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从严惩处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怎样理解“从严惩处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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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也构成了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是,怎样将这个要求落到实处呢?
一个方法,应该立即解决“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连案都立不了,怎么可能“严惩”?
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是,目前,受害人直接在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立案依然困难。目前的刑事自诉立案情况是:名为立案登记制,实为立案审查制。
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在线立案了,可是,唯独,同样适用“立案登记制”的刑事自诉案件却不可以在线立案。也由此可见“刑事自诉”案件立案之困难。人民法院开通网上立案,最起码可以实现“立案有痕”。
检察院应该尽快有效地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保障被害人的“诉权”,也减少检察机关在案件是否“公诉”方面的腐败。
“刑事自诉”立案难是对公民刑事“诉权”的剥夺,归根到了,是法院依然存在的司法腐败。
有的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居然不知道像“遗弃罪”这样罪行轻微的“不作为”案件也会有“情节恶劣”。他们居然认为,不把被害人饿死,被害人不上街乞讨,就不构成“遗弃罪”。即便是有《《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附全文)》司法解释他们也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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