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法律文书,上面有“被告需要确保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这样的文字。
被告怎么不“确保”她自己作为母亲要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作为母亲怎么不“避免”她自己从不足额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被告支付抚养费了,足额支付抚养费了,就不会有不得不以孩子为原告向她索要抚养费这种诉讼了。
很奇怪,真的很奇怪。被告都很长时间没有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了,不要说孩子不是原告代理人的工具,孩子即便是想当所谓的“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都当不上。原告代理人很长时间一分钱被告的抚养费都没有收到了,不要说原告代理人没有敛财,就是敛财也无财可敛啊!原告代理人"敛谁的财"?难道花原告代理人的钱抚养孩子也是“敛财”吗?自己敛自己的财吗?
奇怪。按照被告的反常识的、荒谬逻辑,原告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索要抚养费,孩子们也是“敛财”吗?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支持这样的“敛财”法律了吗?
那么,请问被告,在孩子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有父母拒不支付孩子赖以生存的抚养费,如果孩子的父母不依法索要抚养费,谁还有法律资格帮助孩子维权?还有谁会帮助孩子维权?一个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在索要抚养费这种事情上都不作为,是不是就没有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双方同时拒不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孩子还有法活吗?
更奇怪了,依照被告的反常识的、荒谬的逻辑,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判决拿到了抚养费后,被告还要“确保钱是用在孩子他自己身上,避免父母成为孩子敛财的工具”。原告代理人不知道,被告在上“河南中医药学院”的时候是否交过男朋友,在上“湖南中医学院”的时候是否交过男朋友。好像被告之前说过这个问题,好像被告的日记上也记过这个问题,被告在婚前好像为了表白什么,还让原告父亲看过,但是记不清楚了。这不重要。那么,请问,被告是不是在她交男朋友的时候的花费都是她男友出钱而被告她自己却不花一分钱?如果不是,如果有一分钱花在被告男朋友身上了或者花到了其他什么朋友身上了,是不是被告没有“确保”父母的钱每一分都只花到被告自己身上了?是不是被告的父母亲也可以因此就说被告“敛财”了,“敛了父母的财”?
婚前和被告的交往过程中,在被告在其父母家生活和居住的时候,好像还有个被告口中的所谓什么门“事件”发生在被告的父母家。诸如这样的事情,请问,被告是不是在利用她父母的资源,例如居住资源,并把这些资源用到其他人身上?这些资源的价值是不是远不止“一分钱”?不再进一步说了,说到这里,应该是已经说清楚了。
总之,人和人之间打交道,都应该明白诸如“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这样的道理。如果被告能经常反思反思她自己干过的事情,或许会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道理。
虽然,孩子父亲明确不支持孩子上大学的时候谈恋爱。原因是,上大学的孩子往往连起码的经济都尚未独立,谈恋只能让孩子变得不自由并因谈恋爱而缩小了自己的朋友圈。大学四年对学业很关键,对识人交友也很关键。为谈所谓恋爱而损失这些不值得。大学生还是广交朋友好些,把自己束缚在两个人的小世界里面不好。可是,即便是孩子没有谈恋爱这种事情,为人父母的可以要求孩子每一分钱都一定会花到他们自己身上吗?如果不是,按被告的逻辑,就是孩子敛父母的财?
不要说孩子父亲不会敛孩子的财,退一步讲,就是原告的父亲不小心花了孩子的一分钱,有什么不对吗?可以说是原告父亲“敛财”了吗?在一起生活,不要说是无法分开,就是能够分开,可以绝对避免你花我一分钱我花你一分钱的事情出现吗?如果绝对避免,大家分开不就行了吗?就像离婚那样。其实,如果不是老老实实的离婚,也未必都能分清楚,例如,现在所遇到的原告抚养费这样的事情,被告不说清楚其真实收入,就是离婚了,也无法分得清清楚楚。被告在原告抚养费上就不想分得清清楚楚。
或许,只有被告这样别有用心的人才会这样想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想问题,被告这种人就是通过这样想问题去搞别人的钱的。离婚前,被告这样搞可以,别人可以不说,离婚后被告还这样搞,别人不说就是不清不楚了。被告是女的,原告父亲是男的。原告父亲一贯反对在两性之间的各种关系上搞不清不楚。搞什么搞啊?一点儿”瓜田李下“都不避讳吗?如此不清不楚让大家都不值钱了。人不可这么贱的。
说说婚内,被告通过QQ“谈情说爱”的聊天记录已经放到法院了,被告用QQ“谈情说爱”产生的费用也不只一分钱吧,这钱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被告花的这些钱是花到家庭或者孩子身上了吗?这算不算被告“敛财”?
再说说工作方面的花钱,被告是有科研经费的,请问被告,被告的科研经费就每一分钱都花到科研上了?记得在刚结婚的时候,在“河南中医学院”申请的那个和计算机有关的科研项目的经费,虽然钱不多,就不是每一分钱都花到了那个科研项目上。不是吗?这又算不算被告“敛财”?
被告用“一分钱都不值的”所谓标准要求原告代理人不是“挑拨离间”又是什么。孩子起诉被告的授权书是给孩子父亲的,被告这样搞不就是想说明:原告代理人的起诉根本不是为了原告的有利而是为“敛财”吗?被告在和代理人做夫妻的时候会做”不全心全意“为孩子及其父亲的事情,但是,原告代理人绝对不会像被告那样做出来“不全心全意”为孩子的事情。人和人不一样。被告和孩子的父亲也不一样。被告千万别“以己之心度人之腹”。这样不好。这种不好,即便是被告不怕影响孩子,孩子的父亲还怕呢。
有一种文化,叫"染缸文化"。这种文化就是让大家都变成一丘之貉,然后你好我好大家好,你搞你的,我搞我的,无论是非对错,大家彼此谁都不说谁。被告就是在这样搞。被告她自己已经被抚养费的事情搞得令人不齿了,那也得让原告的父亲“敛财”,和被告一样令人不齿。被告应该明白,即便是大家有过一段所谓的“婚姻关系”,但道不同不相为谋,彼此之间也不会有所谓的“四铁”关系。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但是,为了自己所谓"发展",为了"几个钱"牺牲孩子,如果不反复开口要、如果不打官司就不支付抚养费,就想把孩子也影响坏,就不地道了。孩子的父亲绝不会像被告那样对待孩子。孩子的父亲绝对不会像被告那样,如果孩子不开口要,如果孩子不起诉,就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任何良心父母都不会这样。
被告在法庭上说,孩子上大学了,父母就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了。如果支付也是出于“亲情”,请问被告她还有“亲情”吗?被告真有“亲情”还会等到孩子开口要抚养费吗?还会等到孩子父亲开口要抚养费吗?还会等到判决下来了才不得不支付抚养费吗?提醒被告一下,孩子父亲向被告索要抚养费是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义务,因为,孩子尚不完全懂得抚养费的意义,更不具备索要抚养费的能力,孩子幼年时更是如此。为人父母的绝不可以利用孩子的不懂和没能力就以大欺小。孩子父亲只要索要抚养费被告就用抚养费压人,就被说成是“敛财”。有意思吗?被告如果真的认为孩子父亲做的不对,也可以起诉孩子的父亲嘛。一边说孩子父亲“敛财”,一边又不起诉。有意思吗?
