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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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align="">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  员: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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