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律师,2021年4月19日实名向某县法院实名举报该院两名法官违规办案、涉嫌犯罪。经过整整一个月的“调查”,法院答复说两名法官没有任何违规之处,并且美其名曰执行法官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理念”!无奈之下笔者向上级组织反映有关情况。
一、 举报起因
2019年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2019年6月在未经法定程序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又受理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6月11日以法官常某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未审先判”,先进行合议并作出结论,6月13日执行异议被申请人才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日法院既未等执行异议被申请人交答辩状,也未听取其意见,签发了(2019)辽XXXX执异1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了执行异议申请人的请求,再次终结执行。
经复议,2019年7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辽XX执复16号执行裁定,撤销常某作出的错误裁定。
此后,法院未依法恢复执行,笔者请求原执行法官网络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也一直未恢复执行。因法院拖延执行,并且接连两次作出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在后续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时处于不利地位,被迫放弃36万余元迟延履行金(如果要求迟延履行金,对方就要提起以房抵债之诉,虽然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就该院在短短几个月之间就作出两份严重错误的裁定来看,该院百分之二百会支持对方,那样申请执行人损失会更大)。
虽然某法院的院领导和监察室以及法官评查组织一致认为两位法官没有任何违规之处,但是执行法官见到笔者时主动承认错误,承认未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确实不对,故此在后续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时没有提到他的名字,单独举报常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问题。
二、举报目的
笔者举报目的是捍卫司法公信力!推进相关司法机关及人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实中许多上访等相关事件都与错误的民事判决有关,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急须从依法追究法官民事枉法裁判罪入手!长期以来法官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后,即便被正也只是业务考核被扣分而已,鲜有被依法追究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公开资料显示辽宁省近七八年以来不过两人,许多市从来就没有过!这无疑是对枉法裁判的纵容!
(一)悲愤的往事
法院队伍确实到了不教育整顿不行的程度!个别法官思想不端正,忘记为了谁;行动不守法,忘记我是谁!不仅是忘记初心的问题,甚至连良心都没有了!不仅是放弃使命的问题,甚至已经走到为虎作伥的境地,不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两年前笔者代理一位志愿军老战士被机动三轮车撞伤的民事案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者杨某是一名31岁的央企职工,他非但不赔偿,年届90的老人起诉后,杨某聘请的律师无视侵权行为地首先具有管辖权这一法律规定,为拖延诉讼竟然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杨某夫妻二人都在当地上班,在此有住房,也确实在此居住,杨某却谎称在100多公里之外的台安县居住,主张应由台安县法院管辖。
本人对此非常气愤,代理老战士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明知老人革命军人经历,任凭怎么说也不予办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说过“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做出了贡献”笔者牢记在心,坚决不能眼睁睁看着垂暮之年的共和国捍卫者在共和国法律实施中遭受任何不公,誓言如果不能捍卫为保家卫国做出过贡献的志愿军战士合法权益,这将是中国律师的耻辱!本人写了整整10页举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导过问下最终法院予以办理,本人最终也撤回举报。事后证明涉事法官受到了触及灵魂的教育,人民群众、律师同行对他工作作风的转变也予以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涉事法官虽然转变了思想,改变了作风,但其领导对此却不能释怀——举报一个多月后九一八纪念日那天,笔者在该院代理的一件有借条、有转账凭证、有分期还款承诺、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案件,居然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上诉,并且在二审期间笔者建议前述被举报法官另一案件当事人(也是由本人代理)给该法官送一面锦旗,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为满足基层法院领导有意让举报人“丢面子”的“快感”,为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避免再走“麦城”弯路,发回重审期间本人找借口让委托人找其他律师代理,并且法院每次来电话(起诉状留的是举报人电话)找原告时,举报人都“自泼污水”说“一审官司打输了委托人对我很不满意,不再找我代理”,如此反复两三次……最终案件得以纠正。
此件经历可以看出现实社会急需弘扬正气,某些基层法院领导依然存在“老虎屁股摸不得”“自家兄弟动不得”的思想,没有政治意识,在是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不能权为民所用。掌管公平正义者不正当行使公权力,必将损害人民利益,这是与人民为敌!与人民为敌者,必将沦为人民公敌!
一点声明:本段所述绝非将矛头指向该案法官以及相关法院,只是有感而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该法官早已放下思想包袱,为党、为人民继续发挥自己的法学专长,这更符合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该案结束后,有关领导要宣传笔者在维护志愿军战士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的事迹,本人婉言谢绝。我说“法官已经改正错误,并且受到了深刻教育,现在宣传我,我有面子,但是人家法官很没面子,还是不要旧事重提为好!”
