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听说有些内地法院用QQ视频开庭,被媒体宣扬为人民法院亲民众接地气的创新之举,但那都是一些民事争讼,暂且不议。而如今远程视频开庭在刑事审判中迅速普及,使本应当面审判的严肃刑事法庭,变成了面对电子屏幕的隔空对话,庭审“效率”越来越高(宝安法院曾一下午审30余个刑案),渐呈“走形式”的趋势,不免让笔者感到担忧,现对远程视频开庭存在的问题,试析如下。
一、远程视频庭审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通过本条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的本意是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到庭是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当然程序,也是必然前提,只有当事人到庭,才可以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那么远程视频开庭能否认定为“当事人到庭”呢?在客观物理上,到庭的也仅是当事人的同步影像,而不是面临刑罚的亲身肉体!近两年一些媒体在报道法院这一创新举措时,常常以“公诉人被告人均不到庭”、“不到庭即可参加庭审”等类似表述方式,将“当事人不到庭”作为一个重要的新闻点,可见以公众普遍的看法,远程视频开庭是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到庭的,如果认同这种说法,远程视频开庭显然有违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到庭’’的相关规定。
也许有人认为对“到庭”的“庭”做扩大解释便可化解这个法律障碍,设立在看守所的视讯室(包含设立在检察院、代替检察人员出庭的视讯室)可以视为是法庭的一部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一文中,对“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应悬国徽,设审判席、旁听席等做了具体要求,该文件尚属有效文件。对照该文件可见,看守所、检察院的视讯室远不能称之为“法庭”,当然也不能称之为法庭的一部分,被隔离数十里甚至千里之外的被告席、公诉席和审判席,有违法庭的整体性要求。
再次纵观三大诉讼法,均没有“远程’’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由此笔者认为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二、远程视频庭审存在诸多弊端
尽管远程审判打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的旗号盛行普及,但难以掩盖其剥夺被告人接受当面庭审、在效果上无法代替当面庭审的问题。
首先,庭审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远程审理缺乏传统法庭的司法威仪,将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变味”。法庭审理中,法庭空间被赋予了特殊的符号意义。被告人被带上神圣、庄严的法庭,这种“气场”更容易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使当事人加慎重对待庭审。然而在远程庭审模式下,被告人面对的是远在几十、数百甚至上千公里外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和庄严可能会大打折扣,不免让人担忧法庭审理会沦为“走过场”。同时,审判的旁观者,当事人的亲属看到的是一场远程审理,司法制度的正义在他们心目中可能大打折扣。
其次,远程审理可能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从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首先远程审理中,被告人的表情、眼神、姿势、手势等形体语言,都无法通过远程视频完全体现出来,尤其是,因远程视频拍摄的角度不同,由此对法官产生的视觉效应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心理的探究。其次在法庭质证环节上,远程视频开庭通过视频看到的证据往往不及实物更直接更真实,从而给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鉴别证据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些障碍都将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上的考量。可见,刑事诉讼中,远程审理在传导当事人及证人表情及形体语言上的欠缺,将影响法官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其次,传统庭审还有一些被司法机关无法体会、却对被告人非常重要的潜在利益被远程庭审方式所剥夺: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在判决前被告人的家属是无法与被告人直接见面的,而在传统庭审中,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可以与被告人见上难得的一面,然而远程开庭无疑是无情地剥夺了这一亲人相见的机会。
另外从技术方面讲,远程视频的即时通话效果仍不能让人完全放心,比如笔者在一次开庭中,法官多次对着视频喊话讯问,而视频中被告人一直答非所问,后来法官愤怒地教训被告人:“读过大学还听不懂人话吗?!”,其实不是听不懂,而是听不清,甚至听不见。这种庭审的质量可想而知。
- 远程视频的在司法界应用的趋势令人担忧
人民法院以自己为本位,一味认为技术创新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忽略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在没有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剥夺了被告人受到诉讼法规定的传统庭审并进行当面陈述案情的诉讼权利。
远程视频开庭大量代替庭审,将来可能会使当面庭审成为例外。现在法院还仅将该技术适用在一些法院自认为简单的案件,但不排除办案人员打着“提高效率”的旗号图“省事”,不断被扩大适用范围,最终使远程视频审成为常态,当面庭沦为例外,那么很多刑诉法中明文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将被人民法院这样人为地变通折衷处理,届时实体法庭可能将沦为摆设,庄严的刑事审判或将沦为“虚幻的网络会议,人民法院的现场旁听制度将形同虚设,因为旁听人员即便在现场也无法看到真实有诉辩对抗,无法体验到审判的临场感,与看一场视频会议无异。
笔者甚至能“乐观”地预见到如此司法科技“进步”到一定阶段,律师会见将再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人,因为按照司法机关的理解方式,视频会见与当面会见无异。
视频审还存在司法露洞。远程视频的视线有一定的局限,不可能看到被告人所处环境的全貌,在视频看不到的地方,被告人是否有受到胁迫?是否有人在暗处施加压力?被告人远离法官、辩护人的某个房间是否会影响到他如实陈述案件?还有法官的问话一定是同步传到被告人一方了吗?在传输过程改变法官的问话内容,应该是可以实现的技术,这样的技术会不会被不良司法人员所利用呢?这些问题不免令人担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仅应定位为“书面审”和“开庭(当面)审”的折衷之物,而不能越格代替开庭当面审理。对远程视频开庭的质疑不是对科技进步的积极影响不肯定,也不是对当面庭审之高成本的不顾及,更不是对司法人员之辛苦的不谅解,而只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申,是对生命和自由的敬畏。
笔者主张,不能因科技的进步而让司法程序正义降格退化,而应该因科技进步来促进司法程序更加升格和进步。因此建议:一是提倡在侦查机关的审讯中使用视频方式,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审讯过程记录更完整;二对诉讼法中规定可以书面审的案件,全部升格为远程视频审以上;刑诉法中规定必须开庭审的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法,以传统方式当面开庭审理。
(撰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张学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