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与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并列的法系之一,以周礼、法家、唐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等[1]。汉字文化圈内的国家如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在历史上都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曾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朝鲜,当时的《高丽律》、《经国大典》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服忌令》等,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华法系随着西方文化强势进入汉文化圈而趋于解体。日本率先移植德国法,中国以日本为模范制定了《六法全书》。
历史
中华法系起源自尧舜禹时期的皋陶兴五教、定五礼、创五刑、立九德、亲九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周礼》。汉代学者多以《周礼》与汉律并称,如《说文》第十五卷下所载许冲上书云:今五经之道昭炳光明,而文字者其本所由生。自《周礼》、汉律,皆当学六书,贯通其意。[2]汉武帝独尊儒术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熹平四年,汉灵帝乃诏诸儒正定五经,共刻《易经》、《论语》、《尚书》、《春秋》、《公羊》、《鲁诗》、《仪礼》七经于石碑,为古文、篆、隶三体书法以相参检,树之学门,使天下咸取则焉。《三礼》在唐以后成为封建王朝治国的不可侵犯的煌煌法典。在中国封建时代,礼和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周礼》一书又名为《周官》,许多关于国家政治与法律方面的规定,都见于礼的内容。章太炎曾指出:“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两汉时期儒学的法律化运动或者说儒学观念的进一步可操作化努力,在汉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都得到了体现。立法上,汉儒确立了儒家法思想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汉代在立法上实现了儒家的一贯主张即德主刑辅的思想。[3]
经过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礼法结合最终完成了,代表作是唐律。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论语》对法律的影响也逐渐深入,唐律总其大成。《论语》对唐律的影响与唐代重视儒学有关。[4]如“十恶”、“不孝”以罪人律在《北齐律》中已有体现。至唐代,波澜壮阔的法律儒化运动走向高峰,这个高峰的代表作《唐律》便彻头彻尾地以“儒法典”的身份展示在人们面前。以至前人有称《唐律》为“一准乎礼”。考究《唐律》的法条来源,几乎绝大部分出自儒家经典。唐代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体现了一整套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与法的完善结合。在唐律中,不但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大量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在司法实践上也是“于礼以为出入”,一切以礼为准。[5]《唐律》及其《疏议》是标准的伦理化的法典,由它所确定的原则、制度、篇目以至具体的律文、术语和概念,都为宋、明、清诸律所继承。清代学者纪昀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明朝建立之初,丞相李善长等就认为刑律“至唐代则集其大成”,在制订明朝法律时竟建议“今制宜遵唐旧”,结果“太祖从其言”。明太祖朱元璋本人对唐律读得很认真,《明史·刑法志》记载:“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6]
特点
-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准五服以治罪、死刑复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
- 相对于欧洲大陆法系传统偏重民法而言,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法为主,其次是行政管理法,婚姻家庭法。
- 可以用八个字来形象地概括光绪法律改革以前的中华法系:“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来源请求]
- 在司法审判上,刑事审判依律进行,程序严格;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地方行政官同时兼理司法;民事纠纷则调解重于裁判。
- 且中华法系与现今及历史上存在过的诸法系有个显著的特点既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强调“仁”。
- 地方衙门往往身兼行政与司法。
诉讼程序
就司法程序来说,中国的传统,判决是当庭作出,当事人可以知道判决是基于哪些理由,如果有何异议,也可以当庭申辩。西方的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一样)是休庭后做出判决,判决书再迟迟寄来。如有异议,大多只有上诉一条路。中国传统司法程序颇为冗长,若不服初审判决,上诉时包括证人都可能被收押送往上诉地点参与审判。
理论基础
儒家思想以伦理道德为主体,中华法系有浓重的伦理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三纲六纪”,儒家的伦理道德以宗法人伦为核心,中华法系有家族本位的原则,“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十恶”大罪由此而定。[7]
十恶
“十恶”是中华法系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属于严重违犯礼经,丧失以忠君和孝亲为核心的道德,破坏以君臣、父子、夫妇为三纲的伦常行为。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其中又有八种渊源于秦,只有“不睦”、“不义”两恶尚未找到与秦律的联系。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十恶不赦”的渊源。
十恶 | 解释 | 法理出典 |
---|---|---|
谋反 | 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 《春秋》之义,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
谋大逆 |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 |
谋叛 | 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 |
恶逆 |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 |
不道 |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 |
