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颁布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就《民营经济促进法》建议更改为《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等问题谈谈看法,以供讨论参考。
从所有制性质角度分析,民营经济包括私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其中,私有经济即国内民族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占据了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称可以理解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促进法”。在没有颁布“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促进法”、“国有经济促进法”的情况下,单独发布《民营经济促进法》,存在着特别鼓励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相对抑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倾向。这一客观存在的法律意图和法律现象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因此,为了避免《民营经济促进法》违背宪法精神,建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变更为《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或者《促进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简称《规范发展法》。
从经济实践角度分析,民营经济面临的困难可以区分为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困难和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困难。国家并没有在法律条文和政府文件上歧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和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资金才是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因此,没必要通过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来特别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客观上形成相对抑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法律歧视。
民营经济面临的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变化所形成的经营困难,主要应该通过政府宏观经济逆周期调控和产业政策引导加以解决,而与立法行为无关。民营经济内部经营管理不科学、决策太随性、投资冒进、财税不规范是造成民营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国家不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支持甚至促进这类“带病运行”的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在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管理科学、反行贿受贿、解决产业和科技难点痛点、推动产业升级、增加劳动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设立“民营经济模范标准”,对符合“国家模范标准”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支持、信贷资金支持和市场准入支持。因此,把《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为《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在法律条文中增加民营企业的模范标准以及对符合模范标准企业的具体支持内容,对中国经济、科技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从民营经济长远发展趋势角度分析,《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应该成为一部避免民营经济发展成为财阀经济和门阀经济的重要法律。从美日韩等国家企业发展历史观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继承发展,将逐步发展成为该领域的垄断性财阀和门阀,形成财阀经济和门阀经济,最终将发展成为财阀政治和门阀政治的社会土壤,严重侵害共产党领导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果要长期坚持并持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那么,就不能允许资本主义私有经济逐步发展成为垄断性的门阀经济和财阀经济。因此,《民营经济规范发展法》应该明确提出通过税收手段,即通过设立遗产税、赠与税和离境税,以较高的税率,比如通过设定50% 的遗产税率和赠与税率以及 80% 以上的离境税,把相应的民营企业股权和现金资产以税收的形式上交国家,在民营经济的代际传承过程中降低民营经济的股权比例,增加全民所有制成份,避免出现财阀经济和门阀经济,同时杜绝国家财富外逃。
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离境税,可以不断充实公有经济实力,把“民营经济作为公有经济重要补充”的构想落到实处,从而,有利于民营经济领域的财富创造者依法合规地向国家移交部分财富;有利于防止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政治经济动荡;有利于避免产生财阀经济和门阀经济,从而避免重蹈中国古代门阀经济和门阀政治的覆辙;有利于人心安定和社会安定,克服社会攀比和人心浮躁,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共同体意识的建立;有利于从制度上根除政治腐败和官员腐败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长期坚持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经济立法必须谋全局、谋万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