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辱骂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人,竟然被任仲夷说“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并被辽宁省委追认为“烈士”! 改革开放后,任何一个人如果公然对国家领导人进行那样的谩骂,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被评为“烈士”? 这个由读者来判断。 这也是为张志新平反、追认其为“烈士”的“任仲夷”们以及他们的后台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就是在可以公开批评根据领导人的美帝,一个美国公民大喊“绞死拜登”、“

多次辱骂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人,竟然被任仲夷说“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并被辽宁省委追认为“烈士”!  改革开放后,任何一个人如果公然对国家领导人进行那样的谩骂,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被评为“烈士”?  这个由读者来判断。  这也是为张志新平反、追认其为“烈士”的“任仲夷”们以及他们的后台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就是在可以公开批评根据领导人的美帝,一个美国公民大喊“绞死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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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辱骂毛主席的张志新,竟被任仲夷说成是“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并被辽宁省委追认为“烈士”,还在国庆70周年之际,被授予“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任某人站在什么立场?辽宁省委站在什么立场?评选张志新为“最美奋斗者”的相关人员、相关机构站在什么立场?相信人民群众会做出自己的判断。

关于张志新案的真相,请见:公众号文章———《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澄清几个谣言》,

该文是苏铁山写的一篇考证文章,澄清了几个关于张志新的谣言:

1、毛远新操纵的张志新判处死刑吗?

2、张志新被割喉了吗?

3、张志新到底疯没疯?

4、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该文开头介绍了张志新案的由来:“张志新案”是1979年轰动全国的大案,陈禹山们通过他们1979年6月5日发表在《光明日报》上的《一份血写的报告》,将张志新描写成因反对江青、林彪;因非议“文化大革命”;因主张为彭德怀平反;因反对整老干部而在1975年被冤杀的“英雄”。在陈禹山的笔下,张志新成为了“圣女”——美丽、善良、勇敢、正义、多才多艺。

张志新成为了“圣女”多年后,依然有人在大肆宣扬张志新,比如下面这篇。

《法官奉命审判的责任追究——以张志新案件为主要素材》(刘风景,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1973年12月24日,沈阳监狱以张志新“拒不认罪,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泽东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公开呼喊反动口号,实属死心塌地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为由,提请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张志新加刑,判处死刑。大东区法院经过审理,按监狱提出的所谓事实,于1974年3月6日,拟处死刑,报区委讨论。同年大东区委同意判处死刑,报市审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讯,于1974年8月8日结案,认为大东区法院认定的张志新的罪行存在,同意判处死刑。同年9月5日沈阳市委经过讨论,同意判处死刑,于1974年9月7日报省复核。1974年12月6日省法院组成专案审查复核后,讨论同意判处死刑,报省委审批。1975年2月26日的中共辽宁省常委会上,“四人帮”在辽宁的死党毛远新说:“判无期(徒刑)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在这次会上,张志新被批准判处死刑。1975年4月3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不给上诉期,不通知家属,不送达判决书。

1979年3月9日,省委常委认真听取了联合调查组的汇报。大家听后很激动,称赞张志新有很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水平,具有无产阶级的浩然正气,是可歌可泣的英雄。辽宁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说,“张志新案件是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张志新同志是一个很好的党员,她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要号召党员、革命者向她学习”。3月31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有2000多人参加的平反大会,宣读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为张志新同志彻底平反昭雪,追认她为革命烈士的决定》。1979年4月4日,在张志新殉难四周年的日子,辽宁省委宣传部召开了革命烈士张志新同志追悼大会。

关于陈禹山们的谣言,苏铁山同志的文章已经做了辟谣,笔者不再赘述。

笔者本篇文章从“烈士”这个角度来谈谈张志新。时任辽宁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说,“张志新案件是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张志新同志是一个很好的党员,她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要号召党员、革命者向她学习”辽宁省委为张志新平反并“追认她为革命烈士”。

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张志新“烈士”是因何而“宁死不屈”的。

《法官奉命审判的责任追究——以张志新案件为主要素材》一文介绍说:

沈阳监狱以张志新“拒不认罪,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泽东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公开呼喊反动口号,实属死心塌地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为由,提请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张志新加刑,判处死刑。

张志新是如何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泽东......公开呼喊反动口号的呢?苏铁山的《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一文中

我们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请读者们看一看,张志新是如何侮辱谩骂人民领袖毛主席的。

多次辱骂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人,竟然被任仲夷说“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并被辽宁省委追认为“烈士”!

改革开放后,任何一个人如果公然对国家领导人进行那样的谩骂,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被评为“烈士”?

这个由读者来判断。

这也是为张志新平反、追认其为“烈士”的“任仲夷”们以及他们的后台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就是在可以公开批评根据领导人的美帝,一个美国公民大喊“绞死拜登”、“千刀万剐拜登”,试试看联邦调查局会不会上门逮捕?法院会不会判刑?

张志新的所作所为,是否“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能否成为“烈士”,相信人民群众会有自己的判断。

clip-path="url(#clip8-1)">任仲夷还“要号召党员、革命者向她学习”。

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任仲夷们要向张志新学习什么呢?学习侮辱谩骂毛主席吗?

国庆70年之际,2019年9月25日,张志新被授予“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

任仲夷站在什么立场?辽宁省委站在什么立场?评选张志新为“最美奋斗者”的相关人员、相关机构站在什么立场?相信人民群众也会做出自己的判断。

如果说,有冤假错案,给予纠正、平反,那是没有问题的。或者退一一万步说,张志新的判决书上的其他几条罪行都是陷害,那其他几条完全可以纠正平反,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张志新侮辱谩骂攻击人民领袖毛主席,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这一条能否平反?是否有罪?还是交给读者朋友们评判。

我们看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使按照宽松的最新刑法标准来看,张志新也触犯了刑法,触犯刑法的人能成为烈士么?这个问题也交给人民群众吧。

张志新是根据哪个法律被判刑的呢?

——《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的全称是《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公安六条》被《炎黄春秋》称为“为祸惨烈”,百度百科也语焉不详没有给出全文。这个“为祸惨烈”的法规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发(67)19号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请读者们看看,这六条,哪一条是“为祸惨烈”?

除了“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以外,上述六条哪一条在现行的刑法上找不到?

张志新触犯了其中的第二条,这是毋庸置疑的。

别说是以前,就是现在,将一个公开辱骂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人评为先进、烈士,能行吗?

辱骂毛主席的张志新“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而且是烈士,人民群众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

此外,张志新真的是“坚持斗争,宁死不屈”吗?

根据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关于张志新死刑前的精神状态,据知情者说,张志新得知她将被判死刑,曾写了一个条,大意是:“我是生活上的大LM、政治上的CJ,请求痛改前非,争取从宽处理”。张志新的要求报到某某(暂不点名)处,某某说,省委常委已经研究过了,变不了。

凡是侮辱谩骂毛主席的,或者支持侮辱谩骂毛主席的,或者号召学习侮辱谩骂毛主席的,都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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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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