大不敬 | 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 |
不孝 | 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 《甫刑》三千,莫大不孝 |
不睦 | 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 |
不义 |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 |
内乱 | 奸小功以上亲属 |
八议
八议制度源自《周礼》“以八辟丽邦法”。[8]贵族触犯刑法并不是可以道遥法外,而是由专门的“八议”来定罪。如果属于八议范围的人犯死罪,除十恶者外,都必须奏请皇帝批准议刑,再将所议之结果,报请皇帝裁定。
八议 | 范围 | 儒学出典 |
---|---|---|
议亲 | 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 《论语·泰伯》“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 |
议故 | 皇帝故旧 | 《论语·泰伯》“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
议贤 | 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 《论语·子路》“赦小过,举贤才”“《春秋》为贤者讳” |
议能 | 有大才艺 |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 |
议功 | 为“斩杀敌将、拔取敌旗”,立有大功勋的人 | 《春秋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汉书·陈汤传》引作“春秋之义,以功覆过” |
议贵 | 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以上 | 《礼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
议勤 | 恪尽职守和曾经为国经历过大磨难的官员如出征大将和出使绝域者 | |
议宾 | 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 《礼记·郊特性》“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 |
五刑
中华法系的刑罚包括:笞刑、杖刑(打板子)、徒刑、流刑、死刑。每等又分五等,由轻而重至最高刑。制五刑之目的,在于“以刑制刑,以辩制杀”“明威、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重罪至少须送至中央六部的刑部处理,地方官通常不能判人死刑,每年可执行死刑的日期约四十多天,不在此日期内不得执行死刑。
相关研究
1884年,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提出“法族”概念,并提出了“中华法族”一词(明治十七年(前清光绪十年)三月之《法学协会杂志》第1卷第5号揭载‘法律五大族之说’;后收入穗积陈重:《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一集),岩波书店1932年版,第292页至307页)[来源请求]。现时的法律体系大多属于欧陆法系(比如法国、德国、与现在的日本、拉丁美洲等)或海洋法系(比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因此中华法系是否存在受到质疑。韦森认为“受国内一些法文化学者的影响,大多数人以前一直以为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一直是个人治社会,法制并不发达,且缺少民法”。[9]
过去中华法系是存在的,例如大清律例基本上与明朝法律相同,而且审判时对判例极为重视,甚至形成清代基层公务员胥吏的重要性大增,因为他们比科举出身的大臣官员更熟悉过去的法律判例,而大臣也须遵守法律判例。《清稗类钞》记录晚清官员郭嵩焘的史论:“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叹:“六部之胥,无疑宰相之柄。”嘉庆皇帝曾在一次谕旨中说到:“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诺成风,而听命于书吏,举一例则牢不可破,出一言则惟命是从,一任书吏颠倒是非,变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争之情节。”在20世纪之前,20世纪前的中国的法律的渊源大多数都来自国内,包括儒家和法家思想。至少在清代和更早的朝代,中国法律受到的外来的成分不多。在当前,有些人说中华法系是过去存在,现在已经解体了。[来源请求]
香港由于“义律公告”表示将继续以“中国法律和习俗管治香港,但中国的酷刑则一一废除”,允许华人案件按中国传统审判,所以直到清朝灭亡后,香港法庭仍然沿用《大清律例》处理原居民(华人)纠纷。但随着香港政府逐渐立法管制市民生活的不同方面,《大清律例》适用的范围亦越来越少。1971年,香港政府立法禁止重婚,三书六礼的结婚仪式亦停止适用。[10]禁止原居民女子参与村代表选举的传统,亦在回归后被法庭裁定为违法。[何时?]不过一直到现在,香港法律承认“中国法律和习俗”,仍然沿用“中国法律和习俗”处理继承和其他分类的案件。[来源请求]
影响
中华法系源于中国的文化传统,所以民族对法律传统还是会有些历史记忆的。经过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中国人,一说到中华法系,必视之为“封建”。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传统更是被唾弃,因为法律被看成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手段。
现在中华法系的意义,主要是作为学者研究的对象,并作为现今法律的对照和借鉴。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法律和命令三个层级,以宪法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两种法律体系均属欧陆法系,而非中华法系,但对其有所接纳和吸收。
历代相关法律
-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 宋会要
- 大明律
- 大清律例
参考文献
引用
-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64页“中华法系”条目
- 李学勤,2001,《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敎育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6期
- 王立民,2007,《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
- 韩星,2005,《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钱大群,2007,《唐律疏义新注》
- 倪正茂、郑秦、俞荣根,1987,《中华法苑四千年》
- 《周礼·秋官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 韦森在哈佛读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通史》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9-28.
- 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