虽然已时隔两年,但是每每想起这段往事,心情依旧沉重,眼中依旧热泪盈眶……
(二)法院岂是“忠义堂”?院长怎可当“宋江”!
2021年4月19日,本人已经将常某等二人的主要举报材料递交某县法院院长。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经该院集体评查,得出的结论居然是二人都没有任何违规违纪之处。笔者提出这是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回复,该院答复说有书面结论但是不能给举报人。
举报人对出面答复的法官直言,院领导在是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并称举报人作为1995年就考取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市政府法律专家,没有百分之百把握,怎么可能在3天内公开实名举报控告当地三名法官!?
某县法院本应该是人民的法院,但是许多法官却把这里当做了“忠义堂”,院长当上了“宋江宋公明”,一干“评委”也尽显了“一众兄弟”的“忠义”。全体评查成员对党忠诚置之不顾!对人民赤城抛之脑后!
所谓“忠义”不过是“赵太后”的妇人之见!触龙劝说赵太后时进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梁山“好汉”占山为王,不受《宋刑统》约束,哪位“好汉”触犯大宋王法自有“大哥”和“一众兄弟”庇佑。然而那是万恶的旧社会!《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足见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法院是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某县基层法院之上有中院、高院、最高院,更有各级党委!
“庇护”绝不是对“兄弟”真正的帮助,真正的帮助应当是发现错误时内部及时的批评教育,也包括外部监督甚至是控告。这样才能够促使犯错甚至犯罪者及时悬崖勒马。即便承担了刑事罪责,也不至于在枉法裁判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远,也免得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三)沉重的誓言
笔者在一首诗歌中坦言“冒犯了我,我可以轻轻放下!伤害了人民,我将以人民的名义,誓言永不放弃!除非你用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答卷!”
过度宽容就是纵容,现在缺失的不是宽容,而是对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坚决斗争!
良好的司法环境从来不能自觉实现,需要制度约束,更需要群众监督,如果都想坐享其成,永远不会“成”。
当年因志愿军战士案举报法官时,笔者曾打电话联系某市律师界一名省人大代表,请求其行使监督权,向省人大递交举报人写的建议免去该法官审判员职务的建议,该律师竟然说我没有这个职责……
与法官接触最多的群体就是当事人和律师,但当事人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很难真正从专业角度监督评判法官,只有律师才能真正从专业角度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许多朋友劝笔者:你以后还得在本市干律师,不要得罪法官,你告一个法官全院法官都会与你为敌。但是这个案件得过且过,下一个案件法官还是由于各种因素损害人民合法利益呢?今天的坎坷不能跨越,如何迈向公正美好的明天!
大约二十年前的《蜘蛛侠》已记不得多少剧情,唯一铭记在心的就是那句“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绝不能把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作为谋利或谋生的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应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贯彻落实这一伟大号召的同时,律师应充分参与其中,发挥自己应有作用,这包括献言献策,更包含批评和监督!哪怕个人一己之力,即便像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也许在大洋彼岸就会掀起惊涛骇浪!
笔者虽非共产党员,但是作为中国律师愿意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宪法,坚决拥护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把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永远作为自己行动准则,对党忠诚,对人民赤城!个人利益永远与国家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与人民利益密切融合在一起!
办理侵犯志愿军战士权益案件期间笔者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没有私怨,只为公仇》,文章结尾笔者这样说:“中国律师不为私怨而斗,但是为了卫国功臣会毫不犹豫、不惜任何代价捍卫其合法权益!胆敢损害中国军人合法权益他就是人民公敌!对这样的人我必须说“你我无私怨,你我有公仇!”不要低估中国律师的决心!中国军人敢于在硝烟弥漫的战场战胜美帝,我们也勇于向任何不公说不!只要符合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必将坚定坚决坚持到底!”
在最近的政治学习活动中,笔者向人民交出的书面答卷是一篇学习心得——《做政治合格的人民律师》,今天要用实际行动进一步诠释政治合格的人民律师更深层次内涵!
作为全国高教自考高尚品德奖荣誉获得者自当保持荣誉,以民族英雄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为座右铭!不忘为人民服务初心,牢记维护司法公正使命,在国家需要历史关头作出自己历史担当!在捍卫司法公信力道路上,让先行者不再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