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民警以“烤全羊”方式逼供,还需要起诉才定罪?》。能发生这样的事件就是因为权力没有制约,相关人员完全没有了必要的敬畏。这样的问题通过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得到解决。落实"立案登记制",畅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通道,应该成为综合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诸如文章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不必要也不应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才能立案。落实"刑事自诉"的"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形成法律威慑,遏制文中那样事件的发生。不落实"刑事自诉"的"立案登记制"就无法形成这种法律威慑。
畅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通道,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通过"刑事自诉"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有利于司法机关作用的充分发挥。实践证明,在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中,自诉比公诉更有效率。"起诉环节"的腐败也是司法系统中的一个"陈年痼疾"。而自诉可以铲除"起诉环节"的这个"陈年痼疾"。自诉却有困难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规定必然启动公诉作为自诉的必要补充。刑事起诉权应该真正地归还到人民群众手中。
但是,现实却是,自诉难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得到解决。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程序性保障,法院系统应该依法立即开通"刑事自诉"案件的"在线立案"功能,知法守法地落实"立案登记制"。
目前法院"在线立案系统"上没有"形式自诉"选项本身就说明了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的态度。这个态度是错误的。有些案件,比如民事案件,虽然开通了"在线立案"也依然不能完全落实"有案必立",但毕竟"立案有痕"了。"立案有痕"了,才有"拉清单"的可能。一些法院不愿意"立案有痕",就是害怕日后万一被"拉清单"。这是一种威慑。这种威慑未必可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威慑是必要的。
虽然一直以来在线下可以进行"刑事自诉"的立案,但是,自诉案件"立案难"也一直存在。即便是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后,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些不法立案人员常常会通过违法不接收当事人的立案材料,违法不签发立案材料的收据等手法避免"立案有痕",不落实"有案必立"。不落实"有案必立"是立场问题,不落实"有案必立"就是根本不想践行"为人民服务",就是不践行"两个维护"。
通过首先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裁判"争取可能。目前的司法不公依然严重,司法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尚未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通过立案才有可能聚集更多的不法审判,才有可能把司法不公更加地充分暴露出来。如果不立案,通过所谓司法程序发现司法不公就相对困难。"办案留痕"可以让不法审判留下他们一份份的充满罪恶的判决书,留下他们一个个充满罪恶的庭审直播录像……
干了还不被记录,不是司法机关应有的作为。司法人员应该心怀对"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敬畏,应该具有"被拉清单"的小心。所以,"立案有痕"是必要的,虽然"立案有痕"后依然可能无法阻挡无良法官的继续"指鹿为马"。
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系统已经出现了明显的颓势并走向没落,但在大同世界到来前,司法系统可能还会有相当长时间的存在。司法腐败出现的越多越集中,其权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就越小,其灭亡的速度就越快。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与司法腐败的斗争也是这样,彼此的力量对比才是关键。反腐败的力量不够,急也没用。但"一万年太久"。随着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司法腐败必然以加速度走向灭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可见,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立案。法院任何形式的"实质审查"都是知法犯法,就是为了不立案,就是刁难当事人。是否立案不应该成为一种腐败手段。不能把是否立案当成一种生意做。
准确发现或比较一个国家的"犯罪率",不应该把"刑事自诉"案件的数量排除在外。更何况,不依法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绝不能允许"执法者"的"职务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不能依法落实此类案件的"有案必立",不但无法保护被害人的最低利益,比较不同国家的犯罪率也因此而失去了意义。
法院系统应该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立即开通"刑事自诉"案件的"在线立案"功能,成为人民群众的守法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