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六年埋尸案”看法治的软弱与虚伪 徐汉成 · 2019-06-25

从“十六年埋尸案”看法治的软弱与虚伪 徐汉成 ·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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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为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党上了深深的一课,因为没有中央扫黑除恶的雷霆万钧的强劲势头。“十六年埋尸案”根本就不可能启动立案与侦查程序,也就无从进入审判程序,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又何从谈起?

  从“十六年埋尸案”看法治的软弱与虚伪

  徐汉成

  湖南新晃一中的“十六年埋尸案”,实在堪称现代版的《拍案惊奇》。不同的是,《拍案惊奇》的所有案例均发生在法律既不健全,又不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封建社会,而这个案例却是活生生的发生在法治健全的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案件披露后,网民几乎都在遣责与声讨杀人凶手,当然,杀人犯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个应有的制裁却整整迟到了十六年。

  从目前披露的材料看,蒙难者邓世平的死因是谋财害命,但加害者谋的不是邓世平私有财产,而是公有财产,因为坚守体育场施工工程质量,反对校长黄炳松以权谋私,把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外甥杜少平,又反对将合同的标的由80万扩张为140万。不仅拒绝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签字,甚至写信向怀化县教育局实名举报,然后才惹上了杀身之祸。

  逝者已去,后有来者?因此,解读这个案例,每一个细节所展现出来的核心问题必须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觉与沉思:

  一、不予立案,死者邓世平儿子邓蓝冰称,事件发生后,学校不报案,他们在人大代表的帮助下,才报上了案,蒙难的邓世平是新晃一中的正式员工,“失踪”后,学校报案应是责无旁贷,而学校不仅不报案,受害者家人在人大代表的帮助下才能报案,而公安局只是备案而没有立案,新晃县公安局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报案的材料,进行了迅速的审查,审查的人到底是谁?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什么?新晃县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不予侦查,由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侦查,迫使家人到怀化市公安局上访,而从怀化市派来破案的警官邓水生,曾在现场的墙上采取到了血样,准备带去跟亲属的血液做DNA鉴定。结果邓水生当晚在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就回怀化了,最终调查结果也是不了了之了。血样是侦查的重要突破口,为什么作为派来破案的警官在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就回怀化了?就在这一晚,在邓水生的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是权势的威胁还是金钱的诱惑?

  三、下结论,邓蓝冰姨妈曾找过新晃县政法委反映情况,县政法委的杨书记却说:“邓世平失踪是离家出走,家属要负主要责任。”县一级的政法委书记是主管公检法的,说话可是有份量的,可以说,他的结论无异就是地方公检法以及司法部门的结论,那么,这位政法委的杨书记关于“邓世平失踪是离家出走”的结论依据是从哪里来的?

  由于这三个细节,而使得受害者家人整整煎熬了十六年,同样也是害人者逍遥法外了整整十六年。如果今年中央不发起全国扫黑除恶,以害人者的新案带出了旧案,恐怕这起谋杀案将成为永世的沉冤。

  这三个细节中展现出来的核心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社会中,权势、财富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在权势与财富面前,法律还有多大的力量?

  有一句话叫“人命关天”, 然而,而权势与金钱面前,人命不再“关天”。

  “十六年埋尸案”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并非扑朔迷离,也并非蛛丝马迹,而是熟路轻辙,如果立案侦查,完全有可能在一,两天内破案。杀人犯曾经公开扬言要杀人,而且怀化市警官已然在墙壁上发现了血迹,至少,单是从“十六年埋尸案”中,在权势与财富面前,法治是软弱的,是虚伪的,甚至是可以被权势绑架与强奸的。

  黄炳松,退休前任新晃县唯一的一所公办高中校长。在追求上大学的当下的社会,这个职务本身就很有份量,加之黄炳松的爱人当时担任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堂兄弟是县政法委副书记,而他的妻弟任职于怀化市经委。无疑,这就在新晃县织成了较为强大的关系网,难怪,县检察院有检察官曾私下和邓世平的家人说:“黄炳松担任了十多年的校长,社会交际非常广,与许多政府官员包括我们检察长关系非常好。我们不敢帮你,你在新晃县可能找不到证据。”

  法律是应该是正义的化身,展现于世人面前的应该是庄严而神圣,法治也是治理国家的必要的手段,法治的健全标志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然而,多年来,一个严峻而极其现实的问题一直摆在法律界及全国人民的面前,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越来越健全,而犯罪率却是居高不下。

  市场经济与私有化经济将人们分化为不同的群体,而黑恶势力,高利贷、校园贷,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毒瘤,又是一把把高悬在弱势群体人们头上的罪恶之剑,更加令弱势群体们雪上加霜的是,在不同的群体面前,法律就充分展现了它的两面性,在弱势群体面前,就会展示它的尊严乃至严厉,而在权势面前,它就会变得懒惰,变得无所作为,甚至于变得温顺与屈服,在金钱面前,它有时会选择投降甚至于被强奸。我们不妨假设,如果在公有制条件下,杜少平是否也会为了财富利益去世铤而走险去杀人?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于此,我们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毛时代的公检法门庭冷落,而时下的公检法却是戒备森严了。

  “十六年埋尸案”不仅为“法治”蒙上了阴影,又一次让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与庄严产生了信任危机。也为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党上了深深的一课,因为没有中央扫黑除恶的雷霆万钧的强劲势头。“十六年埋尸案”根本就不可能启动立案与侦查程序,也就无从进入审判程序,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又何从谈起?

  呜乎,逝者如斯夫,我们在为逝者邓世平先生祈祷的时候,在讨伐杀人凶犯的时候,更加应该祈祷:后无来者!更应该思考,是否要将那些在权势面前亵渎法律的人们一起送上法律的审判台?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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