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金额、诉讼标的物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争议金额

诉讼标的金额、诉讼标的物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争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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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标的金额」这一概念,乍一看上去似乎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中,对这一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缺乏系统性,对诉讼标的金额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文书中常常出现的类似概念有:

  诉讼标的额 案件标的额 争议标的额 标的物金额 诉讼请求金额

  所以,这些到底是什么?

  关于这一概念,可以参考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訴訟の目的の価額」,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的一节规定诉讼标的金额的计算。

  "裁判所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の規定により管轄が訴訟の目的の価額により定まるときは、その価額は、訴えで主張する利益によって算定す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野生字幕君翻译:根据《裁判所(法院)法》的规定,管辖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根据当事人通过诉所主张的利益来计算。

  虽然大家都注意到了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案件标的额、争议金额这些明显的不规范使用,但因为反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使用都是这样乱的,也还不至于造成实践中理解和操作的困难,就姑且容忍着。诉讼标的金额这一概念的确定在实践中有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关系到诉讼或仲裁费用计算以及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中,还涉及级别管辖的确定。姑且不论概念使用不规范在实践中可能带来的操作困难以及诉讼阻滞,即便只是概念使用的前后不统一,处女座能忍?强迫症能忍?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并不是同一的,对于诉讼标的物与诉讼标的应当予以区别。

  以请求返还所有物为例,在此类诉讼中,诉讼标的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诉讼标的物则是该具体的所有物。但是应当注意到,所有的诉讼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所有的诉讼都有诉讼标的物。以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诉讼为例,这类诉讼中是否存在「诉讼标的物」都存有疑问。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到「诉讼标的物」并不是一般地存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

  诉讼标的金额与诉讼标的物金额

  诉讼标的金额也并非当然等于诉讼标的物之金额。在美国法中,关于物权的构成有一个公式:

  完整的所有权

  =永佃权+原所有权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残余权利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对该物之请求权;

  =抵押权人之权利+抵押人对抵押物残余价值之权利;

  =他役权人之权利+供役地所有人之权利;

  =承租人之权利+出租人将来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以抵押权为例,完整的物权包括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物残余价值的权利

  诉讼标的物金额即为该物或其价值的全部。而诉讼标的金额,应为诉讼所请求部分的价值。仅在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物的全部时,如在涉及物权的诉讼中,只有是像返还所有物这类以完整的所有权为诉讼标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金额才等于诉讼标的物的全部价值。

  因 此

  「诉讼标的金额」与「诉讼标的物金额」并非同一概念。

  第一,并非所以案件中都存在「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金额」这一概念的使用不具有普遍性。

  第二,在抵押权、租赁权等诉讼中,「诉讼标的金额」必然小于「诉讼标的物金额」。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仅在立法以及实践中使用混乱,在理论上也本来一直都无法对两者的关系达成共识。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标的”大都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教材中的通说观点进行定义,即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关于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内学术界目前主要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类:

  1

  一是认为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同一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理论和实务上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仅是徒增了诉讼理论的繁琐;

  2

  二是认为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不同的概念——传统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请求,而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事实上,诉讼请求必须以诉讼标的为依据,诉讼请求增加也必然同时增加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诉讼标的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

  明确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后,就不难发现,诉讼标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实际上是同一的,只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对此的相关立法不严谨造成了混乱。

  在实践操作层面,通常认为,由于当事人在起诉书上通常就明确写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金额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所有的诉讼请求在根本上都必须以实体权利为依据,并且,诉讼请求是原告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方式不同会有各种表现形式,而诉讼标的是固定的,不因诉讼请求的表现形式变化而变化。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并不能正确的反映诉讼标的。

  因 此

  「诉讼标的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实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宜统一使用更加能够体现其本质内涵的「诉讼标的金额」,保证立法的系统性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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