被告千方百计把“义务”搞成“亲情”,不就是想把父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事情从“必须做到”变成“不是必须做到”吗?在抚养费这种问题上,在道德普遍不高社会环境下,只有“法律义务”这样的保证才可能让孩子有“尊严”。等孩子真的可以自食其力了,还需要用亲情保证支付抚养费吗?等孩子不需要抚养费时候,依然不必要地给孩子钱就很可能害了孩子,而且,更可能是坏人在用钱收买孩子。在孩子尚不能自食其力的时候,父母给孩子抚养费就是义务;在孩子到了应该或可以自食其力的时候,就应该自食其力。这样才可能让孩子成为一个真正有尊严的人。
记得,在与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曾经谎称婚后购买的“福特汽车”是被告的父母给钱买的。不要说不是真的,即便是真的,那么,这个汽车是不是买了之后就不继续花费油费、保险等费用了吗?都知道汽车是“高消费品”,汽车后续的费用不需要花费家庭的收入吗?汽车真的仅供当时的“三口之家”使用吗?如果被告让其他人使用了,是不是没有把每一分钱都花到该花的人身上,被告是不是也在“敛财”?是不是也在敛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即便是说到了这一步,事情恐怕也没这么简单吧?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简单,明知道不那么简单却还往简单里说就不好了,就别有用心了。
被告喜欢"说谎"不是此次谈论的重点,说谎者既然那样说谎,就说明最起码她自认为那个谎还说得过去。用父母的钱买汽车这样的高消费品,都40多岁了人了,还认为说得过去。这不是“啃老”是什么?之所以想到“啃老”,是因为,这次向被告索要抚养费的时候,被告说是孩子的父亲“敛财”,上次索要抚养费时,被告还有个新说法,叫“啃妻”。还好,被告尚没有敢直接说“尚未独立生活的”原告索要抚育费是在“啃老”。索要抚养费的法律关系是:原告是孩子,且只能是孩子,被告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父亲,是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在孩子18岁前,孩子父亲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不代理都不行,孩子18岁后,是孩子的委托代理人。之所以这样,是诉讼程序方面法律的规定。可是,面对这样明明白白的法律关系,被告自知理亏,不敢变本加厉地直接冲着原告发难,就”指桑骂槐地“将矛头指向了原告代理人,也就是指向了孩子的父亲。好无聊,好无耻啊!
孩子的父亲知道被告有通过说谎“挑拨离间”的习惯,有通过说谎“搬弄是非”毛病,不过,对被告竟然把她“挑拨离间”和“搬弄是非的”那一套如此卑鄙用到了挑拨离间“父子关系”上面还是始料未及的。原告和原告代理人之间关系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父子关系”,还是“相依为命”“患难与共”“同甘共苦”十几年的亲人。被告应该懂得,等她挑拨离间成功了,家庭对孩子的教化功能就随之烟消云散了。失去了家庭教化,对孩子好吗?可是,被告从来不会考虑其他人,包括孩子,这既是被告“原生家庭”的家教,也是被告的为人。被告曾经抱怨过她的父母对她如何不好。据被告说,她也曾经向她河南中医学院的同学抱怨过这些。这应该不是什么秘密了。被告曾明确告诉过孩子父亲她不喜欢小孩儿,被告的这话,孩子的父亲完全相信,这一点,从被告对待“打胎”的态度也可以得到证实。不是吗?
原告的父亲认为,如果孩子都40多了还不能自食其力或者能够实际上可以自食其力还花父母的钱就说不过去了。同时,养不教父之过。孩子如果成了这个样子,孩子的父母恐怕也难逃其咎,真正的良心父母也会感到自责。以此为鉴,原告的父亲,从有了孩子那一天起,就希望孩子能够如期自食其力,到了今天,更是希望能够让孩子可以索要抚养费的时间变得越短越好,否则,孩子就太不容易了。听说,有“巨婴”这样的说法,孩子的父亲不希望孩子成为所谓的“巨婴”,至少不要都40多岁了,还像被告那样不合理地依靠父母。
记得,应该是2017年,是在第一份抚养费终审《判决书》下来后,被告通过短信和她的“代理律师”联系孩子父亲说,被告要借钱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也就是说,被告长达10年不支付抚养费,独霸着婚后购买的福特轿车,拿着每月大约2000元的房租收入,拿着河南省中医药大学和河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两份副教授级别的工资和科研经费提成等等,手头还没有结余出来少的可怜的抚养费。换言之,就是被告根本没有预留应该为孩子的抚养费,就是被告不能按照《判决书》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无论被告说的是不是实话,这也让孩子的父亲也无语了。
有了抚养费的《判决书》,被告就拿着《判决书》说支付抚养费了。看法律书籍知道,打官司有些像打仗。被告有了判决后,又有了新的花样,就是她说没有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判决书》和依照《判决书》支付抚养费银行转账都在,怎么没有支付?可是,原告父亲说的是,判决出来前被告为什么不支付?难道《判决书》下来之前孩子不需要抚养费吗?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不足额支付抚养费,难道不是过错吗?有了《判决书》,被告敢不支付吗?被告不喜欢照顾小孩儿而喜欢旅游,如果不执行判决,被告会被限制高消费,恐怕被告连坐高铁旅游的机会都没有了。如果诉讼像打仗,被告的支付叫”给“吗?那叫原告的“胜利果实”,那叫还债。如果不”给“,被告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在拖欠抚养费。拖欠是一种债务。欠债还钱,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有了判决,被告就从之前的从不主动联系抚养费方面的事情,假装不知道孩子生活需要抚养费,一下子就主动了,到处拿着转账凭证说她支付抚养费费了,把本应该起码做到的事情说成了成就和荣誉。被告的自我要求也太低了吧!被告就是这样做人的,就是这样对待孩子的、就是这样对待家人的,就是这样对待孩子实际养育人的。这就是被告嘴里的“给”了。无论是说“执行”了,还是说“还”了,用哪个词都回比被告嘴里面的那个“给”要准确。
为人父母的,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把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本科毕业总不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吧。为了向被告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孩子作为原告,先后起诉了被告三次,这三次还不包括离婚官司中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前两次,都是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到孩子“独立生活”,作为孩子的父亲,作为孩子的实际养育人,不仅感到了自己独自抚育孩子的“不容易”,也感受到了孩子的“更不容易”。小时候的孩子,如果离开了父母的抚育,生存都是问题。有鉴于此,任何有爱心的父母,任何有良心的父母,都会自然而然地代理孩子将父母抚养费的支付时间要求到孩子生活独立为止。我想,这样的诉求是无可挑剔的。
