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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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7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兰图克镇新民村、八一新道村,南至110国道、永济渠,西至城关镇远景村、干召庙镇民主村,北至G6京藏高速。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96平方公里,分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0.5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建材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立强路,北至融丰街。区块二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四路、港丰路,南至110国道,西至建材路,北至治丰街。区块三规划面积2.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九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物流大道,北至纬四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河套灌区生态农牧业为主题,以硬质小麦和肉羊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全国生态农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一带一路”农牧业科技合作先行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在黄河流域西北地区推动硬质小麦和肉羊创新发展、打造特色生态农牧产业集群、引领生态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7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兰图克镇新民村、八一新道村,南至110国道、永济渠,西至城关镇远景村、干召庙镇民主村,北至G6京藏高速。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96平方公里,分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0.5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建材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立强路,北至融丰街。区块二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四路、港丰路,南至110国道,西至建材路,北至治丰街。区块三规划面积2.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九路,南至110国道,西至物流大道,北至纬四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河套灌区生态农牧业为主题,以硬质小麦和肉羊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全国生态农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一带一路”农牧业科技合作先行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在黄河流域西北地区推动硬质小麦和肉羊创新发展、打造特色生态农牧产业集群、引领生态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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