是贴在法庭上。美国之所以要把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废掉,就在于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共同诉讼制度就是在股市中产生的),老百姓根本拿不到富人的证据,如果继续实行无罪推定,就等于是用法律来为富人违法犯罪保驾护航,所以才吸收新中国的大众政治因素,制定了有罪推定原则。股民只要怀疑庄家设局骗你,患者只要怀疑医院有问题,马上就可以把他们告到法院,由这些被告自己来证明他们没有害你,证明不了就是有罪。如此以来,就把极少数富人置于了亿万万老百姓的司法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法院成为富人的作恶工具。
为了避免富人会收买法官改变有罪推定的证据和惩罚性赔偿的道德标准,美国共同诉讼制度规定被告有罪无罪,要由公民陪审团裁决,而不是由法官裁决。法官不仅没有裁决权,甚至连表决权都没有。在此可以说是完全吸收了毛泽东时代群众判案的大众政治因素。公民陪审团是在审判前临时由当地老百姓身份证摇号产生的,这就决定了陪审团成员一方面全都是老百姓,肯定会站老百姓立场上进行裁决;另一方面几乎全是法盲,根本不懂法律,只能根据世俗道德进行裁决。由此作出的裁决,必然会形成法律与民意的一致性,与道德的一致性,与天理的一致性。如果几年前的“于欢案”由公民陪审团来裁决,结果肯定是无罪,而由法官来裁决,则差点儿被枪毙。
看到这里读者会发现,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三大原则,几乎全都来自于新中国对大众民主和大众政治的探索,可以说是新中国的政治之花,结出了美国的法律之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美国由网络技术、虚拟经济和生物技术构成的新兴生产力比较发达,对生产关系强制发生影响的结果,以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美国人民大众坚持斗争的结果。随着以网络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带有大众民主和大众政治因素的共同诉讼制度正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普及开来,共同诉讼制度的三大原则,已经有两大原则已经或正在进入中国,这就是2010年部分领域已经引入的有罪推定制度,和这次也是部分领域将要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共同诉讼制度这两大原则先后引进中国,都是决策层推动的结果,都是向先进政治文明的一种艰难和曲折的跨越。也是我们左翼爱国力量多年奋力呼吁的结果。只可惜此前的有罪推定制度在引入中国后,由于遭受到利益集团的阻挠,已经完全变形并基本失去了穷人约束富人的作用。但愿这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后,不要仅限于外商投资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而要同时引入证券市场和消费市场,以保护股民和人民的利益,以昭彰天道和天理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