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就此达成一致,根本不需要起诉到法院。中国司法之腐败,是有目共睹的。如果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孩子以及孩子的父亲都不会选择法律诉讼这条路。之所以起诉,是因为向被告直接索要,通过被告工作单位的“纪委”索要,甚至还有通过被告引入这种事情的“其他人”索要,都无法解决。这样一个索要抚养费的顺序是常识,是先易后难,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事情无法解决又必须解决,原告的父亲才不得不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现在情况是,让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到原告本科毕业,被告都不同意。
为什么要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索要抚养费?索要抚养费这种案子,要想在法院立案,只能以孩子的名义立案。不以孩子的名义立案,法院的立案环节根本不受理。对这种根本不受理,孩子的父亲是有看法的。孩子的父亲以为,这种规定不是没有道理,但也客观上让此类立案变得不方便了。虽然到处在宣传依法治国,但是可以肯定,中国社会的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必须以孩子名义才可以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另外,应该允许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起诉另一方索要抚养费。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目前恐怕还不可能。当事人也往往无力或无法顾及到这层次。法院虽然说是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变成了立案登记制,虽然对外宣传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可实际上的执行情况尚不理想,尚不能让当事人普遍感到满意。比如,让当事人诟病的法院“年底不立案”,再比如,“刑事自诉”类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审查“严格”,根本就没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大概是2015年开始的,可是,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直到今天,还根本就没有刑事自诉立案的选项,当事人必须线下立案并接受非法审查。立案登记制之所以难彻底得到推广,归根到底是因为法院早已经不是人民的法院了。连立案登记制度这种最容易执行的制度都难以得到执行,至于其他审判环节的腐败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世事无常。遇到离婚家庭的孩子,就是常人,即便是做不到仔细为孩子想想,也不难理解,其实这些孩子都很不容易,在人情薄如纸的今天,连父母都不想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连法定义务都被搞成了没有保证的“亲情道义”保证,孩子还能可以非常确定地向谁索要抚养费呢?现在,孩子之所以看上去还不错,固然有孩子父亲的全心全意抚育在其中,但是也有“运气”成分在其中。全心全意抚育,实际抚育人也许自己作得了主,但对于“运气”,实际抚育人就无法掌控了。孩子父亲,在抚育孩子上面,也不得不只能“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也不得不只能“尽人事听天命”。有鉴于此,以至于到了今天,在面对孩子的问题上,孩子的父亲依然是,如履薄冰,如履深渊,丝毫不敢懈怠。
孩子也许看上去不错了,就以为孩子不会有问题了。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被告不是都活到快退休了还犯拒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错误吗?被告的错误恐怕还不止于此吧。正是看到了这些,孩子的父亲不时提醒在外地上学的孩子要“慎独”。所谓成年人都无法人人做到“慎独”,一个刚离开家的孩子,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就一定可以吗?面对这些情况,孩子不需要父母“扶上马送一程”吗?被告这样做了吗?
被告在其第三次被起诉的《答辩状》中有这样的文字:“被告请求在法院协调下,原告代理人告知被告孩子的电话号码和大学给孩子办理的银行卡号。原告代理人处处作梗,离间被告和孩子的关系,不知是什么居心,原告代理人做全权代理人,充当索要的角色,不排除原告代理人胁迫、诱导的可能性。原告代理人的签名和孩子的笔迹很相近,也不由得让被告怀疑这是否是孩子的真实意愿表达”。
“被告请求在法院协调下,原告代理人告知被告孩子的电话号码和大学给孩子办理的银行卡号”。《答辩状》里面的这句话让人认为,好像被告将近一年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因为孩子的父亲,也就是原告代理人,不告诉被告孩子的电话号码和大学给孩子办的银行卡号。首先,孩子父亲凭什么给被告这些信息?给被告的这些信息依据是什么?给被告这些信息是不是也得经过原告的同意?被告霸道惯了,分居离婚这么长时间了还是如此霸道。被告像个母亲吗?其次,原告是2022年6月考上大学的,当时,孩子在郑州,家里的电话号码始终没有变过。被告是知道原告家里的电话号码的。被告又在说谎了。孩子从考上大学到离开郑州将近有三个月的时间都在郑州,第二个判决的抚养费也是支付到2022年6月份。可是,从6月到8月,被告从来没有联系过原告询问抚养费的事情。请问被告,不要说被告有原告的电话号码,就是没有,就真的无法支付抚养费了吗?那被告之前拖欠的、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被告又是怎么支付的?至于大学给孩子办理的银行卡号,连孩子的父亲都不知道,孩子的父亲不知道大学给孩子办理的银行卡号,不照样可以给孩子抚养费吗?问题的关键是支付抚养费,可是被告始终纠缠的是这些似是而非的细枝末节。
金水法院的法官倒是挺配合,也的确协调了,协调的手法是:金水法院说被告的电话打不通,无法送达传票,让原告代理人联系被告。但当原告代理人告诉法院说被告的电话没有问题后,被告的电话法院就打通了,就没有问题了。被告可真有本事啊,居然可以让法院打不通本可以打通的电话。这是什么“技术”啊。被告和法院配合得真不错啊。
被告说“原告代理人处处作梗,离间被告和孩子的关系”。请被告说说,孩子的父亲怎么“处处作梗”了?怎么“离间”了?如果有,被告也可以起诉,最好是从孩子那里也弄个《授权书》起诉孩子父亲。被告的所作所为真的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吗?包括孩子,任何良心之人,看到被告常年多次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径,都会认为被告无耻。不要说抚养费和孩子有关,连离婚都和孩子有关。为人父母的干了令人不齿的事情,就因为他们是父母就可以让孩子没有是非观吗?如果孩子父亲真的“敛财”,也干了令人不齿的事情,也欢迎被告找孩子要个《委托书》起诉孩子父亲。
至于“离间”,更是无稽之谈。被告与孩子的关系需要“离间”吗?先不说抚养费之外的其他更广泛的抚养义务,被告连抚养费都不给孩子,怎么可能有好的“亲子关系”,不但不给,还说谎,还诡辩,“亲子关系”怎么可能会好。这是常识。得多傻或者得多坏,才不懂或假装不懂这个起码常识啊!被告不给孩子抚养费也是因为被人“离间”了吗?
