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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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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