孩子小的时候,不容易领,被告说耽误她“睡觉”了,影响她“发展”了。三个人睡在一张床上,孩子只耽误了被告睡觉和发展,难道就不耽误孩子父亲睡觉和发展?为什么只有被告怕耽误睡觉和发展?孩子父亲就不怕耽误睡觉和发展呢?这样的事情牵扯的人多了,如果不容易说清楚,就先不说,不给任何以“浑水摸鱼”的机会。后来,孩子父亲单独照顾孩子十几年,孩子怎么不耽误孩子父亲的睡觉呢?孩子的父亲怎么不害怕被影响发展呢?一个是不间断照顾了孩子将近20年的父亲,一个是在孩子5岁就去南京“学知识”后来又“分居”的被告,孩子与这么两个人的关系可能一样吗?就算其他什么都没发生过,没有诸如被告拖欠抚养费这种事情,关系能一样吗?这种再自然不过的不一样亲子关系,被告就说是孩子父亲“挑拨”的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慎独,对一个单亲家长是必须的。否则,不可能照顾好一个孩子,因为照顾孩子是件良心活儿,因为小孩子完全没有和无良父母抗争的能力。但是,慎独对谁都不是容易的。孩子的父亲也不例外。是责任心,是小孩子身上天使般的本性,让孩子父亲不断向“慎独”看齐。一个不断向“慎独”看齐的父亲,一个敢于为了孩子根本利益自我牺牲发父亲,不屑也不会做出被告所说的那些事情。因为那样作就距离“慎独”远了,就对孩子也不好。对孩子不好,不是孩子父亲的选项。
至于“离间”,被告又自作多情了,又想多了。诸如“离间”这些事情,还是被告自己“亲自”离间吧,还是被告自己“独享”离间的好处吧。孩子的父亲连“反间”的兴趣都没有,更没有离间被告与任何人之间的关系。对孩子父亲来讲,被告应该做的是支付抚养费并通过足额支付其拖欠的和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向原告证明被告自己不是在“敛财”,不是在“贼喊捉贼”。孩子父亲应该作的是为孩子索要抚养费,也没有时间干诸如“离间”这样的无聊事情。
因为有了孩子,作为孩子的父亲,和被告之间,只有在教育和抚养孩子上面的“正邪之争”。孩子的父亲,在这些事情上面,绝不会也不屑于使用被告所惯用的“挑拨离间”伎俩。等孩子真正长大了,等该处理的事情处理完毕了,孩子父亲与被告之间的这种不得不面对“正邪之争”也没有必要了。
孩子的父亲,曾经两次“刑事自诉”被告,但几经努力都无法立案。立案的过程曲折跌宕。在孩子的父亲看来,被告支付的那几个少的可怜的抚养费不足以抵消她的罪过。走“民事诉讼"索要抚养费是法院工作人员为了阻止孩子父亲"刑事自诉"而提出来的办法。记得,在刑事立案当时,孩子父亲询问工作人员姓什么,那自知理亏工作人员都不说。孩子的父亲并不认可法院的这种办法,并为此不断努力。在郑州走"刑事自诉"之路,有多难,恐怕连专业律师都觉得难。不只在郑州难,在北京,听一个前著名主持人在自媒体上说,他因为一个案子,不想要民事赔偿,也就是不想用钱解决纷争,想用刑事诉讨回公道,也走“刑事自诉”,北京的法院也是让他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用钱解决问题。“指鹿为马”这个成语,孩子的父亲是在诉讼过程中才深刻体会到其深刻含义的。
“刑事自诉”做不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治国就是空谈。空谈必然误国。曾经听一个很成功的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兄说,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一张纸。至于是什么纸,那老兄当时没有说。
被告说孩子的父亲“敛财”,如果真的想“敛财”,就会像被告选择不照顾孩子,不支付抚养费了。被告说她不养孩子是因为孩子的父亲不让她养。这里的“养”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想问一下被告,被告在说这种话的时候为什么不拿出离婚《判决书》?看看是谁不让她养?还是被告为了多搞钱才不愿意养?连法院都选择不让被告这种人养孩子,只能说明被告的确不适合养孩子,被告这种人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还可能有害。不是吗?但是,说被告不适合养孩子,可并没有说不让被告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谁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都应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相对来讲,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法官比较难搞腐败,因为,针对抚养权,法院尚没有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判决不公,很难执行。这是法律书籍上的说法,实际也是这样。再说,抚养权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没有。因为孩子的意愿最关键。之前好像是10岁法院就要尊重孩子的相关意愿,现在好像是8岁。被告明知道孩子不愿意跟她的情况下,当时,被告,也就是孩子母亲,即便在孩子父亲的强烈反对下,孩子的母亲还是配合法官把孩子叫到法院了。孩子白纸黑字地按照法官的程序用笔写出来了他的意愿,也就是选择跟父亲。还有,牵扯到孩子抚养权的事情,一般人不会,哪怕是法官也不会,明知道孩子想跟谁却在这个问题上枉法裁判。即便是自我标榜唯物主义,恐怕也害怕这种枉法裁判的因果报应。
其实,被告与孩子的关系就是一种因果报应。人在做,天在看。巧言令色也仅仅可以糊弄住一些人,比如智商不够的人,比如利令智昏的人,但不能糊弄住所有的人。做人还是应该有敬畏之心的。不是说“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被告把她自己应该承担的果,错误地归因于其他人,这本身就是在作孽,就是缺乏敬畏之心。关于小孩子的事情,被告在知道内情的人当中会有不同其《答辩状》中的说法。孩子的父亲,之所以说出去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就是减少被告的造谣空间。
再说,如果抚养权真的错了,被告为什么不在“离婚官司”中选择上诉,像孩子父亲那样选择上诉并直至穷尽法律手段?
父母离婚这件事情本身,就大大削弱了婚姻对孩子的有效保护。可孩子又是无辜的。相关父母,通过法律义务的形式而不什么“亲情”的形式,依法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才可能给孩子一个相对可靠的“法律预期”,难道不应该这样吗?“道义预期”比“法律预期”更可靠吗?把本来的“法律预期”搞成基于亲情的预期不是被告的私心杂念在作怪吗?有了确定性更强的“法律预期”,被告如果真的是有“亲情”的人,也可以在“法律预期”的基础上给孩子以更高的“亲情预期”嘛。此两者一点儿都不矛盾,一点儿都不冲突。被告为什么要把本已要求很低的“法律预期”搞成“亲情预期”呢?看看被告的所谓“亲情预期”就明白了,她的所谓“亲情预期”甚至比本已很低的“法律预期”还要低。
也许是因为被告长期没有和原告一起生活的原因,抚养费这种事情对被告而言或许只是钱的问题,多少钱的问题。可是,对已经抚养孩子19年的原告父亲而言,绝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钱是形式,是表象,更多无法言表的东西都在其中。这是现实,不承认恐怕是自欺欺人。在诸如这样的问题上面,一直抚育孩子和没有一直抚育孩子的父母怎么可能一样?父母不都是好人。理应相信,孩子父亲为孩子做出的选择和判断更符合孩子的根本利益。难道不是吗?
父母绝不可以依仗自己有几个钱,明知道自己错了还文过饰非,还用抚养费勉强要挟孩子。真正有尊严的孩子,不勉强不要挟也定会有感恩之心。感恩之心不是勉强或要挟出来的。为人父母的,仅靠给孩子抚养费就想让孩子有感恩之心未免也太幼稚、太贪得无厌了吧。真正好的父母,如果真的有难处,就是拿不出来抚养费,好的孩子也会有感恩之心。抚养费只是事情的表象。父母和孩子之间绝对不应该是金钱关系。如果是金钱关系,父母也就不用生孩子、养孩子了。有钱,拿钱收买个现成的孩子不就行了吗?这样现成的孩子,既不用生也不用养,那多省事儿。
如果因为父母不好的做法让孩子学坏了,对她被告不会有任何好处。被告的那一套“司法操作”,可以沾老实人的便宜,遇到和被告一样坏的人或者比被告更坏的人,恐怕也沾不到什么便宜。搞破罐破摔,搞破鞋破穿,也不是所有人都吃那一套的。如果真的像被告标榜的那样还有母子情,就请被告也积一些阴德吧。不过,积不积阴德,也是被告自己的选择。任何一个良心父母,都不会鼓励孩子和一个不好的人接触,无论这个不好的人是谁,无论他们是不是父母。好的家风尊重传统,比如父慈子孝,比如严父慈母,但是绝不会被糟粕礼教所束缚。利用礼教上的“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压迫青年,应该成为无良父母的耻辱。爹好娘好,不如大同世界好。青年应该有“敢把皇帝拉下马”一般改造旧世界的勇气。礼教是解放人的,而不是压迫人的。青年得到了解放,未来的父母也就得到了解放,未来父母的孩子也就得到了解放。让一切压迫孩子、压迫青年的东西见鬼去吧。一切压迫青年的人应该懂得,他们在压倒青年之前,一定会被青年打倒。
还记得,被告的和原告父亲离婚诉状的离婚理由是,要求被告和孩子“太严”了。假如真的如被告所谓的“太严”了,也没有严到被告这个样子吧,都“严”到“一分钱”了。更何况,孩子曾经亲口说,原告父亲的那种“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没有什么不好。被告嫌“严”了,想离婚还拉上孩子,被告拉上孩子经过孩子同意了吗?有孩子的《授权委托书》吗?被告所谓“假的授权委托书”也行。有吗?在没有孩子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就把孩子拉上去搞自己事情的人是被告而不是其他人。不经孩子同意就替孩子说违背孩子意思的话,不是什么好习惯。即便是父母,这样的习惯也不好。
还有,被告多次去孩子的学校,把和孩子有关的事情告诉孩子的老师,是不是经过了孩子的同意?是不是符合孩子的根本利益?被告这种行为,有没有孩子的《授权书》?被告的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被告通过老师向孩子施加违背师德的影响,是不是给孩子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是不是让孩子感到了厌恶和愤怒?孩子是不是从小学开始就专门通过“电话”告诉了被告不要到学校做这种事情?被告尊重过孩子的这些意见吗?奉劝被告还是不要再利用“母以子贵”抬高她自己了。不仅抬高她自己,还做了只为她自己而不惜伤害孩子的事情。
“德有伤,贻亲羞”。而学校老师常常不大待见“德有伤”学生的家长。把孩子伤害了,影响坏了,如果孩子真的因此而不幸成了像被告那样的人,恐怕被告也就失去“母以子贵”的机会了,恐怕被告也不会到处说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并假借这种关系与相关人建立起某关系以达到被告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与孩子老师之间的某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在起诉被告索要抚养费这件事情上是“上阵父子兵”般的关系。被告与原告是名存实亡的母子关系。被告把原告和原告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说成敛财者和敛财工具的关系是对原告及其代理人污蔑。这种污蔑顶多也就是被告在这种问题上的习惯性自嗨。被告如果觉得不是名存实亡的母子关系,其实很简单,问问原告这个问题不就有答案了吗?如果不敢面对现实,或者想继续用母子关系伪装以欺世盗名,被告扪心自问一下也行。反正自嗨的方式不止一种。被告想通过这种描述歪曲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关系以挑拨离间的目的,恐怕还得进一步努力。仅仅付出诸如学术造假那样的努力恐怕还是不够的。亲人之间的关系靠的是用心付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那是剽窃者的做派,这种做派不适合于亲人间的关系。如果搞利益收买,如用抚养费胁迫人,被告的出价也太低了。原告及其代理人虽然过的是“极简生活”,也不会被这种利诱把戏所迷惑,也不会向无耻的“乘人之危”低头。
不仅如此,被告《答辩状》中自欺欺人说法可谓是花样翻新,高潮迭起,被告居然说原告的《委托书》是原告代理人伪造的,意思是原告并不想起诉被告,原告的起诉是受到了孩子父亲的胁迫。可是,一边说是伪造的,是胁迫的,一边又不采取“揭穿”这一伪造和胁迫的相应的法律行动。奇怪,不采取法律行动怎么可能形成被告“自嗨”的新高潮?在这里可以再次明确告诉被告,《授权书》不是伪造的,起诉被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三次起诉因抚育费起诉被告都是原告真实意思的准确表达。所谓“伪造”是被告的造谣。被告总是靠造谣“自嗨”就没劲了。真刀真枪才过瘾嘛。
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过如此贱卖她自己,是不是有过如此失去青年尊严的人生经历,但贱卖自己不属于当代的有志青年,更不是原告代理人的家风。
未来是属于青年的。有志青年应该有机会懂得,他们一定会看到,那些试图诱导青年贱卖青春的人,必定会最终贱卖他们自己。良心父母,应该在青年人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让这些青年懂得,有志青年遇到的困难根本不算什么困难。想用这点困难把青年吓到,是无良父母的痴心妄想,是无良父母的最后疯狂。
真的是乱掉了。怎么胡思乱想都行,怎么胡作非为都行,判决书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如果不是看到被告的这些可能是发自肺腑的白纸黑字,还真看不出来,还真不敢想,被告竟有如此好的心肠。难道,起诉她起诉错了吗?不应该啊!起诉被告也是为了让她履行支付抚养费这一为人父母的起码义务啊!这也客观上让被告可以拿着《判决书》证明自己最起码也支付了抚养费啊!如果连抚养费都不支付,不就一点儿义务没有履行了吗?被告之所以履行判决义务,应该不是害怕如果不履行判决就会被强制执行,也应该不是害怕如果被强制执行了再进行旅游这样的“社会实践”就不方便、不舒服了。如果不方便不舒服,就不利于被告常年坚持诸如旅游这样的“行万里路”了。旅游这样的“行万里路”,在当今社会,毕竟是可以拿到台面上的事情,虽然旅游这种事情,也可能像索要抚养费一样,被人认为是为了“敛财”、是为了吃喝玩乐,是为了不领孩子,是为了逃避家庭义务……
原来,被告之前的常年、多次拒不支付原告抚养费,是为了“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敛财”这样词语应该不是褒义词。看来,被告常年、多次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是为了孩子好,是为了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好——孩子的代理人养孩子而不向被告索要抚养费就是好,如果为孩子索要抚养费,就不可避免地是通过养孩子“敛财”,就不好了。原来如此啊!
这样的被告真好,这么好心肠的被告到哪里找啊?既不“搬弄是非”又不“挑拨离间”,如果被告真的这么好,如果不为有这样的母亲,这样的“前妻”而自豪都是不对的。被告自己为了避免别人犯“敛财”这样的错误,不惜她自己亲自干出不支付抚养费这样令人不齿的事情来,也不通过法律起诉这种同样令人不齿的“敛财”行径。干出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这种事情是多么的令人不齿啊!被告常年、多次的令人不齿是何等的“高尚”啊?被告她常年、多次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又是什么呢?被告她难道不怕被人看作是通过不支付抚养费“敛财”或“抢钱”吗?出于“好心”,被告宁可自我牺牲也要坚持干出来这种厚脸的事情,的确不容易,的确辛苦了,的确厚黑了。为了干这样的好事儿,被告不害怕被纪委“诫勉谈话”,不害怕被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等等等等。真好,真的了不起。
可是,既然离婚了,还是离得干干净净好,不要搞的不清不楚。据说,有的人离婚后可以有某种不清不楚的联系。这样的不清不楚的联系,并非是所有离婚者的选项。抚养费这种事情搞得相对清楚一些好。
“多给多要”抚养费或“少给少要”抚养费都不好。索要必要的抚育费是不仅是为了起码的公平,更是为了帮助孩子实现分居或离婚状态下的起码的同甘共苦。被告常年不支付抚育费,只原告父亲一人抚养,恐怕不能说是公平。说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会在判决下来后拿着《转账凭证》说怎么没给,那么请问被告,被告在被起诉之前给了吗?不起诉会给抚养费吗?被告这种”给“和不起诉的”给“一样吗?一个人抚养和两个人抚养,在经济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只有两个人都履行了抚养义务,孩子才有可能得到同一生活水平的同甘共苦。为人父母的不应该和孩子同甘共苦吗?
父母足额支付抚养费和“俭以养德”是两回事也并不矛盾。具体到原告,即便是被告足额支付抚养费恐怕原告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这些抚养费就过上了”不俭朴“的生活吧?支付抚养费,是面对分居或离婚而产生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规定出来了这么一套解决这种问题程序。原告,是在电话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是在纪委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的。
一个未成年人或者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大学生,钱多了不仅不必要而且容易出问题甚至让孩子学坏。俭以养德,在良心父母看来,好的德行是最重要的,这些父母绝不会让钱腐蚀掉孩子的德行。给孩子抚养费绝对不是目的,给孩子抚养费是为了让孩子早日自食其力。抚养费无论是向谁要,都比不上孩子的自食其力,孩子,特别是已经上大学还不能独立生活孩子,毕竟也是有尊严的。给彼此以尊严不是一个什么过分要求吧?真正有尊严的孩子一定不会多要钱或乱花钱,相反,他们更懂得节俭,更会花钱,更懂得知足者富。
抚养费少了也不行,毕竟离婚状态是一种反常状态,独立生活的成本显然比共同生活费用高,这恐怕也是有人搭伴过日子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相对省钱。假如,三个人一起生活的费用是6000元,每人2000,那么,确保孩子独立生活的费用往往不会少于3000,而不是三人一起生活的2000。稍有常识的都应该懂得,养育孩子的大人往往都是奋斗多年的成人,有了各种形式的资本,而孩子却不是这样,所以需要帮助。能够真正保证孩子独立生活的抚养费用相一定相对较高,所以,抚养费给少了也不行。一方少给,必定是另一方多给。出现了这种多给和少给,离婚者之间就不清不楚了。何必呢?都过不到一起了,还搞不清不楚,还搞你多我少。没意思了。
教育抚养单亲家庭的孩子十分不容易,至少不比教育双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后,所谓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就已经属于原告了,被告应该懂得这一点。否则,也不会说原告代理人通过索要孩子抚养费”敛财“了。连被告尚且不必要地操心已经不属于她的钱,那么,作为孩子实际养育人,也就是原告代理人,对索要孩子抚养费这种事情就更有必要操心了。因为,和被告不同,这种操心是”扶上马送一程“的操心,是通过抚养费养育和帮助孩子并以此培养孩子必要的生活技能和习惯,为孩子的尽早自食其力做准备。每个父母,至少从有了孩子的那一天起,就有了这种义务和责任。只有实际养育人才可能做到这些。
说原告的实际养育人要抚育费是为了"敛财"?这种对原告父亲的污蔑其实才是对原告的伤害。要是真的敛财,敛财的对象也绝对不是被告这种自称月薪只有5000的人。敛这样的财,不仅慢到了远水解不了近渴,连孩子都养活不起。在诉讼中腐败司法的人才是真正的敛财人。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原告代理人作为原告的父亲,都不妨扪心自问一下,谁才是腐败司法的敛财人。扪心自问的这个勇气还应该有吧。扪心自问又不是去“纪委”说明情况,也不必在纪委“嚎啕大哭”,更不用不着找几个人在“纪委”在“法院”作伪证。还是比较“安全”的,也不“丢人”。
还有,被告不断在3个抚养费诉讼中一直故意纠缠抚养费的支付账户。这种纠缠,恐怕也只有没有实际抚养过孩子的人才可能做得出来。抚养费在哪个账户真的可以保证孩子的利益吗?支付到某个银行账户是保证孩子利益的必要条件吗?记得在孩子很小时候,在于被告共同生活的时候,就给孩子办了个存折,办存折的目的是为孩子存些钱,也是为了提醒被告要为孩子着想不能每月都“月光”。可是被告当时不同意专门为孩子存钱。也由此可见,所谓“银行账户”根本保证不了孩子的利益。如果父母连起码的抚养费都不支付,什么银行账户都保证不了孩子的利益。孩子的利益从来不是这样保护的。连起码抚养费都不支付的父母谈保护孩子利益就是“笑话”。被告纠缠诸如此类的问题,就是为了拒不支付抚养费,就是为了挑拨离间。父母保护孩子靠的是良心,靠的是问心无愧。更荒唐可笑的是,在孩子第二次起诉被告索要抚育费判决下来后,还没有等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就把判决款项支付过来了。请问被告,使用那个账户支付判决款,经过人家同意了吗?没有询问原告就支付是对相关人的尊重吗?可见,即便是在被告内心,判决款支付到哪个账户并不是重要,捣乱才是重要的。被告的实际做法也说明这一点。
顺便说个小常识,起诉状中的所谓”抚育费到原告指定银行账号“这样的条文是为了确保支付判决款项是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银行转账可查,现金说不清楚。也正是明确的银行转账方式,被告才可以每次都拿着她的抚育费转账凭证去证明本不需要的证明,因为没有人否认被判决后的支付。也由此可见,这种条文虽是原告提出来的,但是,对任何一方都是有益的。诉状的每句话理应全力避免模糊。这种条文完全是为了大家的所有操作都是一清二楚的,有案可查的。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不会对此表现出来被告那样的“少见多怪”。不过,被告的“少见多怪”也不是第一次了,记得,在刚认识被告的时候,被告居然会问原告代理人办公室的打孔机是干什么用的?那时候,被告似乎还多少真的有点儿虚心。可是,多年过去,现在,被告居然纠缠起来”支付抚育费到原告指定银行账号“这一诉状条文的“别有用心”了。我看,被告如此纠缠才是“别有用心”,才是无聊至极。
抚养费制度,也是为了解决诸如因离婚而产生的孩子抚养问题一套制度。离婚产生的抚养费问题,相对比较难处理。依照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也许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恐怕更多的人,无论是不是孩子的实际抚养人,都不会认为多。多也好,少也罢,最起码是一个法律层面的解决办法。遇到了离婚这样的事情,抚养费的问题总是要解决的。这个看法应该是被普遍认同的。如果在解决这个问题审判过程中有什么腐败行为,就更说不过去了。如果一方和双方都这样搞司法腐败,抚养费这种问题就不清不楚了。法律裁判也就无法定分止争了。公正的法律裁判,哪怕是只是相对的,是可以定分止争的。这也是个共识。
如果不是有诸如抚养费这样尚搞得未清清楚楚的事情,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即便不是形同陌路、也是不相往来。被告在离婚后还操心原告代理人“敛财”,就没有必要了,如果敛财了,也是敛孩子的财。这才是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告实在“看”不下去,被告还可以像原告及其代理人一样,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她所谓的这种“敛财”。被告也完全可以从孩子那里要个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原告起诉原告代理人“敛财”。光说不练,就像被告光说给孩子抚养费而又实际上不给实际上不足额给这种事情一样,就没诚意了,甚至显得无耻了。相对孩子,为人父母的,好歹也那么大的人了,这样做好意思吗?
抚养费是孩子的“刚需”,被告支付多了,原告代理人才可能“敛财”,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少,就是被告好意思毫无证据和根据地使用“敛财”这种词汇,原告代理人都不好意思“敛那个财”。如果原告代理人真的“敛那个财”了,在原告代理人看来,这种事情,比被告的拒不支付抚养费还无耻,还人渣。在离婚后,在拖欠着抚养费的情况下,被告还想着“被告需要确保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这样的事情,就是“咸吃萝卜淡操心”了。“咸”和“淡”就不是一路的,管不着。如果被告是想借此“挑拨离间”,恐怕会进一步自取其辱。即便是经过被告的“不懈努力”,她在被第三次索要抚养费的官司中“胜诉”了,成功逃避了她的法定抚养义务了,恐怕也带来不了什么人生光彩。
被告在法庭表示,向刚上大学生的孩子支付抚养费不是义务,哪怕有她曾经在法庭上做出的承诺也不构成义务,要求孩子拿着收据向她要抚养费她才给。被告通过司法把义务搞成不是义务,是故伎重演,是想继续其曾经的用钱压人,是想剥夺一个青年起码的做人尊严。为人父母的,应该保留孩子“饿死不吃嗟来之食”的起码尊严。
之前,孩子小的时候,曾经通过电话,通过纪委等渠道向被告索要过抚养费,是因为被告不给才不得不走上法律诉讼的艰难道路。如果没有判决,根本得不到任何必要的抚养费。有孩子只有向父母要钱才给钱的父母吗?更不要说,孩子的三个诉状已经把诉求说得清清楚楚了。被告明知道孩子诉求,还要求原告通过电话向她要抚养费?不想给就是不想给,还装什么装?还演什么演?如果每个父母都像被告一样,孩子要父母干什么?
现在的资讯这么发达,想给一个人钱真的很难吗?被告真的打算给钱还会等到原告起诉了以后才以没有原告的手机号和银行卡号为借口而不支付抚养费?被告不是曾经自称给原告办过一张银行卡吗?没有手机号就真的不能给钱吗?被告之前是通过银行转账执行法院的判决,来往的金钱数额清清楚楚,如果出现敛财能不被发现吗?连被告都知道敛财,原告的智商未必比被告低,不是所有人都会把“当婊子又立牌坊”作为人生选项的。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没有故意自作多情的必要。想多了。为人父母的做这种事情是会遭天谴的,不是所有父母都会像被告一样做出连孩子基本抚养费都敢不支付这样必遭天谴的事情。与其搞来搞去,不如把精力花到降低解决问题的各种成本上。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
听被告说过,她在和异性未成年的交往过程中被“摸”了,而且是在婚姻期间。和未成年异性交往,未必一定被“摸”,就像起诉索要抚养未必一定是”敛财“一样。被告为和未成年异性交往可以不怕被“摸”,当然更不会是为了被”摸“或者为了乐在其中;原告代理人同样可以帮助孩子维权不怕被污蔑成“敛财”。被告说她被“摸”是事实,被告说原告代理人“敛财”没有证据。是事实的事情她被告不说,没有证据的事情却在不同的诉讼中反复说。合适吗?被告如果经常想想诸如被“摸”这样的事情,或许有助于改掉她被告身上的一些毛病。勇于改掉自己身上的毛病,也算是给孩子树立个好榜样吧。
需要指出,在婚姻期间,因为被告在与她的学生交往当中出现过问题,孩子的父亲曾经善意提醒过被告,要她注意和她的异性学生的之间的交往方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不好的事情。被告不仅是医生还是大学老师,教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从保护学生的角度,老师或长辈在和未成年的交往中、在和学生的交往中,如果出现了诸如“被摸”这样的事情,即便是“被怎么了”这种事情极具“性别”特点,也是难逃其咎的,被告的行为也是有违师德的,因为,作为女性,作为长辈,在这种事情当中,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表现为“被怎么了”,“被怎么了”并无法说明被告的做法的是“对的”还是“错的”。看上去的“被动”也许其实是“主动”,看上去的一方“被”也许其实是另一方“被”了,“被”成了某些人极具欺骗性的掩护。例如,一些人善于故作“被动”地积极“主动”勾引异性,如此勾引到了最后阶段也只能表现为“被怎么了”,“被怎么了”既是一些人的追求结果,也是是由双方不同“性别”所决定的。不是吗?那么,面对这种情形,到底是谁真正“被怎么了”呢?
作为晚辈未成年人,作为大学生,对于感情常常尚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被告这样地位的老师或长辈交往,往往也是处于“弱势”位置的,很容易受到伤害。被告作为老师,作为长辈,应当懂得这些,应该负责,因为,连刚上大学的原告都知道这方面的包括师德在内的品德要求。可是,不知道为什么,被告把孩子父亲的善意提醒当作孩子父亲不信任男女之间的存在真正的友谊。希望被告追求的所谓的“男女之间的真正友谊”中不包括“被怎么了”这样的事情。希望被告并没有追求“被怎么了”的嗜好,希望被告并没有假借“友谊”之名去搞其他什么令人不齿的事情。总之,和一定年龄的未成年异性交往,和自己异性学生的交往,应该小心谨慎,应该有师长应该有的样子,起码的“瓜田李下”还是应该有的。一些人追求的所谓“性别自信”,绝不可能建立在“摸”或者“被摸”上面。孩子的父亲,一向反对家庭成员身上有诸如“挂羊头卖狗肉”或“既当婊子又立牌坊”这样的毛病。
同理,不能因为“男有西门庆女有潘金莲”,就简单地认为没有好男人或没有好女人,虽然两性关系的“卖淫嫖娼化”甚至“动物交配化”这一特点日益突出。有教授被人称为“叫兽”,有老师被人叫做“老湿”。但是,人们不会因为当教授可能成为“叫兽”;当老师可能成为“老湿”,就为了“确保”不成为“叫兽”,就为了“避免”成为“老湿”而不让大学生们将来从事相关职业。这样的“确保”和“避免”,不是别有用心,就是畏影恶迹。
被告为什么对原告代理人有如此”好心肠“的不”敛财“要求?一时间还想不出来为什么。代表原告?可是原告把她给告了。被告和原告代理人毕竟有过一段儿婚姻关系,原告代理人也想顺便问问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每次努力”确保“”同床“的时候是不是也同时成功地”避免“了”异梦“?夫妻之间彼此忠诚这个要求并不算高吧?也许,被告有”同床异梦“的爱好,但原告代理人绝无”敛财“的习惯。希望这个问题到此可以说清楚了,希望能够打消了被告的在此问题上的”想多了“。
为孩子索要抚养费怎么这么难。连要抚养费这种钱都这么难,要通过法院维权其他钱就更不容易了。法院是最腐败的地方,让法院主持公道是非常可笑的制度设计。抚养费这种钱应该是最容形成共识的钱,因为,生孩子这种事,是大家商量好的,可是生出来了,有人却不养了,甚至连起码的抚养费都千方百计地不支付了。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懂得,抚养费仅仅是抚育孩子所需的各种支出中最小的一种支出,按照马斯洛的学说,也是最低层次的必须支出。或许,抚育孩子所需的其他支出比较好糊弄,可以打马虎眼,可是,抚养费这种钱,这种层次的钱,可是孩子生存不可缺少的啊!如果,连生育孩子的父母都千方百计地不给孩子这种钱,这个社会就真的在一些方面上还不如动物世界。难道一些人的生育活动和动物生育交配完全一样吗?人的生殖繁衍活动和动物的交配活动总是要有些区别的,
可是,连很多动物都做不出的不抚养后代这种事情,有的人却做了出来。莫非真的到末法时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